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还将开通24小时热线解答市民疑问,号码为63958811.此外,针对近日工商局关于住宅商用的限制,市建委表示正在研究相关衔接措施。 什么是两限房? 两限就是限制价格,限价不是死价,它的价格有个上线,也就是不论你卖多少,都不能超过这个价格。 另一个就是限制居住面积。这个面积肯定比同地段的普通商品房的面积小。 限价房可以上市销售,而且价格是由卖房人自己制定,不再受政府的约束.但是一般买了限价房的人是不会卖的,因为买房的人资格是严格把关的,炒房产的人肯定买不到限价房。
经济适用房最新的申购条件:1、具有本市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无房或住房困难家庭(住房困难户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全市人均建筑面积60%的家庭或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3、符合市政府确定的中低收入线标准(中低收入线标准由市政府每年公布,目前,中低收入线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29800元);4、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5、单身购房者年龄限制从原来的“35岁以上”调整为“30岁”以上。在购买之前,先要在有关部门进行申请,通过相关部门审批通过之后,才可办理买卖手续。以上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购房者无经济适用房申请手续,在后期办理贷款或者其他手续时,可能无法通过。建议您尽快补办经济适用房手续。
此房是使用权房产,没有继承的权利,如继母想要折工龄购买下来是没有您弟弟的份额,只能与继母协商此事,在购买时出一定份额的钱,按正常继承权利及人情道理来做她工作.然后折现,大家两清.
最有效的办法:赶快去办这几间房的房产证。我国的房屋产权实行的是权属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是写明的房主是谁,房产就是谁的。你要尽快拿着这份合同和卖方(夫妻双方都得同意啊)去过户,过到你名下。如果他不愿意去,就说明他有问题。
租住的必须是最低收入的无房户,民政部门确定的低保家庭申请廉租房;另一类是直管公房转换为廉租房的,以前租住直管公房,但符合“双困”家庭和其他需保障的特殊家庭,政府以低廉租金出租,租金为正常房改租金标准的50%% 在北京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 1)无房户或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住房未达标户; 2)上一年家庭收入在6万元以下。(家庭收入按夫妻双方的收入之和计算,未婚。丧偶及离异未再婚的按一人收入计算): 3)除在校就读的本科以下(含本科)学生以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市城镇居民具备购买资格; 4)市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被拆迁居民家庭和政府组织的危旧房改造区异地安置的居民家庭; 5)来京创业工作的留学人员凭北京市人事局核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留学人员)可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还是在汉口的花桥那一带买个30万左右的二手楼吧,每个月的月供款最好不好超过你们的固定收入的30%,否则你们以后的压力会很大的,因为结婚完后你们还要装修,意外怀孕的话还有可能要生小孩!这些都是大的开支,从你们的收入来看每个月的月供款最好是在1500元以下。 从汉口那边到四美塘过个二桥就到了也很方便的!
一、涉嫌合同诈骗罪; 二、他将尚未办理房本的他人的经济适用房私下改成他老婆的名字这种行为不合法; 三、如果在北京,就算你有经济适用房购买资格,也不能买未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如果合同无效,可以让卖家赔偿你损失,可以赔偿差额损失; 四、如有不明之处请致电15801392399,13146826808。 胡文友律师(北京房产法律事务中心: )
申请退税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新购入住房材料,包括契税缴款书或契税完税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产权证;纳税人身份证和户口簿 公有住房购入材料,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或建设银行解款单或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计算表六 售后公房售出材料,包括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个人房屋出售发票第四联;售出房屋产权登记册或售出房屋购入方的产权证 征收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受理地点有两个:南泉北路201号房地大厦 张杨路2899号邮政大厦底层大厅
可以由当事人共同到场申请办理房地产权登记及领取房地产证。哪怕撤回申请,也需所有当事人共同到场。这在房地产权登记中心的受理通知书上有明确条款。
