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态命题的问题
刑法书中关于故意犯罪的一句话: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此句话中,会发生=必然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此句话中,把直言命题的用词“会发生”等价于模态命题用词“必然要发生或者可能发生”。 那从逻辑学的角度,直言命题和模态命题也有这样的等价关系吗?我感觉从逻辑学上,2者应该没这样的关系吧?感觉刑法学书上这样解释,确实不合逻辑,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意思而已,不知理解是否正确? 谢谢!
应该说“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已不再是直言命题了,因为里面有个“会”字。至于会发生是不是等于“必然发生或可能发生”,这只是个自然语言理解的问题,和逻辑没什么关系。我认为“会发生”解读里的“可能发生”的可能性必须要很大才行,否则任何人一挥手都有可能打到别人,且我们人人都能意识到了这一点,那岂不是也可以判定一挥手就违法了?
我说几句“班门弄斧”的话供你参考。逻辑学这门学问,你如果感兴趣,则可以学一学,在闲暇无事时可以把玩一下,锻炼一下所谓的逻辑思维能力。但这并非是必需的。因为仅有逻辑学知识,并不能保证能正确地认识事物和顺理成章地写文章。要想做到这一点,关键在于尊重事实和懂得科学。
因此学逻辑远不如学科学。因为掌握了科学知识,就有了辨别真伪的火眼金睛,就能确保你能尊重事实。我们知道,只有符合客观事实的认识才是正确认识,而不是符合逻辑的认识才是正确认识。下面举几例来说明。 马哲关于辩证法的论证从逻辑上看是没有问题的。但从科学上看却是不符合事实的,是反科学的。
马克思主义者在论证对立统一规律时,总是说,上和下是对立的,但没有上就无所谓下,没有下也就无所谓上;左和右是对立的,但没有左就无所谓右,没有右也就无所谓左;正确和错误是对立的,但没有正确就无所谓错误,没有错误也就无所谓正确;等等。由此证明了对立面相互依存的对立统一关系。
如果以科学常识来检查上述论述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1,在马哲看来似乎“上”是相对于“下”来说的;“左”是相当于“右”来说的;“正确”是相对于“错误”来说的,等等。而事实却是,上和下是依据重力的指向来确定的。因此,在人造卫星这个失重状态下人就分不出哪个方向是上,哪个方向是下。
左和右是按照观察者的左右手来区分的,因此在你面前A为左,B为右,而在你对面的人看来,就必定是A为右,B为左。正确和错误是依据符不符合客观事实来区分的,离开了客观事实就分不出对和错。2,正因为马哲的对立统一学说不符合事实,也就解释不了上和下的统一是什么,左和右的统一是什么?正确和错误的统一是什么?故马哲的对立统一学说不过是运用错误的逻辑关系来玩弄概念游戏罢了。
至于逻辑和数理的本质分别是什么,由于牵涉的问题较多,在此恕不细述。
答:缓刑考验期后五年内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的问题。 现行的《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涉及该问题,我与其他律师在讨论这个问题的过程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双方谁也不能说...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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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教育的精神是人的自由、平等、健康、和谐的发展。详情>>
答:一、务实推进的前提在于更新观念 科学发展观是发展的辩证法。教育系统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就是要以人为本,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育信息化...详情>>
答:因为爱是很重要的,它能教会我们爱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