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很多项目需要较长的前期可行性研究论证,所以这种情况并不少见。我认为至少有两种方式可以选择:
1、首先要经投资各方共同协商,同意由新项目公司承担此部分支出,并在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然后,经股东各方共同指定的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将前期费用支出情况在公司第一次股东会议上予以审议,审议通过并作出决议后,由新项目公司拨付此部分费用。
新项目公司则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进行财务处理,具体要根据费用的内容、性质,或摊入在建工程,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2、同样在经过股东各方同意,并经中介机构审计后,将该部分费用作为垫支方的投资,新公司对该部分费用的处理同上。
而垫支方则把此部分费用转作投资成本。
在法律上,两者的法律程序基本是一样,都要经投资各方协商一致,并在投资协议中予以约定。而后者还要在公司章程予以反映,经公司注册机构审验、备案后,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实际操作中,前者的处理方式较多些。
至于,溢价的问题,只要投资各方同意,处理同上。
但要注意纳税上的处理,同时在作为投资时,还要满足公司法等工商注册方面的规定。由于项目性质和费用性质的差别,和个人经验上的不足,给不出具体的建议,可咨询有关机构,或听听其他朋友的意见。
供参考!
。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