“伟嘉安捷”专家指出,根据公积金管理处规定,借款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您只需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个贷服务机构代您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北京市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 (4)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a、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各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申请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b、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就北京地区而言,住房公积金有市管与国管的区分,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国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房产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银行审核;⑥送往国管中心审核;⑦银行批贷;⑧银行面签;⑨产权登记及转移;⑩领取新房产证;⑾业主领房款;⑿抵押登记; 市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管理中心初审(复审);⑥银行面签;⑦产权登记及转移;⑧领取新房产证;⑨业主领取房款;⑩抵押登记; 如果夫妻两人单位都为其缴存公积金贷款,那么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市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国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市管级别,而另一方单位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国管级别。那么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贷款购买两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伟嘉安捷”专家指出,根据公积金管理处规定,借款人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即可办理公积金贷款。 您只需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即可,当然也可以委托专业的房产个贷服务机构代您办理。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为:(1)具有北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在北京市所属区县内购买自住住房; (4)具备购买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5)a、借款申请人须建立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同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各积金12个月(含)以上(正常申请包括按月连续缴存、预缴、补缴住房公积金),且申请贷款时处于缴存状态。 b、借款申请人为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 就北京地区而言,住房公积金有市管与国管的区分,具体流程略有不同: 国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房产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银行审核;⑥送往国管中心审核;⑦银行批贷;⑧银行面签;⑨产权登记及转移;⑩领取新房产证;⑾业主领房款;⑿抵押登记; 市管公积金: ①签定合同;②贷款预审;③信用评估和抵押物评估;④缴纳首付款;⑤管理中心初审(复审);⑥银行面签;⑦产权登记及转移;⑧领取新房产证;⑨业主领取房款;⑩抵押登记; 如果夫妻两人单位都为其缴存公积金贷款,那么在使用公积金贷款买房时可能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市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二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同为国管级别,那么夫妻双方可以共同贷款购买一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第三种情况:如果夫妻双方中有,一方单位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市管级别,而另一方单位所缴存的公积金贷款为国管级别。那么按照规定,夫妻双方可以贷款购买两套住房。单笔最高上限额度为60万。
假设您今年购买总价68万元的房产,银行评估60万,按照7成20年贷款,那么您需要首付18万,银行贷款42万,贷款利率6.6555%“伟嘉安捷”以等额本金及等额本息最为常用的还款方式为您分别计算如下: (1)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每个月应还本金: 1,750 第一个月的利息: 2,407.07 第一个月的总还款金额:4,157.07 (以后每个月所还的利息递减) 累计需支付贷款利息为284,764.12元 (2)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月还款额:3,169.98 还款总额:760,794.07 总利息支出:340,794.07 “伟嘉安捷”专业按揭顾问提醒您,不同类型的房产投资价值不同,具体如下: ●商品房 投资优势:户型较新较大、产权明晰、建筑年代较近,商住皆宜。 投资劣势:投资总额较大,存在期房风险,贷款购买短期投资后再出售存在转按揭问题,投资高档物业后若出租较易出现空置风险。