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代理词看看

首页

代理词看看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文文、王某某、陈某某委托,就其与佛山市第一人民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指派本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开庭前,本律师仔细阅读了本案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必要的调查。今天,通过参加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情况已有全面的了解和把握,现在,我就本案的有关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被告作为从事医疗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负有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其主要内容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医院),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不作为义务。 

首先,被告应该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设施、设备足够安全,没有安全隐患。在本案,被告的玻璃门采用的不是安全玻璃,而是普通玻璃,这种玻璃具有潜在的重大危险性,易碎易伤人,撞上就可能导致头破血流。因此,被告应该采用安全玻璃而没有采用,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违反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积极作为义务,其违法性是显而易见的。 

另外,《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被告放射科对外的大门安装的玻璃属于“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按照规定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但被告并未使用安全玻璃。这是导致文文受伤的直接的、根本的原因。 

被告的医院大楼虽然在1999年建设完工,而《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是200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但该规定颁布实施后,被告就应该立即进行整改,使用安全玻璃,以避免发生人身伤害。文文人身伤害事故是在2004年8月18日发生的,距离《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颁布时间2003年12月4日有8个多月时间,被告竟然未对不符合安全保障要求的玻璃门进行整改,未使玻璃门达到安全要求,这就导致了该起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 

    其实,早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颁布之前,绝大多数商场、酒店、银行、机关等公共场所都用安全玻璃门,由于这些玻璃门的玻璃都有足够的厚度和抗撞击力,即使不小心撞上也无大事。而被告作为人流量较大的经营场所,许多人都是患病者,对他们的安全保障要求更高,医院更应该在一开始就安装安全玻璃门,这才是对人民群众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负责任的态度。现被告以安装玻璃门时国家还没有强制使用安全玻璃的要求为理由来逃避责任,这是完全站不住脚的。

其次,被告在玻璃门上张贴的所谓“防撞标志”不明显,不能有效引起足够注意。医院除了在大门上张贴二条宽约2cm,间距约10cm,离地面高度约1米的绿色横贴外,未设置任何标志。首先,该标志含义不清晰,普通人尚且不能完全理解该标志的含义,更不用说仅仅8岁、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儿童了。其次,由于该横贴是绿色的,大福南路种了许多绿化树木和绿化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示效果。再次,该玻璃门采用透明玻璃,一不注意就很容易撞上。在安装了安全玻璃的银行、商场、酒店、机关等公共场所,即使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也不会导致人身伤害事故。因此,文文的受伤,根本原因在于医院违规,没有采用安全玻璃。 

在本案中,文文撞上放射科对外的大门后伤及身体。按常理说,文文应该意识到将玻璃撞破会出现什么后果,所以也不会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所以可以排除文文看到玻璃门后仍然撞去的情况,剩下的一种可能就是文文没有看到玻璃门的存在而撞上。为什么会没看到呢?由于玻璃门是透明的,室内光线弱于室外光线,当预先不知道玻璃门的情况下,很难注意到前面有玻璃门。虽然医院在离地面1m左右的地方贴有标志,但这一标志对于身高不到1米的小孩来说,或许没抬头看到,即使看到也不能理解这是防撞标志。所以文文是在根据自己的经验及正常注意的情况下无法预知有玻璃门而撞上的。 

    实际上被告安装这样的玻璃门已经预料到有被人碰撞的危险,但轻信自己的防撞标志能被理解,对自己选择的颜色和玻璃的抗撞力过于自信。这样的主观态度导致其玻璃门存在一种长期的潜在危险性,一旦条件出现,必然损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被告提供的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具有违法性,被告设置玻璃门具有主观上的过错。由于被告玻璃门存在以上瑕疵,给文文造成损害,这种瑕疵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因此,本案侵权责任完全成立。

二、本案是否适用过失相抵的问题 

原告父子进入被告处就医,按理说,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完全的保障。而被告又是佛山市最好的医院,其安全保障理应更加完善。文文作为8岁儿童,进入医院后在走廊里走动,这种行为与其自身的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无需监护人进行监护。作为医院,只要其设施不存在潜在的危险性,文文这一正常的行为就不会受到损害。因此,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不适用过失相抵。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以上这一系列原因(即以玻璃代门,而玻璃又是普通玻璃,没有采用安全玻璃,玻璃抗撞击力不足,易碎易伤人,玻璃颜色透明,标志含义不清且不明显)才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明显属于多因一果。医院玻璃门设置的瑕疵与文文受损害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5-12-06 14:29:30
    原告父子进入被告处就医,按理说,其人身安全应该得到完全的保障。而被告又是佛山市最好的医院,其安全保障理应更加完善。文文作为8岁儿童,进入医院后在走廊里走动,这种行为与其自身的年龄、智力水平相适应,无需监护人进行监护。作为医院,只要其设施不存在潜在的危险性,文文这一正常的行为就不会受到损害。因此,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义务,不适用过失相抵。 
    综上所述,正是因为以上这一系列原因(即以玻璃代门,而玻璃又是普通玻璃,没有采用安全玻璃,玻璃抗撞击力不足,易碎易伤人,玻璃颜色透明,标志含义不清且不明显)才导致这一结果的发生,明显属于多因一果。医院玻璃门设置的瑕疵与文文受损害之间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是吗?那医院不就亏大了!!!!!!!!

    爱***

    2005-12-06 14:29:30

其他答案

    2005-12-15 12:58:48
  • 什么意思?你是觉得自己写的好作为范本还是叫偶们给你修改?我咋觉得你的代理词怎么这么别扭的,你是律师还是写作业?

    明***

    2005-12-15 12:58:48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司法考试 相关知识

  • 教育培训
  • 教育考试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问答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