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积金贷款是你借用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要支付利息的,但公积金贷款利息很优惠,比商业贷款利息低很多。当你连续缴存公积金达到一定的期限,你买房时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当你购房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你可以凭购房合同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支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
这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公积金贷款是你借用公积金中心的资金,要支付利息的,但公积金贷款利息很优惠,比商业贷款利息低很多。当你连续缴存公积金达到一定的期限,你买房时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当你购房后,在一定的期限内,你可以凭购房合同或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申请支取个人账户内的公积金。 收起
简单一点的说,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购买房产,那么在办出产权证的一年内你均可以向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支取公积金(当然账户上要留有最低余额300元),此后公积金继续缴纳,但必须等到下一次符合支取条件方可支取了. 如果你是选择公积金按揭(即先首付,后做按揭贷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公积金贷款了,贷款的利率一般比商业银行要低1%-2%,如果你的资金不是很充裕,那么公积金贷款为首选方式,当然如果公积金贷款还不够,还可以申请公积金+商业按揭的组合贷款.
简单一点的说,如果你是一次性付款购买房产,那么在办出产权证的一年内你均可以向公积金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一次性支取公积金(当然账户上要留有最低余额300元),此后公积金继续缴纳,但必须等到下一次符合支取条件方可支取了. 如果你是选择公积金按揭(即先首付,后做按揭贷款)那么这种情况下就属于公积金贷款了,贷款的利率一般比商业银行要低1%-2%,如果你的资金不是很充裕,那么公积金贷款为首选方式,当然如果公积金贷款还不够,还可以申请公积金+商业按揭的组合贷款.收起
解答如下: 在银行抵押的房屋在抵押权注销之前,是无法办理备案手续的,而没有备案手续的合同,是不能申请办理贷款手续的.建议您尽快要求开发商完成此手续.
可以。但是第二套房子可能利率会高一些 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 Roger(过客) 发表于搜房社区-那尔水晶城 链接:公积金贷款流程 1.借款申请人填写申请表;2.申请人向中心提交申请资料;3.经过中心初审确认 客户的贷款资格;4.借款人委托评估事务所进行抵押物审核评估;5.填写贷款文 件;6.将收押合同、借款合同提交开发商及担保单位盖章;7.买保险;8.向公积金管 理中心报送资料,进行审核;9.将资料递送至中心终审;10.将资料递送至贷款银 行;11.将银行返还的资料收存;12.按借款文件按期还款。 北京市未婚居民购买商品房申请公积金所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申请人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变更页)复印件;3.购 房首付款发票复印件;4.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 件;6.借款申请表原件。 目前,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属各管理部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流程。住 房公积金贷款新流程实行全程代理制,实现了一站式办公,即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 中心、康正评估、代办机构在城区各管理部设点现场办公,个人不需到其他地点办理 担保、评估等有关贷款手续,节约了中间环节的时间。新流程规范了住房公积金贷款 流程各阶段的材料清单,统一了个人贷款审批环节中需要的贷款材料,将借款合同由 原来手工填写的方式,改变为可以通过计算机直接打印的方式。新流程明确规定各步 骤工作时间和传递时间等环节,确保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要求,在15个工作 日内完成贷款办理工作。 我到哪里去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般来说,借款申请人要到其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申请公积金贷款。申请贷 款前您可以先询问一下您单位的缴存公积金经办人员,以便确定您到哪家管理部办 理。如果您购买的房屋属于指定项目,就要到指定的管理部申请贷款,关于这个问题 您可以咨询一下您单位缴存公积金的管理部或您所购房屋项目的开发商。 应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目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已经非常简便,并且中心将为您提供非常人性化的 服务,在贷款办理的过程中,管理部贷款经办人员会及时通知您下一次到管理部办理 的时间,若个人亲自办理的话,一般的办理程序如下: 首先,您可以打电话给管理部或亲自到管理部进行咨询,了解清楚需要哪些材料;在 您备齐材料后就可以进行初次审查;《评估报告》出来后,再到管理部进行进一步审 核,确定最终的贷款年限、贷款金额、担保方式等;最后一次来管理部,就是在有关 合同上签字,然后,即可等待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知您办理贷款发放手续了。
当然不可以,你前面的贷款都没有还清,没有银行会受理的。
一般一个开发项目会有多家合作银行,业主可以在多家合作银行中选择,也可选择民生银行的不指定楼盘按揭;如银行已审批您的贷款申请,认为您符合贷款条件而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发放贷款的,则属于银行违约,可以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处理。
1,不一定要指定的,可以自已选择的,但是如果你选择中介公司的话,他们就事先帮你全联系好了,你可以跟他们说的,你想要哪一个银行! 2,银行一般不会拖拉放贷的时间的,你们合同都签好了,还怎么更改呢,除非合同上有规定,银行违约了应该怎么样。
可以.我家是老公缴的公积金.他申请了借款.但产权还是可以写两个人的名字的.
