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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怎么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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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订立怎么才能成立?

合同的订立怎么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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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05-21 21:45:02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十三条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十五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 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第十六条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 据电文进人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 文进人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十七条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 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第十八条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 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二十一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二十二条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 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第二十四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 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 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_受要约 人时开始计算。第二十五条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二十六条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 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二十八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 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第二十九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 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 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三十条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 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 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一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 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 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 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三十四条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 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 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 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 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 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 商的条款。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 无效。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 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 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 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孙***

    2018-05-21 21:4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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