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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与建筑安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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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与建筑安装应税劳务?

如何区分加工、修理修配与建筑安装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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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7-02-28 15:37:55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 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 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 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 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 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 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 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同时,该文件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 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 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问题所述不符合分别核算的情况,因为施工方 公司虽然也同时具有增值税纳税资格与建筑资质但实际所销售的为外购 货物并非是企业自产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因而,应按上述第 五条规定的情形视企业主业情况全部缴纳增值税或营业。
      

    幸***

    2017-02-28 15:3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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