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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上课喝酒打学生违反教师法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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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上课喝酒打学生违反教师法的哪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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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05-14 17:23:06
  •   2.完成教育教学工作的义务。
      教育教学工作是教师的本职工作。它包括以下几方面涵义:(1)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
      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阶段,要使受教育者在德、智、体等诸多方面都得到发展,而不能一味重视智育,追求分数,偏重书本知识,而把其他摆在可有可无的位置,这是与教育方针相违背的,应予以纠正。(2)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具体教学工作安排。
      (3)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如果教师不按聘任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而造成工作损失的,应依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   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
      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
      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
      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P***

    2014-05-14 17: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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