最好还是贷款!就是多点律师费阿什么的,但是银行的风险控制对于个人还是有用的,人家毕竟很专业嘛.凡是有风险的,银行都会采取一种态度:不予发放贷款.相当于给钱请一批专业人士.大不了过段时间,提前还款嘛.
王立宏律师答:应该给。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地产交易中心一份,贷款银行一份。
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设有抵押权的商品房,其抵押权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 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第三章广告与合同 第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 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由当事人协商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商品房销售可以按套(单元)计价,也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 商品房建筑面积由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组成,套内建筑面积部分为独立产权,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部分为共有产权,买受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按套(单元)计价或者按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明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 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 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 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 面积误差比=───────────── ×100% 合同约定面积 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第二十一条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并约定建筑面积不变而套内建筑面积发生误差以及建筑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均发生误差时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章销售代理 第二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的,受托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与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应当载明委托期限、委托权限以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商品房销售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如实向买受人介绍所代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情况。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 第二十八条 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商品房销售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方可从事商品房销售业务。 第五章交付 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第三十二条 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销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销售活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未组织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对不合格按合格验收的商品房擅自交付使用的,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第四十三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销售人员组织管理 定义: 销售是企业成本的回笼,利润的取得,体现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以及企业的扩大再发展。 销售人员是发展商销售推广环节中最为重要的杀手锏。他的推销能力、专业素质将直接驾驭着楼盘销售的进展状态,是楼盘成败的直接指引者。 优秀销售人员应具备的必备条件: 1. 同情心,设身处地为消费者着想。 2. 自我驱动能力,有迫切完成销售过程的个人需求。 3. 精力充沛,充满自信,渴望成功,勤奋执着,并有一种将挫折与困难当成人生挑战的心理状态。
你说的备案应该是指合同的备案表页吧,这个合同备案应该是和房管局联网的,你应该去房管局查一查你这套房子是否已被开发商抵押.这个合同备案应该在交纳首期款时就应该备案.
你说的那些和保人没关系,但是他要给你承担担保义务,你还不上了他要替你先还。 可以找担保公司给你担保。
你要不把房子卖了,就没有资格申请。把房子处理掉然后把资产数控制在限价房的标准内就可以了。
可以改成您的名字!需要您和你丈夫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
1、首先应明确的是:划拨用地是不允许搞集资建房的,应先将划拨用地补办出让手续,并在土地、建设、房管等部门办理集资建房审批手续。 2、集资建房一定意义上带有福利性质,本人觉得其管理办法应类比房改房(法律法规未有明确规定),所以其转让、抵押等应按房改房管理办法操作。 3、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转让,应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评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金后,同时办理房屋和土地转让手续。 4、未经批准的划拨用地不能转让。 5、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是在房管部门,但同时要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话则属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如果当地土地房管是一家(如上海),则两证应属一个部门颁发。
首付四成12万左右,贷六成,贷18万左右,依现在的利率,选择贷30年,月供1200不到.花几万简单装修,再留点钱在手里备用.因为以你的名义贷,所以你作为主借款人收入不够需要增加共同还款人,你们两个加起来肯定够了,因此要你们两个的收入证明.至于压力大不大,买房合不合适要自己考虑了.