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5%-6%左右。 投资要点:由于商品房可以进行期房预售,因此,如果投资者所购买的商品房是期房性质,就要考虑开发商的信誉以及后期的发展等等因素。只有真正规避了以上的风险,投资商品房才能获利。 ●已购公房 投资优势:位置好,交通便利,总价低,市政建设、商圈氛围较成熟,承租人群稳定。 投资劣势:户型设计较落后,房龄较长,小区物业不够完善。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2%-4%左右。 投资要点:可以选择面积在50-70平方米之间的小户型房屋投资,因为,这种户型不但是承租人群乐于接受的户型,同时,即便是出售的话也是较为受市场欢迎。“我爱我家”认为,投资购买这类房产,不论是出售还是出租其风险系数都会相对减少。特别是在新政之后,已购公房中满五年二手房占有较大比重,投资较为保险。 ●二手商品房 投资优势:户型合理、房屋整体品质较好,建筑年代较新,物业完善,配套齐全。 投资劣势:出售时税费较高、物业管理费相对较高,总价偏高。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4%左右。 投资要点:购买这类房产应尽量选择在商圈氛围较好、地段成熟、交通便利,尤其是临近轨道交通的区域最为适宜。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今年新政颁布之后,营业税征收时间由“两年”调整为“五年”,使得市场上约有70%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二手商品房出售时受到限制,需交纳5.5%的营业税,无形中增加了许多投资成本,投资回报收益也就自然有所降低。 ●二手公寓 投资优势:配套设施较完善,品质较高、楼盘享有一定声誉,承租人群稳定且层次高。 投资劣势:资金投入较大,租金收益并不十分理想,后期回报较慢。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6%-7%左右。 投资要点:二手公寓的前期投入会比较大,而且租金价格会随着市场的行情有所波动,从近几年租金价格走势来看,呈稳中有降趋势。如果投资二手公寓,一定要注意选择位置较好而且公寓项目在市场中的知名度高的楼盘,这样也能相对保证投资者的回报收益。 ●空置房 投资优势:地段优越,无期房风险,价格较周边新房低廉,品质较周边二手房高,投资自住两相宜。 投资劣势:部分房屋朝向不是很理想,户型不尽规整,屋内格局较差。 投资回报率:年投资回报收益率约在7-10%左右。 投资要点:关注成熟社区实力较强楼盘的空置房,这样才能把握整体投资环境,便于日后出售或出租。把握投资空置房的时间,细心挑选之下也可在空置房中“淘”得品质较好、户型格局环境又不过时的房屋。由于空置房确实存在户型不方正、采光不好等毛病,因此购房者在购买此类房产时不应太过挑剔,符合自己需求最为重要。
一、建议不要买,房屋所有权以房产登记为准,法律风险很大; 二、再说集资房是有购买资格限制的;
订金不同于定金,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有效,只要房子产权还没有转移,那么主动权还是卖方的,毕竟房子现在还是卖房人的,卖房人不配合,是国无法过户的!
找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咨询一下,管道层不一定减少面积,但是今后维修会经常骚扰你家的。
双方依法订立的买卖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如果变更或解除合同需经对方同意,不然的话就是违约。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定金罚则就是买方违约卖方不退定金,卖方违约卖方要双倍返还给买方定金。 你提出不买了属你违约,已交定金他可以不退回给你。
产权商业很危险。 1、是国家名令禁止的,不允许包租,或承诺任何收益性回报。 2、返租其实是一个一个变像的促销,只不过是把给你的折扣分期给了你,返租意味着,开发商受合同约定,就算租不出去,开发商一样会给你返租。除非是整体大型商业统一出租(比如租给一个商场或卖场),否则不可能全部租出去或者保持业态的平衡(这点很重要,如果没有商业管理公司管理,一个商业在一定区域内不平衡,比如一层有十个咖啡店,那么不可能长久)。 3、如第二条所述,商业就是要养,养个一两年才会有人气,如果开发商没有租出去,或者经营的不好,三年以后不返租了,你收回,看到的还是一个萧条的商业,到时候不管是你租,还是自己经营都不会很好。 4、你如果买的商业价格如果不是很高倒不用太担心,商业投资还是不错的,但不是看三两年的回报,要看长远的回报,就是说商业投资是一个长期的投资。关于3年后回购是否要签,我看是要看市场发展的情况,如果你觉得三年后当地房地产市场肯定是要涨的,那没必要签,自己卖给别人更合适,反之可以收回成本。要看对市场的判断了,这才叫投资,肯定有风险,要不就不要投资叫送钱了。
1、您买的是公房吧?产权办要找到原产权单位开具可以出售的证明,到房管部门补交土地出让金就可以办产权证。 2、房产证写您和您老伴的名字都无所谓,是共同财产,写谁都是一样的,各50%。 3、想添您儿子或孙子的名字是可以,但要走转让手续,交的税和二手房交易一样的,而且外籍手续也很麻烦。如果您想把产权给他们,不如用遗嘱来让他们继承。 4、可以请亲朋代办,但要去公证部门做全权委托公证,写明委托事项(尽量写全一点)。
你好! 我国实行不动产登记制度。也就是说:房产证是谁的房产所有权就是谁的!如果房产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你妻子的名字,房产就是你妻子的个人财产。
你没有产权证理论上是无法转让的,当然也不存在税费问题! 唯一卖房办法!你们交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了吗?没交的话您可以去开发商那里咨询下,看能否"改底单".就是将原购房人的名字更改成要买房子的!开发商会从中收取一部分费用! 这是新房在产权证没有的前提下,从事的一种交易方式! 我在北京,北京地区这样的情况!
