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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者的赔付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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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责任者的赔付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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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1 02:02:23
  • 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刘***

    2018-11-01 02:02:23

  • 2018-11-01 01:55:48
  • 保险公司赔付条例上都有

    张***

    2018-11-01 01:55:48

  • 2018-11-01 01:52:02
  • 除自已及自己车以外的就叫第三者

    妄***

    2018-11-01 01:52:02

  • 2018-11-01 01:44:30
  • 和别的车辆或者人员有刮碰,都在第三者范围

    牛***

    2018-11-01 01:44:30

  • 2018-11-01 01:40:40
  •   一、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同时,若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此发生仲裁或诉讼费用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以外赔偿,但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被保险人、机动车辆、第三者(他人)、使用过程、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的驾驶员、意外事故等。
    1、第三者(他人)。
    按照保险合同关系来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
      
    因此,保险人是第一者;
    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人是第二者;
    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是第三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仅限于在意外事故发生时,不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及财产。
      
    凡发生事故时在肇事车上的人员和财产,均属于车上责任险的范畴。
    2、使用过程。
    对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解释为:车辆行驶及停放期间,即包括了“行驶”和“停放”两种状态。
    机动车辆的功能和用途多种多样,例如汽车一般都作为运输工具,通过车辆的行驶来运送人员和物资。
      但除此之外,许多特种车辆,如吊车、消防车、挖土机、装载机、油田压井车等,它们的使用过程大多并不是处在行驶状态。
    仅以“行驶”来定义机动车辆的使用过程是不完全的。汽车在停止状态时,也有可能发生或引起意外事故而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车辆的使用过程既包括“行驶”,也包括“停放”。
      

    格***

    2018-11-01 01:40:40

  • 2018-11-01 01:35:31
  •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责任
    第四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第四条所列原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数额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责任限额的30%。
      
    二、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 本车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三) 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第七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 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 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三) 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四) 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五)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六) 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 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八) 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九) 保险车辆拖带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车辆(含挂车)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其他车辆拖带。
      
    第八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中断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 精神损害赔偿;
    (三) 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
    (四) 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五) 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 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M***

    2018-11-01 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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