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人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
注意事项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全部
安居房是指为实施国家“安居工程”而建造的住房(属于经济适用房)。它是由国家安排的专项贷款和地方自筹资金共建的面向广大中低收人家庭,特别是对人均居住面积在4平方米以下的特困户提供的销售价格低于成本价、由政府补贴的非赢利性住房。
注意事项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注意::::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前面的是二手经济房)
新买经济房注意事项(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交易和售后管理
第二十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以及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第二十四条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超面积部分差价款的处理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二十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
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二十七条国家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
第二十八条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办理私房买卖过户时,需要买卖双方带上有效证件(买方:身份证;卖方: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身份证证)。如买方或卖方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持委托书、有效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
受托人属直系亲属的,委托人应出具委托书说明不能到场的原因,与受托人的关系、买卖房屋的地址、权证字号以及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等,并加盖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公章(农村人口加盖户口所在地乡政府公章),受托人属非直系亲属的须办理公证委托方才有效。 。
收起
这个是有关经济使用房的专题
这个是有关经济使用房的专题 收起
交的预约金能拿回来吗? 你交的预约金可以拿回来。但你要承担缔约过失的侵权责任。 你交的交预约金既不是立约定金,也不是证约定金,更不是违约定金或者是解约定金。你交的约定金其实只是一只前合同行为,而不是合同行为,目的只是希望对方为了下一步签订合同而做好相应的准备,现在你又决定不要了。当然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一种侵权责任,所以,你要承担对方为准备缔约而付出的相关费用。
我真的想知道你们这些人是杂个想的。。 你最初不是把房源放到中介公司,让他们给你推广、才把客户带到你家里来的吗? 喂。大家都是人好不好```有点良心好不好。。。。 中介的劳动成果就拿给你们这样跳过了吗? 几十万的房子都买的起 万把块的中介费都给不起。 在想啥子哦``` 垃圾些
看以谁的名字签,如果是你签合同(从B处租房主),那就是违约,如果是你朋友在B公司签,那就不存在违约。
没关系 这种事他们起诉不了你,顶多是吓吓你 起诉这种小事很麻烦 . 最简单的方法,你可以告诉B 这房你你是在A先看的 然后再让A中介重新写个看房协议 把日期写早一点 在B中介之前
切记查看“三书一证一表”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一表”是指《竣工验收备案表》。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三书一证一表”齐全是楼房质量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业主一旦签了有关文件,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因此,专家提醒,收楼前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楼。但时下不少发展商交楼时,大多未能出具完整的文件,若买家确实想收楼的,验收过《住宅质量保证书》,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永久水电、消防、电梯使用等单项验收合格证书后,确保具备居住条件的,亦可收楼。 先验房后收楼 先验楼再缴费、办理入住手续是收楼的正常程序,但目前发展商能让买家先验楼后办手续的并不多。通常的做法是让业主先在收楼文件上签字,再发批条,让业主到物业管理处去拿钥匙。等业主进得房去,发现货不对板,申诉起来也软弱无力――负责任的发展商会积极善后,无良的则会实施“拖字诀”,让买家劳心劳力,这对买家来说是不公平的。 为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买家应事先在购房合同中特别约定先验房后收楼,另一方面如合同已成事实,则可采取在收楼文件上注明“室内情况尚不清楚”或“楼房状况未明”等字样。
谁回答你的问题都没用! 强烈建议:把你上面的问题写一民事诉状,递交法院. 这是解决你问题的唯一办法.
