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已取得产权证)并以所购建房屋办理抵押的,持借款人身份证、预交款收据原件、名章、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填写《天津市房屋他项权申请登记表》并加盖借款人(抵押人)和贷款银行(抵押权人)印章后,到房屋座落地的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他项权证》。 借款人用期房抵押的(没有取得产权证),持上述材料到房屋座落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产权管理部门办理《天津市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 2、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全部
答:1、借款人可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房产进行抵押 2、用国债、银行定期存单等贷款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进行质押,借款人持有价证券交贷款银行收押保管。详情>>
答: 需提供以下资料(一式两份): (一)、购买经济适用房1、本人身份证;2、买房协议或合同;3、物价部门批准经济房价格;4、计委立项计划;5、交款收据。 ...详情>>
答: 1、申请:借款人携带所需资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填写初审表。 2、初审:借款人填写《贷款申请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申请,3个工作...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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