1、已经收房就不可以按照延迟交房来起诉开发商了; 2、国家的规范没有强制要求有电梯的住宅必须配备发电机,一般要求双回路供电,还有消防楼梯或者消防通廊,停电可以走步行梯,某电梯失火时可以通过消防通廊到另外的电梯。
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书》,是房管局卖给开发商的格式合同,只有房管局颁发的合同才可以登记备案,才可以生效、办理产权。 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必须登记备案才生效,其它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就生效。
放心,可以的,房产证上写的名字不一定就是房屋的所有人,像你这种情况,以前4年中一直是你供的,所以所有权人可归为你。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和其他有关当事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四条 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设区市或者县(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方可实施拆迁。 第五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时,申请人或者受让人筹集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达到拆迁补偿安置资金总额的百分之八十以上,并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内补足差额。 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监督管理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及拆迁的法律依据送达被拆迁人,并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第七条 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拆迁单位的主管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直接从事拆迁工作的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拆迁委托,不得与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关系,不得为拆迁人指定拆迁单位或者实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单位。 第九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 (二)安置用房的面积、位置和价格;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 (五)争议的解决办法; (六)当事人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二条 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应当到拆迁现场,拒绝到拆迁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运至指定处所的被执行人的财物应当交给被执行人接收,被执行人拒绝接收造成损失的,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字或者盖章,被执行人员拒绝签字、盖章的,由执行人员和其他在场人员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因执行人员在实施强制拆迁过程中的过错,给被执行人的财物造成损失的,由执行机关给予经济赔偿。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重置价格和剩余期限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五条 拆迁补偿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外,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第十六条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的用途,依照依法领取的《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照城市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或者由城市规划部门认定。 第十七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应当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第十八条 设区市和县(市)土地、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城市规划区内的基准地价、各类房屋的重置价格或者单方工程造价。 第十九条 对被拆迁房屋需要进行价格评估的,应当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进行。 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应当委托持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被拆迁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被拆迁人对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时,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人应当予以协助。 第二十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时需要对被拆迁房屋或者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的,所需的评估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拆迁人、被拆迁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委托其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并依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格: (一)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者等于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照第一次评估的价格确定; (二)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十的,按照两次评估价格的平均值确定; (三)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百分之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评估、确定。 第二十二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除拆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用于调换的房屋与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应当相同。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按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标准价购买的住宅房屋时,拆迁人应当通知售房单位。被拆迁人要求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根据《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产权比例分别给予补偿;被拆迁人要求实行产权调换的,在对用于安置的房屋进行产权登记时,应当注明产权比例。 第二十四条 拆迁租赁房屋时,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经解除租赁关系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已经作出安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与原房屋承租人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五条 拆迁由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单位管理的公有住房时,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允许出售的住房,承租人可以按规定购买住房后,再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对依照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不允许出售的住房,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应当优先用于承租人的住房补贴。 第二十六条 拆迁人用已经使用过的房屋安置被拆迁人的,其房屋的质量应当优于被拆迁房屋的质量,符合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规定的基本完好房标准,并具备供水和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 第二十七条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的租赁房屋的承租人应当支付搬迁补助费。 被拆迁人或者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解决的,可以采取过渡方式,但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过渡期限。 过渡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自行或者由其所在单位安排住处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半年不满一年的增加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增加百分之七十五,逾期满二年以上的增加百分之百。 (二)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由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从逾期之月起,以设区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基数,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不满一年的付给百分之二十五,逾期满一年不满二年的付给百分之五十,逾期满二年以上的付给百分之七十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房屋拆迁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拒绝、阻碍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法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在城市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地上房屋等附着物的补偿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无论如何, 你不当没拿一份补充协议的, 作为主要的当事人, 这种协议是重要的法律文书, 本协议如更正了原购房合同, 则以本份为准, 没约定的则按原来执行, 我不明白, 你为什么在补充协议中说明不清的情况会签字确认?
这类官司,只要你去打,保管能赢,开发商没有能在约定的时间履行约定事项,而且是在没有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去销售新房,属于违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