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 税发[2009 ] 31号)第六条第四款的规定: 实行超保底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保底价加分成比例计 算的价格于收到已销开发产品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开发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开发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 共同签订销售合同的,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不同确认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同具体分为 以下两种情况: (1) 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保底价,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 计算的价款确定计税收人,开发企业支付给受托方的分成额,也不得直接从销售 收人中减除。 (2) 销售合同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保底价的,则应按照约定的保底价计算的价 款作为计税营业额。 但是受托方直接与购买方签订合同的,则房地产企业应按保底价加上按规定 分得的分成额作为计税营业额。全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 (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详情>>
答:还本销售是指将货物售出后,到约定的期限,再由卖方一次或分次将货款部分或全部退还给买方的一种销售方式。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以提供货物而取得还本不付息的资金融资方法...详情>>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