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护理人员在医疗、护理活动中发现护理缺陷,应立即向所在科 [护士长、主管医师汇报,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尽最大努力避免或减少患者人身损害和精神压力。
(2)疑似严重缺陷、纠纷时,病区护士长必须尽快向护理部、医务汇报,最迟不能超过24小时,一般缺陷72小时内汇报,隐瞒不报者 -概追究责任。
(3)与护理缺陷相关的实物如标本、药品、器械、用具、记录应按 陳定妥善规范保管,不得销毁、转移或涂改,对疑似输液、输血、药物 起的不良后果,护患双方共同对现场实物封存、盖章,严格执行“医 =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