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学技术人员的编制有两种计算办法。
(1) 按药学技术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来计算我国卫生部规定:在综
合医院,药剂人员应占医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8%,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中医药 特点规定中医院中药人员占全院人数的12%,药剂科所需的财会、统计、划价及清 洗用具、消毒、蒸馏等非药学技术人员应由医院按实际需要另增,不在药学技术人员
编制之内。随着医院药学的发展,临床药学工作的开展,对药学技术人员的需要量增 大,有关专家提出药剂人员应占全院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10%,其中药师以上职称 的人员应占药剂人员的30%。
(2) 按床位数计算卫生部规定,各级药剂人员与病床之比,药师为:1:
(80〜 100),其他药剂人员为1 : (15〜18),中药炮制、制剂人员为1 : (60〜80)。即每 100张病床药房编制7〜8人,200张床编制15〜16人,300张床编制24〜26人,
400张床编制32〜35人,500张床编制46〜49人。在学技术人员中,药师以上职称 人员、药士、药剂员的比例大约为:有教研任务的大医院三者之比4 : 5 :
1,一般医 院为3 : 6 : 1,中药房三者之比为2 : 6 :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