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产权以行政登记为准,这套房子被认可的业主应该还是A. 另:房改后,房屋产权已经转移到了职工个人名下,住宅与企业没有关系;企业单位的财务,在1998年(?)后,也已经取消了福利方面有关职工住房方面的科目;单位以停止供水供电等卡调离职工转让房屋的做法是不妥的。
看看中介的信誉,有的中介拿你的资质干别的事,你自己还蒙在鼓里,出了事只能自己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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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五条配套税收政策:5类房屋原值核定内容确定2013年04月02日 07:42 来源:京华时报 上周六,备受关注的楼市调控“国五条”北京细则出台,其配套的税收政策也随即发布。北京市地税局联合北京市住建委,近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中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网上签约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应提供房屋原值证明,并规定了5类房屋原值核定的具体原则。 《公告》中规定,自2013年3月31日(含)起完成网签的二手房交易,办理房屋转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应提供据以证明房屋原值的相应凭证。根据房源分别为:商品房、自建住房、经济适用房、已购公有住房和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五类房屋原值核定内容发布 ■解读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副总裁胡景晖认为,不同属性房屋区别对待的做法契合市场实际情况,政策可操作性较强。 个税计算方式扣除合理费用 《公告》明确,能够确定房屋原值和有关合理费用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计算。 ■解读 胡景晖认为,实际交易过程中,能保留所谓合理费用证明的很少,能顺利扣除的也几乎没有。 无法核实原值按交易额1%计 但同时,《公告》中也规定,对纳税人不能提供房屋原值凭证,且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房屋登记、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也未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个人所得税税款以本次房屋交易价格按核定征收率1%计算。 ■解读 胡景晖认为,该政策使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整个政策权威性,实行效力也将大打折扣。 □政策影响 二手房需求透支业主报价现松动 伟业我爱我家集团胡景晖表示,一季度二手房市场的集中成交基本透支了未来半年的购房需求,其实在3月中旬,购房需求量已经显现出回落势头,随着北京细则的落地,未来6个月左右时间里,二手房交易量下滑在所难免。 目前来看,部分房源的报价出现松动,但并不普遍,一些着急售房回款置业升级人群,比购房人更着急。随着细则的出台,未来1-3个月的时间里,买卖双方或将陷入政策观望期,房价也将基本保持稳定,随后,一些着急售房回款的业主或将降价出售,房价也有望出现稳中有降的势头。 □五类房屋原值核定内容 商品房 购置该房屋时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自建住房 实际发生的建造费用及建造和取得产权时实际交纳的相关税费 经济适用房(含集资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 原购房人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相关税费,以及按规定交纳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 原购公有住房标准面积按当地经济适用房价格计算的房价款,加上原购公有住房超标准面积实际支付的房价款以及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或原产权单位)交纳的所得收益及相关税费 城镇拆迁安置住房 (1)房屋拆迁取得货币补偿后购置房屋的,为购置该房屋实际支付的房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2)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及交纳的相关税费 (3)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除取得所调换房屋,又取得部分货币补偿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和交纳的相关税费,减去货币补偿后的余额; (4)房屋拆迁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被拆迁人取得所调换房屋,又支付部分货币的,所调换房屋原值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明的价款,加上所支付的货币及交纳的相关税费记者桂瑰 ------ 复转
按新政策,好象是2007年以后经济适用住房不能过户给你,只能政府收购吧!之前的还要交差价的20%的政府收益.
