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人数须50人以下,包括参与企业设立的原始股东,也包括企业设立后由于资本增加、股权变动等到原因新增加的股东。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低限额。企业资本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也是企业对外承担承担债务责任的保证。企业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有限责任企业注册资本的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企业的注册资本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
(三)股东共同制定企业章程。三层含义:一是设立有限责任企业必须有企业章程,没有企业章程者,不得设立有限责任企业;二是企业章程所记载的事项可分为必备事项和任意事项,前者由企业法予以规定,后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记载的事项;三是新设立的企业由参与设立的各个股东共同制定,要体现全体股东的共同意志。
(四)有企业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企业要求的组织机构。企业名称一则是识别不同企业的标志,二则有利于对企业的行政管理,因此必不可少。企业的运行是由企业的内部组织机构来进行的,没有相应的组织机构,企业就无法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有企业住所。没有住所的企业,不得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