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发性骨折并无太明确的定义。一般将两个或两个以上部位发 生骨折者,称为多发性骨折。但是,同一骨干的多段骨折,同一损伤机 制的双处骨折[如蒙泰贾骨折(孟氏骨折)],按一处骨折计算。对多发 骨折损伤的病例,其处理原则可归纳为:抢救生命、保存肢体、恢复功 能,但具体应用则有不同。对损伤较轻、对全身影响较小的多发性骨折 患者可常规进行处理,而着重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严重的多发性骨折患 者,如骨盆骨折、多处长骨干骨折、脊柱骨折伴脊髓损伤等可引起较严 重的全身生理功能紊乱。对于这类多发性骨折的处理,仍应该以整体的 观念来救治,处理过程中注意减少对于机体的“二次打击”,注意对其 进行“伤害控制骨科学”(damage control orthopaedics,DCO)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