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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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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甲已分别为二家公司,但股东和法人为同一个人.现在甲方因为需要转让给另一家公司(C).但是C公司不愿意接受甲公司的部分固定资产(主要是小汽车和货车),原值250万,已提折旧120万.也就是要甲公司自行处理.现在我的处理方式是这样的:
一\甲已双方签定无偿转让协议.将以上车辆无偿转让给已方,甲方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清理130万借:累计折旧120万贷:固定资产.250万.请问已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这种处理方式就是不想交税.不知可否?
二\开增值税发票给已方,分别按规定交纳增值税款,乙方抵扣.
现在想问一下,第一种方法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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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1-03-12 13:41:44
      1、首相应确定小汽车和货车购置年限,这涉及一般纳税人销售(关联方无偿赠与税法视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计算。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小汽车和货车,按17%缴纳增值税;如果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小汽车和货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甲方的会计处理不完整,应为借:固定资产清理130万,并没有冲销“固定资产清理”的会计处理。甲方正确的会计处理: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万 借:累计折旧120万 贷:固定资产。250万 (2)发生清理费用和相关税费(假设小汽车和货车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的): 借:固定资产清理(130*4%*0。
      5) 2。6万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6万 (3)结转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32。6万元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2。6万元 (4)期末营业外支出结转到本年利润 借:本年利润 132。
      6万元 贷: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132。6万元 3、乙方的会计处理: 借:固定资产 130万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6万元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32。6万元 期末营业外收入结转到本年利润 借: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 132。
      6万元 贷:本年利润 132。6万元 补充回答: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执行(财税〔2008〕170号)文件,按固定资产购入时间按17%和4%减半征收增值税;至于财税〔2009〕9号文件名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该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仍执行(财税〔2008〕170号)文件;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与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不同的。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销售企业的长期资产;销售旧货、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销售企业的存货,是流动资产。例如,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汽车用于销售,属于企业的存货;生产的汽车留作自用是固定资产。 2、我做的会计处理,就是按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
      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将利得和损失划分为计入利润表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主要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额、现金流量套期中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额(有效套期部分)等。企业接受捐赠属于应计入利润表的利得。
       再次补充: 你描述中明确指出:“甲乙双方签订无偿转让协议。将以上车辆无偿转让给乙方”,如按协议执行,甲方不应向乙方收取费用的,怎么会有“借: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乙方”的会计处理呢?同样,乙方怎么会有“贷:其他应付款--甲方或(银行存款)”呢?无偿转让甲乙双方不应发生收付款业务的。
      因此,我的会计处理没有问题。

    巅***

    2011-03-12 13:41:44

其他答案

    2011-03-14 22:23:22
  • 第一种说法: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乙方怎么能按4%减半的税款抵扣呢?
    答:你描述的情况,由于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已方当然不能抵扣. 
    另外,我公司执行的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乙方可以列入“资本公积”而不列入“营业外收入”吗?
    答:不可以的.只能计入"营业外收入"

    1***

    2011-03-14 22:23:22

  • 2011-03-11 15:45:54
  •   一,肯定不行;违法!甲必须交税,由乙抵扣回来;总体没交;
    二,合规,见增值税新条例;
    三,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参照该期热播第四大点)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参照该期热播第一大点的第三小点)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2% 。
      

    秋***

    2011-03-11 15:4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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