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税后,将存根联及自己的已抄税证明的复印件交给购买方进行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全部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 具体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 。
答:如果重新补开发票,就会重复纳税。丢失发票,按照下面规定处理。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详情>>
答:1、增值税票:把存根联复印,交客户当地主管税务局确认并出具未抵扣税证明,报本公司主管税务局后,开具红字发票冲原开发票,再重新填开发票给客户。 如果已抵扣税不得重...详情>>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