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救助采取哪些方式?
教育救助采取哪些方式?
《暂行办法》规定,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 求,采取以下方式实施: (1) 减免相关费用。减免相关费用,首先是减免学杂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取 学费、杂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规定,对经济 困难的学生和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中华人民共和国 高等教育法》规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 者减免学费。
其次是根据情况减免其他费用,如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在 校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对于义务教育 阶段的救助对象,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和财力支持,进一步 减免校服费、餐费、文具费、校车费等相关费用。
(2) 发放助学金。《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 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 系的意见》印发以来,国家已经建立了从普通高中、中等职 业学校到高等教育的国家助学金制度,对于教育救助对象, 可以按各阶段国家助学金的最高标准给予助学金。
学校也可 以自主设置助学金,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低保家庭成员、特 困供养人员。 (3) 给予生活补助。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对家庭经济 困难寄宿生提供生活补助,并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实行营养 改善计划。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可以通过国家安排的专项资金或自主安排一定比例的事业收入、社会捐助等,为救助对象提供伙食、交通等方面的生活补助。
高 等学校新录取的救助对象,还可以优先享受新生入学资助, 用于一次性补助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 校之间的交通费及入学后短期的生活费用。 (4) 安排勤工助学。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 的救助对象,不安排勤工助学。对于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的 救助对象,可以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的 规定,安排顶岗实习,实习单位应合理支付实习期间的报酬。
对于高等学校的救助对象,可以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安 排勤工助学岗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 学管理办法》的规定,合理安排勤工助学时间,合理支付工 资报酬。 除此之外,各地还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高等教育阶段 的助学贷款、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高等学校毕业生基 层就业学费补偿贷款代偿等方式对在校就读的家庭困难学生 提供帮助。
答:教育救助的措施有多种。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详情>>
答:一、要有学科专业知识 二、要具备先进的培训理念 三、培训方法和技能 四、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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