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征收与征用有何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征收与征用有何法律关系/
农村土地征收与征用,两者都是一 种国家行政行为。国家征用土地并不是任意的,必须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 要,为了保证国家建设的顺利进行。在农村土地征收与征用关系中,一方主体必 定是国家。只有国家才具有这种权力,除了国家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以 任何理由进行土地征收与征用。
它是通过国家的行政强制力实现的,被征地单位 应当服从国家的需要,不得阻挠。农村土地征收与征用的标的物,限于集体所有 的土地。国家只有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时,才采取征收与征 用的办法。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土地所有权的变更,土地所有权由农民集体所有变 为国家所有,被征收土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
征用的法律后果只是土地使用 权的改变,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征用条件丧失后土地必须交还给 农民集体。我国《宪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 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b《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中 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 房屋及其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 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 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 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答: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详情>>
答: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