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房地产.开发企业“城市基础配套设施费”计税问题
请问:我公司于2010年元月向市财政局上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因我公司所开发项目属于旧城改造,可以减免部分城市配套费。财政局于2010年三月退回已上缴城市配套费的50%。 上缴该笔费用时我们记入“开发成本-前期工程费”科目,收到退回的配套费时能不能记入“营业外收入”计税,而不冲减“开发成本”?如不能,该怎样处理?
这部分实际相当于财政补贴,应计入收入科目缴税,而不能直接冲减成本
答:中/华。会计/网/校忘情水回复:没有文件规定冲减“开发成本”,从政策来看,企业收到的返还款,可以作为政府补贴计入到营业外收入科目中。详情>>
问:两地分居,我要不要去找老公?宝妈们给个意见啊···· 我和老公是在网上认识的 ...
答:一家人在一起才最幸福,互相分担以后老了才有回忆的内容。详情>>
问:维生素C片是属于碱性的还是酸性的?他是酸的那么就是酸性吗?如何证明维生素C具有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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