限售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成年子女)限售 单独住房情况 限售政策实施前,子女已与他人共有住房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无单独住房 无共有住房 1 与父母共有1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2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3套及以上 0 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共有1套住房及以上 0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单独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0 单独住房 限售政策实施后,子女在未成年时与他人共有住房情况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无单独住房 无共有住房 1 与父母共有1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2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3套及以上 0 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共有1套住房及以上 0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单独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0 单独住房 限售政策实施后,子女在成年时与他人共有住房情况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无单独住房 无共有住房 1 与父母共有1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2套住房 1 与父母共有3套及以上 0 与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共有1套住房及以上 0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成年子女) 单独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 0 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售 拥有住房 可购套数 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 无产权住房 0 驻沪部队的 外省市户籍现役军官 (单身) 无产权住房 0 本市学生集体户口中的 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 (单身) 无产权住房 0 说明: 1、 单身人士包括:年满18周岁未婚;离异后单身(含抚养未成年子女);丧偶后单身(含抚养未成年子女)。 2、 已拥有产权住房含已签订购房合同的住房。 单身限售特殊情况 1、 子女与父母共有 包括:子女与父共有;子女与母共有;子女与父母共有。 2、 子女与父母和他人共有一起共有住房也视作为是子女与父母共有的住房。 3、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归一方抚养,该未成年子女的住房计入拥有抚养权一方住房套数。 4、 非本市户籍夫妻离婚后,一方单身并抚养未成年子女,即便该未成年子女为本市户籍,仍按非本市户籍单身人士限售口径执行(即该单身人士及未成年子女被限购) 5、 本市户籍单身人士因婚姻等需要,与他人一同购房,只要该“他人”也符合限购政策要求,可共同购房。 家庭限售 不分政策前后,夫妻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均计入该家庭的住房套数 可购套数 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 2 家庭成员名下有1套住房 1 家庭成员名下有2套及以上住房 0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并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算的前两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补缴不予认可) 1 驻沪部队的外省市户籍现役军官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且提供军官证和驻沪部队证明 1 本市学生集体户口中的博士研究生、博士后等(含在读) 家庭成员名下均无住房,并提供户籍证明及学校证明 1 说明: 1、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 2、两个或两个以上家庭共同拥有或者购房住房的,均计入各自家庭住房套数 3、家庭成员名下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共有、独有、与家庭成员以外人员共有 4、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家庭,以及有本市单位职工集体户口的居民家庭(含上海“公共户”) 家庭限售特殊情况 1、原籍为上海的现役军官,按照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购房政策执行。 2、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人系本市户籍,且作为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则该居民家庭就认定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如:父母外地户籍或者境外人,未成年子女是本市户籍,若未成年子女作为购买房屋的产权人,则该购房家庭是作为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3、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中,有一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个税或社保缴纳证明,且作为购房人的,即视为该居民家庭符合购房要求。 4、境外个人和中国公民组成家庭后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按照本市或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住房限售规定执行。 境外限购 拥有住房 可购套数 境外个人 境内无住房,提供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在沪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 1 港澳台居民和华侨 境内无住房,提供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他住房的书面承诺;在沪工作、学习、居留的证明 1 境外机构 提供: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室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办公所需 说明: 1、境外个人在本市购买住房的,按照国家和本市关于境外个人购房规定执行。 2、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 3、境外个人(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
1、看你的表述是男方想在户籍所在地申请经济适用房。是否能够申请,可以直接咨询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因为你没有表述是哪个地区的,所以无法给出具体的条件。 2、现把国家规定的条件说明如下: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须同时满足上述条件,才有资格申请。并且关于低收入家庭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3、具体要求最好直接咨询当地住房保障办,看看能否申请。以北京来说,从2013年4月19日开始,北京开始实行保障性住房统一申请、审核,不再分类申请,填写的申报表也统一了,目前的基本做法是先进行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所以现在可以说是没有申请两限房、经济适用房房这么一说了。以后具体怎么做还得等新的政策。 4、你要是注意关注的话,可以发现北京现在已经不再分类申请了,已经基本上改公共租赁住房,你在住房办、居委会领取的表格已经变了,其实质是暂停了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申请。这是今年4月19号开始明确下文的。
你好! 没有房产证或者不能办理房产证的房屋,建议不要买,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你的介绍,这房屋属于违章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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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购买 房屋的性质分为住宅、公建等,配套公建应该是为该小区配套的房屋,只要是有产要证,就没有问题 但是,配套公建的使用年限与住宅有区别,就是你说的40年。40年后,房屋如果没有问题,可以继续使用,但需要开始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 这是唯一的区别
315平米的房子,不是按户头分房,是按人口分吗?我觉得三个户头,应该以315平米的平分嘛?
水电管网单独收取可以为业主减少营业税、契税、公共维修基金的支出,过去都是这样的。如果包含在房价中,就要一起缴纳税金,开发商不会替你缴纳的,羊毛出在羊身上。。
这个问题就看你们在签署定金合同是时的约定,通过你所描述的很难分辨出该房子是否属于学区房!如在合同中特殊约定因为孩子上学择校问题而影响交易退还定金的话是可以退还该定金!因为房子是在你看好后才选择交的定金的!
