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外,企业计提的其他准备金不得扣除。 坏账准备不再允许扣除。 原来内资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可按年末应收款余额的0.5%计提的坏帐准备可以税前扣除,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无相关规定,据实扣除。 现在合并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与原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相同,规定按照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在取得相关税务机关认可后可以税前扣除。 因此,按照会计准则计提的坏帐准备在未形成实际损失前不得在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全部
答:1、计提的坏账准备无论是计入“管理费用”,还是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一律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因为你只是计提数,而不是实际发生的坏账数。 2、你实际发生坏账...详情>>
答:中华。会计网校18号答疑老师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详情>>
答: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 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注:准予扣除的专项资金必须是依...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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