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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扶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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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社会扶养费

我弟弟在5年前生了女儿,今年又生下一男孩并已结扎,计生办来通知要征收社会扶养费2—3万元,(说什么按农村人年收入3021元为基准计算),而我们不明白的是什么时候又出来一个社会扶养费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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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05-05-19 21:35:04
      请看下面的国务院具体法规条文,注意:各地方应该会根据国家的法规制定地方的实施办法,其中会有详细的金额计算标准。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7号)
      现公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朱镕基              2002年8月2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

    s***

    2005-05-19 21:35:04

其他答案

    2005-05-26 17:29:33
  •                社会抚养费的由来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关于社会抚养费,必须明确两点:   第一,征收社会抚养费制度是国家推行计划生育的一项必要的经济限制措施。
      社会抚养费的性质属于社会补偿性的行政收费,不是行政罚款。设置社会抚养费的目的在于运用经济制约手段和措施,达到规范生育行为,抑制人口过快增长,有计划开发、利用社会资源的调节作用,最终减轻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压力。   第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其从经济上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公民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就要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征收社会抚养费决不意味着有钱就可以多生。                     ----《广东人口与计划生育网》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下简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采取综合措施,做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避孕节育服务等经常性工作,使本行政区域内公民的生育行为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第三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第四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第五条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征收社会抚养费,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抚养费收据。 第七条 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缴纳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是,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十三条 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国-常熟网》        国家计生委:违反计划生育法将缴社会抚养费   据新华社讯 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但同时,以计划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设其他收费项目和罚没处罚的行为也是绝对不允许的。这是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新华社记者采访时作此表示的。   根据刚刚公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违反法律、法 规,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违反者,将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据了解,为防止打着计划生育旗号乱收费的现象,财政部、国家计生委曾联合下发文件,要求各地将计划外生育费更名为社会抚养费,并将这项收费列入全国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予以公布。
         这位负责人说,《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出台,一方面可以引导公民切实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更重要的,它将通过对社会抚养费征收行为的规范,约束政府及有关部门、机构的征收行为,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 2002年08月11日 17:25 北京晚报      社会抚养费不是“超生罚款” 不缴费就强制执行          2004-05-16 11:47:02  广州日报   南方网讯 记者从近日举行的广州市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市人口计生部门和法院系统将加大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强制执行工作的力度,确保社会抚养费强制执行工作的全面展开。
         社会抚养费不是“超生罚款”   针对把社会抚养费等同于“超生罚款”的观点,广州市人口计生局刘毅东局长在会上强调,社会抚养费是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而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行政性收费,用于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给予补偿。
      它是一种行政补偿行为。他指出,缴纳社会抚养费是推行计划生育所必需的经济网站限制措施,有利于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   他指出,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和落实节育措施外,不能再设定其他法律意义上的行政处罚。
      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而生育的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和国家干部,还要依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了解,在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强制执行工作中,计生部门和法院系统联手,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荔湾区人口计生局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的工作程序入手,制定了《荔湾区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程》,建立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填报反馈表制度,并由区法院结合实例对计生工作人员进行授课。
      越秀区建立社会抚养费法律文书审查备案制度,并对社会抚养费征收中的疑难个案进行“会诊”。   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彭孟柬介绍,对于征收社会抚养费的非诉执行问题,法院秉承依法受理、依法审查、依法执行的原则,积极支持计生部门的行政管理工作。
      仅2003年一年,广州市、区两级法院依法受理执行了361件征收社会抚养费非诉执行案件,其中荔湾、越秀等区的强制执行案成功率达60%以上。海珠区法院采取多种执行手段,自1999年以来共受理457件,执结454件,执结率达99。34%,对被执行人起到了很大的震慑作用。
         社会抚养费可分期缴纳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交纳社会抚养费。
      如果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生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者,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编辑:冯怡驹)                       --------《南方网》             超生社会抚养费一次罚清 2002/09/06 15:46 新华网   相关管理办法出台,9月1日起正式开征,确有困难者可申请分期缴纳   据新华社北京8月10日电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从今年9月1日起,将依法缴纳一定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计生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任何单位以计划生育的名目擅自增设其它收费项目和罚没处罚的行为是绝对不允许的。   朱rong基总理近日签署国务院第357号令,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该法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共有15条。   摘了这么多,不知能否解开你心中的疑问?      。
      

    郑***

    2005-05-26 17:29:33

  • 2005-05-22 21:25:18
  • 国家有法律规定,你可以年看看!

    一***

    2005-05-22 21:25:18

  • 2005-05-22 14:35:33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的“社会抚养费”的。该法把国家对违法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改称为“社会扶养费”,事实上,“计划外生育费”和“社会抚养费”是同一涵义的不同表述。

    S***

    2005-05-22 14:35:33

  • 2005-05-19 18:20:55
  • 其实就是罚款!就是超生罚金!

    1***

    2005-05-19 18:20:55

  • 2005-05-19 15:19:46
  • 社会抚养费是国家(也就是社会)对公民从出生到成人过程中所承担的各种费用(主要是医疗、教育)的成本。

    披***

    2005-05-19 15:19:46

  • 2005-05-19 14:03:00
  • 就是社会每个月给你的生活费,

    h***

    2005-05-19 14:03:00

  • 2005-05-19 11:16:25
  • 社会抚养费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对社会相应增加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不足给予补偿的行政性收费,目的是对违法生育的公民给予必要的经济限制,以调节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环境,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

    l***

    2005-05-19 11:16:25

  • 2005-05-19 11:13:10
  •     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根据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一项补偿性费用。 
    

    红***

    2005-05-19 11: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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