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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身体健康有什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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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对身体健康有什么要求?

有什么职位对身体有特殊要求,一般对视力要求怎样?听说考公安的视力要求1.0以上,是裸眼视力还是矫正视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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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10-04 17:15:46
  •   一、有下列疾病或生理缺陷者,视为不合格:
    1 、先天性心脏病 ( 经手术治愈者除外;房室间隔缺损小于 0。5 厘米 ,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 
    专科确定,无需手术者除外 ) 、频发性期前收缩、心肌病及其他器质性心脏病; 
    2 、血压超过 18。
      66 / 12Kpa ( 140/90 毫米汞柱),低于 11。46/7。 46Kpa ( 86 / 56 毫米汞柱 )。单项收缩压超过 21。 33Kpa ( 160 毫米汞柱),低于 10。66Kpa ( 80 毫米汞柱);舒张 压超过 12Kpa ( 90 毫米汞柱),低于 6。
      66Kpa ( 50 毫米汞柱)。 3 、结核病。下列情况除外: ( 1 )原发性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已硬结稳定。结核性胸膜炎已治愈,或治愈后遗有 胸膜肥厚者。 ( 2 )一切肺外结核 ( 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等 ) 、血行播散型肺结核,治愈后两年以 上未复发,经二级以上医院 ( 或结核病防治所 ) 专科检查无变化者。
       ( 3 )淋巴腺结核已临床治愈无症状者。 4 、严重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切除超过一叶;肺 不张一叶以上。 5 、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者。乙肝三系检查大三阳者、小三阳者。 SGPT 异常伴 HBSAg 阳性者。
       6 、重度慢性胃炎、溃疡病、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7 、各种恶性肿瘤。各种结缔组织疾病 ( 胶原疾病 ) 。内分泌系统疾病 ( 如糖尿病、尿崩症 、肢端肥大症等 ) 。血液病 ( 单纯缺血性贫血除外 ) 。 8 、慢性肾炎。
      急性肾炎治愈不足两年。慢性肾盂肾炎。 9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晕厥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 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10 、类风湿脊柱强直。慢性骨髓炎。 11 、青光眼;视网膜、视神经疾病 ( 陈旧性或稳定性眼底病除外 ) 。
      两眼矫正视力低于 5。 0(1。0) 者;一眼失明者。 12 、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 5 米 、另一侧不足 3 米 者。 13 、严重口吃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14 、重度慢性化脓性中耳炎、慢性副鼻窦炎。 15 、男身高不足 160 厘米 ,女身高不足 150 厘米 。
       16 、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严重影响面容的 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严重影响仪表的单纯性甲状腺肿大。 17 、肢体有显著残疾影响功能者,如断臂、断腿、双手拇指残缺或双手拇指健存其他四 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 ( 肌力二级以下,包括装配假肢 ) 。
      胸廓显著畸形、 脊椎侧弯大于 4 厘米 、两下肢均跛行、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 过 9 厘米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 5 厘米 ;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 18 、麻风病、性传播性疾病。 二、除上述各项外,如有其它影响健康和工作的疾病或生理性缺陷,是否视为体检合格 ,由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三、对特殊职位的体检标准由录用主管机关另行规定。 。

    1***

    2004-10-04 17:15:46

  • 2004-09-20 20:29:17
  • 没什么严格要求

    1***

    2004-09-20 20:29:17

  • 2004-09-19 19:17:59
  •     新京报讯 (记者魏铭言)卫生部和人事部日前首次公布政府部门录用公务员的全国统一体检标准。从今日开始到8月31日,由两部委共同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后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公布实施。据悉,这也是政府录用公务员身体标准在全国首次统一。
         记者昨日从卫生部了解到,试行期的《通用标准》共分22条,分别在心、脑、肺、肝、肾、胃、血压、血液等身体各个方面的公务员健康标准做出明确限定,以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维护用人部门和考生的合法权益,在22条《通用标准》中并未对考生的身高作出明确限定。
         《通用标准》还特别强调,急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半年以上者;慢性肝炎恢复后,肝功能指标持续正常2年以上者,均为合格录用标准;乙型肝炎病毒或丙型肝炎病毒标志物呈阳性,但肝功能正常者,也不能被任何用人部门拒录。   《通用标准》规定不能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病症   患有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经手术治愈者除外)等器质性心脏病者;   严重的低血压、高血压或血液病患者;   肺结核、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患者;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患者;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患者;   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者;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侏儒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和克山病患者;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   红斑狼疮、皮肌炎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患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者;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者;   严重慢性骨髓炎者,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患者;   反复发作或经检查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患者;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患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非淋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   双眼矫正视力低于0。
      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 。

    1***

    2004-09-19 19:1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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