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办一家广东的中国人才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需要哪些手续
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或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指定或委托办理分公司登记注册的指定或委托文件; 2。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公司章程。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因此没有自己的章程,它的行为由公司章程规范。 4。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公司要设立分公司,必须要证明自己具备法人资格,具有投资能力。
因此必须要提交加盖公司登记机关印章的执照复印件。 5。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如果分公司的营业场所是其公司拨付使用,则应提交公司的拨付使用证明及公司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若公司用房是租赁的,还需提交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若经营场所是分公司租赁的,则应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单位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6。
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 7。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8。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件; 9。其他有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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