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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动态考核应该是去哪个单位盖章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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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4-16 16:28:40
  •   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厅、局,各有关企业:
      为了健全建筑市场诚信体系,规范建筑业企业从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等有关法律规章和规定,决定开展2009年度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1、2008年度动态考核结论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2、200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3、2008年1月1日后,新批准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4、截至2009年12月15日,2008年度动态考核结论待定的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不含劳务分包企业)。   二、考核程序   1、本次动态考核以书面材料报送为主,受理企业动态考核书面资料的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以下简称“直接受理部门”)应对企业近2年的不良行为进行确认,并将确认意见记入《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申请表》“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栏中。
      对于有违法违规行为且已被处罚的企业,应将处罚决定的文号、下发处罚决定的部门名称、处罚时间及处罚结论填入记录栏中,并将书面处罚文件逐级上报我厅;对于有不良行为,但没有处罚的,应将不良行为发生的地点、时间、涉及的项目名称、具体不良行为等内容填入记录栏中;无不良行为记录的,在记录栏中填写“无”字。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栏应加盖直接受理部门公章。   企业近2年工程业绩不在本行政区域的,直接受理部门在填写不良行为意见前,应书面征求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工程主管部门的相关意见,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按时如实地反馈相关信息。
      属省外工程的,需征求有关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和专业工程主管部门意见。属国外工程的,直接受理部门可直接填报有关意见。   建设主管部门应主动征求建筑市场监管职能机构(质量、安全、招投标监管机构)对有关企业近2年市场行为的意见,各监管机构应及时真实地提供企业近2年在工程质量、安全、招投标方面有无违法违规现象或其它不良行为。
         省交通、水利、通信、消防等专业部门应将本部门近2年以来所掌握的涉及相关专业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它不良行为记录书面报我厅,作为确定企业动态考核结论的依据之一。   2、直接受理部门初审后,签注初审意见后上报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复核,上一级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企业动态考核资料及直接受理部门的初审意见,结合企业市场行为情况,提出动态考核复审意见后,报送我厅。
         3、我厅根据企业的申报资料、企业近2年的市场行为、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和省直有关厅局的审核意见、反馈信息及对企业的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三、考核应提交的资料   1、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申请表(附表1,含申请表电子文档);   2、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考核附件材料:   (1)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及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   (3)注册建造师的身份证、注册资格证书;临时建造师的身份证、执业资格证;   (4)企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5)200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具有审计资质的机构出具);   (6)2007、2008年度建筑业行业统计年报(加盖统计部门印章);   (7)2008、2009两年已完工项目的施工合同、中标通知书、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有国外工程项目的,除提交外文资料外,还需提交中文译文);   (8)2008、2009年度荣誉奖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优质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或标准化工地、行业管理先进单位、施工工法、QC成果、现代管理体系等方面的评定证书或文件);   (9)2007、2008年上缴营业税证明。
         企业将上述材料复印件(统一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成册,与原件一并报送直接受理部门,直接受理部门加盖与原件核实无误印章后逐级上报。   考核材料一经受理不再退还。   (三)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报送我厅的资料要求为:   1、报送文件一份,企业汇总表(附表2,含申请表电子文档)一份;   2、企业动态考核书面材料及申请表电子文档;   3、企业违规的处罚建议、意见、决定等。
         四、时间安排   考核分三个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1、资料准备阶段(2009。12。11—2009。12。26),应参加动态考核的企业按文件要求收集、整理申报资料。   2、考核评价阶段(2009。12。26—2010。
      1。10),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完成对企业的考核评价。   3、形成考核结论(2010。1。10—2010。1。31),各市建设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汇总考核结果,上报我厅(其中主项为市政公用工程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资料报送至城建处,其他企业资料报送至市场处)。
      我厅组织专家进行资料复查和实地核查,核定动态考核结论。   为保证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企业动态考核结论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顺延至2010年3月1日。   五、考核结论   1、满足资质标准所有条件,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为完全合格。
         2、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合格。   (1)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60%;   (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达到资质等级标准的100%;   (3)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起或没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完整。
         3、不满足合格条件,但满足下列条件的为基本合格。   (1)企业中级以上职称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50%;   (2)企业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数量、专业及等级不少于资质等级标准的80%;   (3)一个年度内企业的一般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2起或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不超过1起;   (4)企业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完整。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合格。   (1)企业在有中级以上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数量以及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方面未达到基本合格条件的;   (2)建设单位尚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进场施工的;   (3)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或所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已经超过有效期,仍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   (4)发生较大等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   (5)发生严重等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尚未完成整改的;   (6)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或违法转包分包工程的;   (7)在招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及严重违规行为的;   (8)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有关机关核定拒不还欠,造成不良影响的;   (9)有商业贿赂行为的。
         5、截至2009年12月15日,2008年度动态考核结论仍待定的企业,在本次年度动态考核的结论最高为合格。   六、动态考核结论及有关规定   1、动态考核通过的企业,加注动态考核结论印章,结论有效期前,可不参加年度动态考核;如在结论有效期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需参加不良行为发生当年及以后年度的动态考核。
         2、动态考核结论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停业整顿期间,企业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停业整顿期满后,企业可申请重新核定考核结论。   3、对在规定时间未参加资质动态考核的企业,各直接受理单位应履行告知程序,企业被告知后,无正当理由仍不参加动态考核的,视为歇业。
      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注销或不能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对主项资质为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或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桥梁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隧道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企业,提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销其资质;对其他企业,我厅将注销其资质,并提请工商注册管理部门重新核定企业的营业范围。
         5、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直有关厅局只受理动态考核通过企业的资质升级或增项申请。   七、其他事项   1、突出重点,逐步实现标准化管理。各市、省直有关厅局应把企业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技术人员和市场行为作为考核的重点。   2、考核采取资料审核与实地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主项资质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该类企业的80%;由省厅审批的企业,实地核查比例不得低于60%。   3、各类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动态考核工作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省直和中央驻晋所属三级企业参加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制定考核方案,完成2009年度动态考核,并于2010年3月1日前将所属企业基本情况及动态考核意见汇总表(附表3,含申请表电子文档)以正式文件上报我厅。 。

    游***

    2014-04-16 16:2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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