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哪些?
投资者在台湾地区可能遇到的侵权赔偿责任有:1。 受雇人因执行职务,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由雇佣人与行为人连带负损 害赔偿责任。但选任受雇人及监督其职务的执行,已尽相当的注意或纵加以相当的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的,雇佣人不负赔偿责任。如被害人依前项但书的 规定,不能受损害赔偿时,法院因其声请,可以斟酌雇佣人与被害人的经济状况, 令雇佣人为全部或一部的损害赔偿。
雇佣人赔偿损害时,对于为侵权行为的受雇人,有求偿权(台湾地区“民法”第188条)。2。 承揽人因执行承揽事项,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的,定作人不负损害赔偿责 任,但定作人对于定作或指示有过失的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第189条)。3。 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权利的损害,由工作物的所有人 负赔偿责任。
但其对于设置或保管并无欠缺,或损害并非因设置或保管有欠缺,或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已尽相当的注意的,不在此限。前项损害的发生,如别有 应负责任的人时,赔偿损害的所有人,对于该应负责的,有求偿权(台湾地区“民 法”第191条)。4。 商品制造人因其商品的通常使用或消费所致他人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但其对于商品之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并无欠缺或其损害并非因该项欠缺所致或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已尽相当的注意的,不在此限。前项所称商品制造人,是 商品的生产、制造、加工业者。其在商品上附加标记或其他文字、符号,足以表彰 是其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的,视为商品制造人。
商品的生产、制造或加工、设计,与其说明书或广告内容不符的,视为有欠缺。商品输入业的,应与商品制造 人负同样的责任(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1)。5。 汽车、机车或其他非依轨道行驶的动力车辆,在使用中加损害于他人的, 驾驶人应赔偿因此所生的损害。
但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已尽相当的注意的,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2)。6。 经营一定事业或从事其他工作或活动的人,其工作或活动的性质或其使 用的工具或方法有生损害于他人的危险的,对他人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但损害并非由于其工作或活动或其使用的工具或方法所致,或于防止损害的发生已 尽相当的注意的,不在此限(台湾地区“民法”第191条之3)。
7。 因侵权行为所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 时起,两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10年的亦同。损害赔偿的 义务人,因侵权行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损害者,于前项时效完成后,仍应依关于 不当得利的规定,返还其所受的利益于被害人(台湾地区“民法”第197条)。
答:姓名权受到侵害后,要追究侵权者的赔偿责任时,同样先要确定适用什 么归责原则,姓名权侵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只有一个,即过错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是指以过错作...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