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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要求中该如何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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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权利要求中该如何 撰写?

已知材料无通用名称的,在权利要求中该如何 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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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05-27 13:19:40
  •   答:如果有证据表明由某种组分形成的材料为已知材料, 但这种材料又无统一、规范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 当在说明书中对该材料的名称进行自定义,并进行说明,在权利要求中直接引用自定义的材料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
    实用新型专利将物质的组分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允许 用已知材料的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
      一方面是因 为材料特征是一个产品的基本特征之一,经常与产品的形状、 构造作为一个整体技术特征出现在技术方案中,在审查实践中 申请人也通常将材料特征作为附属特征加以保护。为了不和实 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客体冲突,要求权利要求当中的材料特征为 已知材料,而物质的组分又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范围,所以 材料特征应当是已知材料的名称,而不能是成分、含量、比例 等形式。
      审查实践中经常碰到权利要求中包含已知材料特征, 但其表现形式是组分、含量、比例等形式,而该已知材料又无 通用的、规范的名称的情况。 【案例2-16】 一种速拼免饰墙体板材,由仿木防火龙骨层、仿木防火板 层和饰面层三部分组择,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农作 物秸秆、木质废料与防火肢结剂经粉碎、混合、搅拌、压模一 次性成型的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上述权利要求中对仿木防火龙骨层的限定明显记载有组分 特征、方法特征,不属于实用新型的保护客体,此时,如果有 证据表明由这种组分形成的材料为已知材料,但这种材料又无 统一、规范的名称,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应当在说明书中对 该材料的名称进行自定义,并进行说明,在权利要求中直接引 用自定义的材料名称来限定产品的形状、构造特征。
      上述案例 中,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为这种组分形成的材料定义一个名 称,如“秸秆刨花板”,并将权利要求修改为:“一种速拼免饰 墙体板材,……其特征是:仿木防火龙骨层是由秸秆刨花板构 成的多根条状与支撑组成的框架结构……” 。

    董***

    2016-05-27 13: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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