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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居民低保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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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农村居民低保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合肥市农村居民低保办理条件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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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07 06:41:26
  •    合肥市农村居民低保办理条件
      一、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县(市)政府公布的农村低保标准。合肥市城区农村居民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家庭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的人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或公婆)、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抚养义务关系的人员(含已迁往学校的大中专在校学生和服现役义务兵)。
         三、农村低保标准的确定,财力相对较弱、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县(市),可从不低于国家绝对贫困线的标准起步;财力相对较强、农民人均收入相对较高的县(市),可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所需费用确定,并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经济发展和农村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作出调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使用非经营性机动车辆等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   (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不履行义务,致使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三)非拆迁原因在2年内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住房的;   (四)经常出入餐饮、娱乐高消费场所的,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且尚未改正的;   (五)安排子女高价择校就读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收费学校就读的;   (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就读学生除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生产劳动的;   (七)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或不按规定参加低保待遇年度审核的;   (八)其他按当地政府规定不予批准享受低保待遇的。
         第八条 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其补助水平采取以评议与测算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保障对象不同类别实行分类施保,原则上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一)丧失和严重缺乏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其法定赡养人和抚(扶)养人没有赡养、抚(扶)养能力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全额救助。
         (二)大病重残、单亲困难家庭,按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救助。   (三)遭遇天灾人祸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当地农村低保标准差额救助。 。

    最***

    2017-10-07 06: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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