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和财产权利一并抵押?
我国《物权法》是否允许将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利一并抵押?
在现代市场交易条件下,若企业仅能以其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权利分别设定担保物权,不仅增加交易上的成本,而且不能体现企业财产集合体所具有的特殊价值。我国《物权法》第180条规定,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指第1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所谓“一并抵押”是指共同抵押,即为担保同一债权,在数个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权,是抵押人以特定的不同种类的财产形成一个集合体为同一债权设定的抵押权。
数个抵押物可以由债务人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提供,还可以分别由债务人和第三人提供。共同抵押的规定突破了抵押物“一物一权”主义的束缚,使财产集合体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抵押权的标的物,最大限度地发挥了财产的效用,成为企业融通资金的有力手段。关于共同抵押的财产如何登记,《物权法》未作特殊规定。
不动产、动产和财产权利一并抵押,可能其中有的属于强制登记范围,有的属于自愿登记范围,属于强制登记的财产又属于不同的登记部门。因此,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根据财产的不同种类,分别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地方政府规定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司法实践中有些当事人以不动产、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组成一个财团设定抵押,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财团抵押登记,而没有到法律法规规定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分不同情况认定为抵押生效或者抵押不得对抗第三人。
共同抵押权的实现,即同一债权在数个财产上设定的抵押,抵押权人如何就数个抵押物清偿债权,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问题。如果数个财产由同一债务人提供,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时,不存在任何法律障碍。如果共同抵押的财产由第三人提供,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则可能发生第三人代位行使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的问题。
我国物权法只对共同抵押作了原则规定,具体规则没有规定,需要司法解释作出进一步规定。有学者提出,对于“一并抵押”应作财团抵押理解。财团抵押解是大陆法系对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立法例,是指抵押人以其所有的不动产、动产和知识产权等各种不同种类的特定财产和财产权利组成一个集合体为标的而设定的抵押。
其中知识产权不得单独设定抵押,但却可以与企业的不动产、动产共同组成企业财产集合体,作为财团抵押的标的物。由于我国《物权法》并没有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与不动产、动产等组成财团共同抵押,所以不应理解为财团抵押解。
答:一、哪些动产可以用来抵押 我国的动产抵押制度并没有一般性限制条件,仅除《担保法》第37条规定的不可抵押的财产就没什么了。也就是说我国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详情>>
答:自己能生孩子为什么要领养,领养孩子需要感情慢慢的培养,小孩大了知道不是亲生父母会产生隔阂的,不宜于教育.自己生的孩子有血缘关系,感情有生具来的,心心相通.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