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级以上政府环境部门管理污染问题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关于县级以上政府环境部门管理污染问题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 境状况进行调査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 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 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 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査。
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察机关应当为被检査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 务秘密。第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 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在生活饮用 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 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者停止排放污染物。
从有关的法律可以看出,政府各级部门对于保护环境都有责 任,县级政府是拟订环境保护规划、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采取有关措施应当由这一级部门具体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