从你的表述`我想说的是`你说中介不够诚信``你要知道虽然是较大的中介``但那指的是他们的分店多``他们单店或是单店里的经济人`不一定有信誉保证```另外我想问下`你说你跟他们签了的是"购买意向协议"? 如果是意向书的话`那当时房东不在场吧? 那就是说不是买卖合同``` 那你可以看清楚协议里面的内容`意向书一般都是为了确定价格而做的`但你的问题不在于价格`所以可以反悔`中介无理由扣钱```对于不退钱还有一层就是因为是中介跟中介合作`所以会有对方经济人不顾合作方死活只想签单的事```你要做的是厉声要求你的经济人处理好这件事``有一点就是你签的是"购买意向协议"`而不是跟房东签的买卖合同``
你朋友当时买房时留下的问题,其实1000元每平米的价格肯定不含土地出让金,主体建筑和配套的钱能够就不错了,想要按当时的价格得到房子,不可能,要么加钱,要么退房,你朋友已经被开发商牵住了,没有更好的办法 。 开发商的行为属于欺诈,没有具备商品房销售条件,对外进行实质性的销售,逃避管理部门的监管。你可以到当地开发行业的主管部门投诉,一般在当地建委。但你只能得到退款。 便宜没好货,好货不便宜呀
坚持到底就是胜利!! 现在政府在利用法律,利用政权搞拆迁,法律在我们手中也是"有气无力" 但我认为我们要从长远出发,别为了房子气出病来.我们家也要被拆了,我们这边(盐城东台)政府更厉害,威胁单位职工停职拆房,唉.......
这种房绝对不要买,没有产权证就不能交易,你想买也买不了.
李某的房子属于遗产 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王甲、王乙……,都有相等的继承权力 不必要相关的事例的判决结果,只要看一下继承法就可以了 其实你说的一个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购买房改房的政策,这与你们兄弟两的房屋产权划分没有关系。当时你已经成家,和母亲同住,你母亲是购房人,你自己并没有享受到购房政策,比如,你如果当时另有一处住房,你完全可以执行房改政策,把另一处房产买下来,但你没有享受到呀,享受人实际是你的母亲,这与你们现在继承没有关系。 法院判决与你享受房改政策也没有矛盾
一般多层楼房在长江以北的城市这样的容积率比较普遍,南方由于阳光的角度高,楼房的间距就可以近一些,容积率可以2以上,北方就是1.5甚至1.2,高层的在3以上。
一般不用交评估费,每个地区的房屋都有基准价格,按照朝向和楼层略加调整就可以了,房产交易大厅专门有这个窗口,办手续的时候直接可以办 费用好象需要交房证的工本费和80元的手续费
丽高、丽斯别墅都在那里,就是很多歌星居住的。普通的楼房就是机场生活区比较好。还有就是后沙峪、天竺一带,水木谰亭之类。
哈哈,传奇嘛,总是带有神秘感,我也不清楚天龙的真正身份。 好象楼上说的,是开发商也不一定~
找我爱我家,比较好,这是大公司靠变 中大恒基不要找,管理特别差,是暴力管理 ,虽然 店多,但并不靠谱 还有一家,店不大,但属于国企,他们这店办事完全没有花样,一就是一,是首创置业下属的,叫首创金丰易居,也不会骗人, 一是我爱我家,一是首创金丰易居,你可以都试试
完全可以。 民法规定权利的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你们只要在合同有两个人的签字,然后按房产登记部门的要求填写一份共有权的持证协议:约定谁拿所有权证,谁拿共有权证,共有类型是什么就行了。
各个地方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此规定不同。 一般来说,您先生可以申请公积金,但是只能对其所占的那1%进行公积金贷款。 还有的地方明确规定不可以办理。 不过家庭购买住房那么是可以将公积金提取的,买了房之后可以把公积金提取出来。
向阳律师回复:合同的签订是建立在双方的合意基础上的,建设部提供的合同也只是推荐范本,当事人双方可以对此修改、协商,对此达不成协议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返还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
对于婚前支付首付款以个人名义购买,婚后共同按揭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划分产权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产权的归属一般以产权证上记载的产权人为准,没有产权证书的,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约人为准,房产的首付款及结婚前所偿还银行部分的按揭款应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属于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后共同支付的部分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另一方应予以补偿,不过补偿时涉及到婚姻存续期间房屋增值部分如何处理的问题。尚未还清的按揭贷款,由产权人负担。 不过你可以在产权证办下来之前,共同到房产部门对买卖合同的购房人姓名进行变更,也就是说可以添上一个人,这样产权上就会写上你们两个的名字。
向阳律师答: 最好不要买。没有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是不符合销售条件的。
你有了,房产证后你那房子就是你的了,但房产证要是你的。有房产证就不用什么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书了。如果是做房子那就要了。
一般签了合同缴纳定金之后,定金就不能再索回了。除非有卖方违约或隐瞒重大事实、欺诈等情况发生。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即使买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司法权大于行政权,可以依据合同要求法院重新确认。
