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补充资料?
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出口企业申报退(免)税时须提供哪些补充资料?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还须提供下列对应的补充资料:……(九)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应提供下列资料:1.修理修配船舶以外其他物品的提供贸易方式为‘修理物品’的出口货物报关单;2.与境外单位、个人签署的修理修配合同;3.维修工作单(对外修理修配飞机业务提供)。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十六)申报修理修配船舶退(免)税的,应提供在修理修配业务中使用零部件、原材料的贸易方式为‘一般贸易’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出口货物报关单中‘标记唛码及备注’栏注明修理船舶或被修理船舶名称的,以被修理船舶作为出口货物。(十七)为国外(地区)企业的飞机(船舶)提供航线维护(航次维修)的货物劳务,出口企业(维修企业)申报退(免)税时应将国外(地区)企业名称、航班号(船名)填写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第22栏‘备注’中,并提供以下资料:1。
与被维修的国外(地区)企业签订的维修合同;2。出口发票;3。国外(地区)企业的航班机长或外轮船长签字确认的维修单据〔须注明国外(地区)企业名称和航班号(船名)〕。”。
答:“其他视同出口货物和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属于报关出口的,为报关出口之日起,属于非报关出口销售的,为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应在次月...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