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的使用期限的问题
商标注册有一个专用期限,请问是不是过了专用期限如果商标注册者不继续办理使用权,是不是就可以被别人申请,中间有时间问题吗?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3,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商标注册一次有效期是十年。《商标法》第四十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 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 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 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 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我对上一个回答进行一点补充。《商标法》第四十六条: 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撤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答:商标一经注册即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商标注册又不是一劳永逸的。我国《商标法》第23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该法第24条又规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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