公摊面积到底怎么算? 网易广东房产 查看广东房产部落 2004-11-12 10:53:46 来源: 楼市情报 不良信息举报 查看评论 发表评论 -------------------------------------------------------------------------------- 当购房逐渐成为大部分人的人生必经之事后,购房者对房地产市场上的种种行为的不满和投诉也是越来越多。购房者之所以意见特别大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买房过程中,有许多事情是他们弄不清楚,把握不了的。 房屋的公摊面积就是其中最不透明的一项,很多购房者根本搞不清什么是公摊面积?哪些面积要公摊?为什么要有公摊面积?按照许多人的看法是,公摊面积不是自己户内的面积,却要自己付钱,而且长年累月地多交管理费,更令购房者觉得"冤"的是交了钱也弄不清楚哪些公共设施是业主的,哪些公建是开发商的?这些问题无法清楚界定,纠纷也因此产生。 公摊面积多大为宜? 相信所有购房者都明白,公用建筑面积是不可缺少的,其中花园、走道、大堂等是最常见的公用面积。公摊面积是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简称。它和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构成了一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所以公摊面积是不可少的。在一个楼盘中,公摊面积过大,势必降低房屋的性价比;过小,则影响居住的舒适度。那么,公摊面积应该占多大比例呢? 据专业人士介绍,高层楼房的分摊面积要大于多层的分摊面积。一般来说,高层的分摊系数在0.18~0.26之间,多层的分摊系数在0.11~0.16之间。这位专业人士也强调,每个楼盘,要根据房屋的使用功能和相关配套情况来定,没有限定的范围,因此房屋的公摊面积要以实地测量为准。 公摊面积怎么摊? 上文提到的"分摊系数"是决定分摊面积大小的一个标准,那么什么是"分摊系数"?它和公摊面积有什么关系? 先来看看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是怎么算出来的: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什么是"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在一个小区里,哪些属于公共建筑面积,这些面积哪些可以用于公摊,哪些不用摊? 根据2000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房产测量规范》规定,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水泵房、消防通道、交(配)电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为墙体面积水面投影面积的一半。 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也不可用于分摊的有:1、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等,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2、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3、为多幢房屋服务的警卫室、管理(包括物业管理)用房。 那么,每户要怎么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呢?每户分摊的公用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每户套内建筑面积。 黄小姐和林小姐买了同一个小区的两套单位,黄小姐选择的是A栋一套89平方米的3房单位,林小姐买的是C栋92平方米的3房单位。待到装修好后,同事们来参观,都说黄小姐的房子要比林小姐的大。林小姐怎么想也想不明白。后来,黄小姐和林小姐把购房合同拿来一看,原来黄小姐所买单位的分摊面积是16平方米,林小姐却分摊了20平方米。同一小区,为什么分摊面积会不同? 其实,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栋为单位。也就是说,本栋楼房的住户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单栋楼内的公用建筑面积,与本栋楼房不相连的公用建筑面积不分摊。假如有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则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因此,同一小区内的各栋单位的分摊面积是不同的。 公摊面积,购房者心中永远的痛 公摊面积的计算看起来十分简单,但实际上,购房者在购买的过程中,对于计算公摊面积所涉及的数据:如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整栋建筑物各单元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是不得而知的,因而公共建筑面积分摊系数也没办法算出。对于这么专业的术语可能连售楼人员也不能做答,就算得知也检验不了它的真实性。所以自己购买的单位到底要公摊多少都是以发展商说了算。在这样一种购房者和发展商信息获得不对等的情况下,购房者的知情权根本得不到体现,因此关于公摊面积的纠纷不断。 还有一个问题是,公摊面积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到底属于谁?应该说,公摊面积既然公摊到每个业主身上了,所有权当然属于所有业主。然而,问题远没有那么简单。由于发展商总不愿明明白白地公示哪些公有面积已经用于公摊,购房者就无从知道哪些公用面积是属于业主所有,哪些是发展商的,就更无从讲到所有权和使用权了。正因为这样,发展商钻空子的机会也多了。前段时间,成都的某发展商就因为把已经公摊给业主的车库面积,又拿去销售,而被业主告上了法庭,由于发展商拿不出证明车库的建设成本未纳入商品房的成本的证据,结果当然是业主获胜。在广州某些小区,盈利性质的广告牌赫然竖立在小区花园中……从这些事多少可以看出,在发展商眼里,购房者的权益到底有多大分量? 可惜的是,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涉及公摊面积的少之又少。