能继承你叔叔房产的是你叔叔的兄弟姐妹,也就是你伯伯、你爸爸。你只能在你爸爸办了继承后再由你爸将他的份额赠与你。
你好! 经济适用房上市条件: 目前, 经济适用房的上市条件是住满5年之后,才可以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交易办法上市交易,出售给任何人;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房屋,政策 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上市交易。确需出售此类房屋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者由政府回购。 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已购经济适用房业主出售房屋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已经住满5年的房屋,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依据房屋所处区域的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总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另一种情况是业主出售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必须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购买条件的客户,而对出售方来说,可持区县国土房管局出具《按不高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单价出售经济适用房证明》到北京市建委开发办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资格审核手续,还可再次购买其它地方的经济适用房。消费者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缴费情况对应地也有两种: 一种情况是具有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人购买5年之内业主按原始价格出售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总价大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28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30万,高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28万×1.5%=4200元;印花税:28万×0.05%=140元。 另外,同样是购买5年之内的经济适用房,如果政府对购房人审批的购房总价低于实际购买房屋的成交总价,则购买该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和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和差价部分的综合地价款10%。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仍是经济适用房。 举例来说,业主出售经济适用房原始价格30万,而政府审核该购房人购房总价标准达到28万,低于实际购房总价。则购买该套经济适用房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30万×1.5%=4500元,印花税30万×0.05%=150元,综合地价款(30万-28万)×10%=2000元。 另一种情况是对于5年以外的经济适用房,任何消费者都可以购买,而且业主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消费者购买该类房屋需交纳的税费有:契税(按成交价的1.5%缴纳)、印花税(按成交价的0.05%缴纳),购买后的房屋产权性质是商品房。例:业主出售一套5年以上的经济适用房,原始价30万元,现在按目前房屋所在区域的市场价格50万元出售,则消费者购买此套房屋需交纳的税费为契税50万×1.5%=7500元;印花税50万×0.05%=250元。 证件及过户时间经济适用房再上市交易的权证过户和完税取证都是到各区房地局进行,只是未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上市交易,购买者需先到北京市房屋交易中心申请《经济适用房购买审批单》,以证明其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然后才能进行一般的二手房买卖程序。
楼上的说的太复杂了吧!我是做二手房中介的,楼主你是想怎么买二手房,是想自己去找还是通过二手中介!如果你是想知道有什么流程,什么税收,本人建议您去二手中介了解!都说耳听为虚,眼见为实,自己去看了才知道,心理才清楚!一般到二手房中介都有整个买卖流程图!各种税收报表,提醒楼主如果选择去中介了解一定去正规中介公司,以免招来不必要的麻烦!
经适房未满5年不能上市交易,现多由政府原价回购,有购房资格的可向相关部门申购选房。如果现在双方转让也办不了过户,买方风险较大。
一、交房付款问题。开发商在交钥匙时,一般都会要求付清全部房款,否则,开发商难以制约购房人,这是惯例。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也是这么约定的,你得按照合同约定付清房款,这点上开发商没有错。 二、面积问题。我不知道你是如何丈量的面积,开发商售房时,是按照建筑面积计价的,建筑面积包括墙体中心线以内的面积和公摊面积,具体的计算审核是由当地房产局负责的,你有权力要求开发商提供计算审核的依据。面房前面的走廊不应该计算在建筑面积之内。 三、办理房产证。开发商应该按照当初的承诺,以及合同约定,为你办理房产证。但合同中约定“包各种证件在内”,有点含糊,包的概念,可以理解为包办手续,也可以理解为还包办手续过程中的各种费用。我认为,维修基金确实是业户自己受益的事,一般购房也没有总价中包括维修基金的。建议你与开发商具体的协商。现在你是处于一个弱者,房证办不下来,损失的是你自己
有效期是有的,但是区域不一样,规定也不一样,您可以到您所在区域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处询问一下您的审批是否过期!
外籍人士是指非中国大陆居民,包括港澳台胞、外籍华人及国外人员。
你不是北京户口的话,你不能买经济适用房和两限房,购买经济适用房必须是北京市城八区户口,而且全家年收入抵于6万元以下才可以。你要买经济适用房必须把户口落到北京市城八区。不过你现在可以买商品房。还有什么疑问可以问我:wangzhibin18@ 电子邮件联系。
如果已经办理了房证,只能按照转让办手续,上传资料供参考。。。
看你想选择的地方了.如果想买新房,也有比二手房更便宜的.具体看你为什么在这买房子.图的是什么了.我可以给你建议,但要知道你的想法了.我过两天再来,你把你的需求写清楚,什么时候入住等.我给你建议.
看来哪个城市的房地产经纪人都面临同样困扰。 压力面前只能自我调整。任何工作都会有压力。 三级市场的前景还是看好的,消费观念的转变以及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后这样的情况会越来越少。 比如美国,规定房产交易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经纪人操作是不允许的,很多国家都有类似规定。 跳单太多和前期工作不到位有关,沟通不够,如果沟通到位的话相信还是可以大大降低私下交易的几率的。应该把自行交易的风险告之客户。 贵在坚持,祝你好运!
