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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的群众纪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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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党的群众纪律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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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25 18:15:48
  •   
    密切联系群众是我们党最大的政治优势,脱离群众是执政党最大的危险。我们党长期形成并保持的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一方面来自于党的高度自觉,另一方面来自于党的纪律的高度约束。我们要继续保持党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除了使每个党员强化群众意识之外,也必须强化党的群众纪律。
      党的群众工作纪律是党组织和党员在处理与人民群众的关系时必须遵守的规矩和规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干部,都要努力加强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严格执行群众工作纪律。任何党员和干部都不允许与民争利,以权谋私,侵犯人民群众的权益。要妥善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防止矛盾激化而损害党群、干群关系,影响社会稳定。
      对于群众中出现的对党的一些政策措施暂时不理解或提出某些不合理要求的问题,要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耐心引导和帮助,力戒简单生硬。对于那些称王称霸、欺压群众的党员和干部,必须严肃处理。 严肃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就必须反对形形色色的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
      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实质,都是蔑视群众、侵害群众。官僚主义的表现形式是严重脱离群众,高高在上,当官做老爷。形式主义的表现形式是愚弄、欺骗群众,轰轰烈烈搞形式, “扎扎实实”走过场。二者的病根都是严重的自私自利,对上负责,把下级和群众看作个人升官发财的工具、随意使唤的奴隶。
       解决这些问题,治本之策是深化干部制度改革,真正建立起干部对上负责与对下负责相一致的利益机制。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进行群众观点教育和群众纪律的执行。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及其处分作出了如下规定。 1。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 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2) 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3) 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4) 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5) 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6) 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2。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3。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4。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1)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2) 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倭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3) 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4) 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5。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6。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7。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8。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x***

    2018-02-25 18:1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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