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全部
三、企业发生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例1: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
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用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会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12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 同时确认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纳税调整额:12。
55-4。494=8。056(万元)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入”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
答:1、捐赠支出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但是,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在税前扣除,要区分属于那种捐赠。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通过境内...详情>>
答:赞助捐赠支出如何记账? 借:营业外支出-捐赠支出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等详情>>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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