房屋买卖合同只有登记备案才生效,只要能够在房地产交易部门备案就说明开发商已经手续齐全,具备办理房产证的条件了,否则不能备案。备案以后就受法律保护,只要业主交清房款、契税、维修基金就可以办理产权证,只是时间问题,各种条件齐备后一般半年到一年可以发证。
如果贷款买房投资并不明智。 高额利息大大降低投资回报,而且市场走势如何不明朗。并不是所有市中心房产都能增值
最主要是资金安全以及税费负担。通过中介交易应该要求见到购买方本人,以防被中介赚取差价。 现在卖房与今后买房的关联:现在卖现在就可以拿钱,以后卖以后才能拿钱。换句话,关联不大,以后有可能能卖的更多,也可能贬值更多。
这么贵呀,真的很难阻的,你应该了解同种类的房子能租到多少钱?3个月都没阻出,好奇怪呀,我家的房子没有超过半个月的
北京的应该打96155,今天刚换的新的客服电话哦。
没用的 你还是自己多留心 不要让他们留电话 或者只卖你代理的房子
大城市这种房子很多,习惯了就好,尤其是白天上班的职业基本没什么感觉。
自古道:有钱不买东西厢,冬不暖来夏不凉.如果因经济原因就别强调房子的朝向,反之尽量别买厢房.一旦住进厢房,会遗憾的.因为是自己买的.
渝北吧 环境不错,交通也比较方便 关键是这边工业较少,空气比较好 唯一的缺点就是大型商场太少,不过居住环境不错~
合同是有效的,交易行为也受法律保护,但是这是建立在合同法的基础上。国家规定,房产交易必须进行登记,并且办理权属转移变更手续(过户手续)。不过户的话买卖双方都有风险,也就会有一些方面不受法律保护
有些地方比如厦门是一式四份,合同是在房管局买的,合同签署后一般开发商存档一份、房地产登记部门存档一份,如果办理按揭则银行要存档一份,如果需要公证的话公证处还要存档,因此有时业主反而没有,所以需要及时复印,一般开发商就可以给业主复印。
两种方法都可以选择,或者接收免一年物业费,或者和开发商交涉或者打官司要求缴纳违约金
不知你买的是期房还是现房,如是现房签买卖合同;如是期房肯定要签预售合同,但开发商必须有预售许可证,不管那种合同,其文本必须是由房管部门提供的格式合同才行。
关键你要看看这家中介的自信程度以及实力。如果是小公司那就算了。房产交易里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原因是我国没有真正的转按揭。 但是合同里要把风险承担的对象、承担方式以及违约责任、赎契手续办理完结的时限预先定好
你说的应该是全额发票,如果是按揭的话一般应该在银行手中,待产权证办理完后,产权证会抵押在银行,发票给你,因为有的地区需要发票办理户口。有的地方是给银行办理房屋他项权证,然后产权证也给你,但是上面注明抵押的内容。
土地使用是由年限的,住宅是70年,70年后国家不收回的,可以缴纳土地出让金继续使用
要看开发商是什么问题违约,是延期交房、质量问题、面积误差等具体原因,所赔偿的金额也不一样。而且延期交房开发商肯定会找种种原因,你未必能享受到赔偿。
在办理过户手续前,银行汇发放一个《贷款承诺书》,在办理过户手续后,银行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钱打到业主开设的账户上。 主要是看银行的贷款承诺书,所有的二手房贷款都是这么办理的,而且这笔钱是由银行直接支付。
应该使用格式合同,然后签署补充合同,将其特别的问题进行约定。
中介不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将房子买出吗?期限一到房主有权自己解决.中介售房离期限越近,他的房价就越接近房主的房价.如果中介觉得这个房子有利润可赚,有时他也可到期限把房子自己买下再买.如果你非常想要这房子,就和中介杀价.不过在杀价之前,你要了解你是否还有对手,当地的房产过户的手续费是多少,房主的价与中介的价差价是多少,当然了中介也要适当的赚点,只要不过份你可考虑.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你好运.
办理房产的共有就需要缴纳税费,倒不如办理婚前财产公证,这样又省钱又省事
如果中介不让你见到业主最后过不了户那么不仅仅是退还定金,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如果是一家正规操作的中介,那么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让你见到房产证以及业主本人,如果对方不提供或者签订合同的时候不让你见业主,很可能中间有差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