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作废、重新开具、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具体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三个文件有明确的规定,笔者归纳如下:全部
一、应当作废的情形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二、重新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不一样。因为香港压根就没有发票,在香港买东西消费的收据都是公司自己印的。全部
答:没有多大问题,可以报销! 其他应收款——港元 这个不好设置,按月末汇率转换成人民币核算详情>>
答:当然可以,就象我们湖南的公司在广东买东西的发票能报是一样的。详情>>
答:还有一些就是产品的简介之类,差不多都是这样的。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