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怎么才能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侵犯呢? 教你几招避免风险 新启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有附件标明了"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但只列明了应分摊的部位及其构成,具体数据仍不确定,所以仍然存在着开发商让业主多摊的可能性。这里我们总结了几招,提供给购房者参考。 第一招:索取公摊数据; 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让发展商出示有关计算公摊面积的数据,包括整幢建筑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之和、不应分摊的建筑面积等基本数据,也可以要求发展商列明公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具体项目以及各项目的面积,这样业主可以通过数据求出公摊面积,以明确自身的权益。 第二招:查阅有关资料; 业主们有权自查或者聘请律师向设计单位、规划单位、测绘部门等机构查阅所购房产的相关文件,比如最终设计图纸或者最终设计方案、最终面积测量报告、各种数据的计算方式及其文件等等。 第三招:在购房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 《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条和附录二中有关公共部位和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的条款,购房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公摊面积的数字,并在附件二"有关公共部分与公用房屋公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中,详细约定公摊的具体部位、面积大小。特别是有关共有建筑分摊部位变更的情况,约定得越详细,对购房者就越有利。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就可以以合同约定来保障自己得利益。 万一真的发生了纠纷,唯一的选择就是诉之法律,避免浪费不必要的人力和精力。当然,我们期望的是,随着法律的不断健全,政府监督力度的不断加强,发展商诚信意识的不断增强,普通购房者的权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文/陈佳)
申请条件: 1、开发商已办理初始登记。 2、开发商没有做在建工程抵押或抵押已注销。 3、房产没有被设定行政或司法限制。 提供的资料: 1、商品房买卖合同(已办理备案登记)。 2、买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面积测绘成果、申请书、不动产发票。 收费标准: 以普通住宅为例: 契税:房屋价值的1.5% 手续费:每平方米3元 登记费:80元每套 测绘费:0.8元每平方米 申报资料和收费标准全国各地的规定不同,请咨询所在地的权属登记部门。 没有登记的权利,不能与已登记的权利相对抗。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修订)【2004-07-2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去房屋交易中心,那里有卖,而且还有地方咨询。还有要提醒你,买卖双方自己交易,一定要注意手续完备,而且合同签得约详细越好,至于钱、房过户的时间及方式一定要约定好,以免后患。
只要还没有做登记,期房的转让没有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出卖方协商解决即可。 您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如果不具备,请参照-民法-监护。
你的风险现在是不是很大? 因为不了解具体情况,所以我只能说,在拿到您的《房屋所有权证》之前,您的投资一直有风险。 比如:开发商有没有一房两售?开发商如果办理建工程抵押,那么是否注销?等等 《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是发给整个楼盘的,不论该楼盘是期房还是现房,开发商必须持有!
应当有《房屋所有权证》作证明。 房产证分三种:《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共有权证》 办理抵押登记,登记部门会发放《房屋他项权证》作为债权人的权利证明。看您的表述中没提到《房屋他项权证》啊?那您办理遗失补发重新申办《房屋所有权证》后再作抵押岂不快哉?!反正银行不能证明抵押已做登记(没有他项权证),而未登记的抵押是无效的。(玩笑) 银行应当持有的是《房屋他项权证》,产权人应持有的是有抵押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 即将出台的物权法,明确规定房产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所以即使被人冒名顶替,也由登记部门承担责任。 2005-02-25 答网友feier972 : 您好 是这样,《房屋他项权证》原本就是为债权人设计的,是债权已做登记的法律凭证。而银行作为债权人不持有《房屋他项权证》,而是拿着产权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怎么能证明债权已做登记?抵押合同是在登记后才生效的,物权凭证如何做债权的证明? 任何证照的复印件都不具备原件的法律效力。 不过既然当地的习惯做法就是产权人作抵押后不再持有任何凭证,那其实也没有什么好担心的。登记部门是实质性审查,而登记部门有产权人的档案,尽管产权人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但其他人都不能代替其行使权利。 另外我好像没有说:“如果上面所说的三个证的复印件都有,应该可以去跟银行要回房屋所有权证”吧?... ... 很高兴您关注我的回答,并期待和您的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