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及其在深汕特别合作区投资控股的独立法人商贸流通企业,2014年12月31日前成立;
2.企业守法经营、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按要求报送各类统计数据,没有逾期未办理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
3.项目完成时间在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a、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连锁零售门店,年销售额2亿元以上或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且新建连锁零售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
b、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社区连锁门店,且新建的社区连锁零售商店(社区商店是指开设在居民小区、城中村、工业园区等以社区范围内的居民为服务对象,以便民、利民,满足和促进居民综合消费为目标的属地型商店)营业面积在30-2000平方米,或新建的社区连锁餐饮店营业面积在100-500平方米;
c、拥有一个以上有效的注册商标,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自营品牌农产品专卖连锁店,且新建的农产品专卖店在100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