看房协议书 编号: 委托人: (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号 受托人: 店(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自愿、诚信的原则,为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甲方向乙方所提供的房屋信息,双方达成如下看房协议: 一、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房源具体地址如下: 具体地址: 房主确认 具体地址: 房主确认 二、甲方承诺,上述房源信息乃首次从乙方获取,如果成交,根据XX市物价局的收费标准,则甲方按 标准向乙方支付佣金。 三、乙方承诺免费带甲方看房并向其提供房产过户相关政策的咨询。 四、违约责任:甲方(含亲戚朋友)不得就乙方所提供之看房信息与房主以任何理由成交或告知他人成交,亦不得就同一房屋在其他中介公司成交,如果违反本协议,甲方必须支付本协议约定佣金的两倍作为违约金。 五、甲乙双方已阅读并接受各自权利与义务,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章) 甲方电话: 经办人: 日期: 年 月 日
客户看房确认书 甲方(委托方): 乙方(受托方):北京军港精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委托方式:求 租 房屋类型:写字楼( ) 民宅( ) 公寓( ) 门面房( ) 用 途:居 住( ) 办公( ) 商住两用( ) 以上房屋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寻找,代理期三个月,在委托期间,当乙方给甲方找到合适的房子,并签订租赁合同时,甲方应返给乙方月租金的 %作为乙方佣金。(注:如看房未成功,乙方不向甲方收取任何费用)。 若甲方在乙方的协助下与业主签订正式合约。乙方负责检验业主房屋的产权证等相关证件及协助甲方进行家私盘点,以确保房屋的真实性。 若甲方与业主在未签订租赁合同前交换联系方式或在六个月内、与乙方介绍之房屋业主自行成交、通过其他中介与乙方带看过的房屋业主自行成交、将我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提供给其他个人或公司发生以上情况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愿意依照本协议办理,付三倍月租金给乙方作为赔偿金。 本委托书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并可以传真形式签字生效。 所看房屋: 第一套房 看完签字: 第二套房 看完签字: 第三套房 看完签字: 第四套房 看完签字: 第五套房 看完签字: 第六套房 看完签字: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盖章):北京军港精汇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 资质证号:3920 固定电话: 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 本委托于 年 月 日在北京签定
关于协议和合同,尽可能的填全面,不让别人有可乘之机。看房协议是保证中介公司的利益的,只要你遵守规则,没有什么问题的。一般情况下,他们不会在上面加上其它的物业地址,最后不还有你的签字确认嘛,没有看的地方不要签就行了。建议把没有用的地方划掉,这类文本一般是一式两分,你应该有一份,两份必须对应的,这样的话,对你来说就比较有保障,但是最好看一看具体的内容在签也不迟
看房的时候,中介已经选定了吧? 房屋质量,建成年限,周围环境(采光,晚上会不会太吵等),房屋隔音效果(可以敲敲试试),向保安、邻居询问这房的事宜(比如是否出过事、房主情况) 过期之后不会强行搬迁,关于这个问题现在并没有权威解释。一般认为,到期后,如果政府不用地,就可以一直住,假如政府有规划要征用土地,仍会按房屋残值给予补偿,通常说的60到70年是土地使用权,而建筑是归自己的,它的设计使用寿命不会只有60年。
本案的关键是在合同中没有关于房屋内在设施的明确约定情况下,合同签订后,曹某拆除空调的行为是否构成了违约。如果构成违约,则王某即可以要求曹某恢复房屋原状,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曹某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拆除空调给王某造成的损失。 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情况下,如何判断合同一方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呢?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良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一方面要求当事人除了应履行法律及合同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各种附随义务;另一方面,在法律及合同规定义务内容不明确或欠缺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义务。 本案中,双方对标的物的内在设施没有明确约定,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曹某应交付标的物内在的设施。王某与曹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在王某实地考察了曹某的房屋,综合考虑了房屋的位置、面积、质量、结构、装修、设施情况后,鉴于房屋设施齐全、装修完备,才与曹某签订的。曹某本应依诚实信用原则,按王某看到的房屋原状交付房屋,不应在合同签订后,拆除房内空调设施。所以,其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你这个情况,现在无法举证自己当时签订这个合同的时候是处于被欺诈的状况,无法请求法院撤销。只能认倒霉。但是,你要搞到这个合同,看看有哪些条款,如果有违法的条款,你可以对该条款不负责。 祝你好运啊 你这个情况基本上没办法了,没证据证明你当时被欺骗了的。法律有个基本的讲法,就叫“法律不负责帮助不对自己负责的人”。我没有其他意思,提醒一下,以后多注意吧。呵呵
我是通过代理办的公积金贷款,下面是我办理贷款的主要流程: 1 买房后,开发商给我联系了公积金贷款代理律师,然后签了一堆文件,包括填了一张申请贷款的表,交钱 2 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去做了个人信用评估(当然需要带一些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等) 3 律师通知到公积金贷款海淀一部签合同 4 一周后到交通银行去取贷款协议和收据,完成 所以虽然请代理得花钱,但很省事,如果大家工作忙的话,就请个代理帮你办吧,应该1个月办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