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主法治的问题。
请问老师,中国为什么没有权力制衡?为什么司法、行政、立法没有三权分立?如果说三权分立有它的局限性,那为何不实行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 如果一个国家的司法和立法系统都有接受一个政党的领导的话,那怎能保证这个国家的立法和司法的独立性,又怎能保证公正(比如在“文革”当中,法院就不能秉公执法,因为它要接受政党领导,而政党又在犯错误)? 再比如,当这个政党违反宪法的时候,法院能追究政党和责任人的法律行为吗?比如刘少奇被非法拘禁,这就违反了宪法,有谁追究了责任人和政党的行为了呢?(刚看完批斗刘少奇的纪录片,很惨!) 如果没有能力追究政党违法的行为的话,豪不夸张地说,“依法治国”只能是个“愚民之术”,是根本不可能实现的。 请老师给出党对这些问题的“理论”解释,我想研读一下,谢谢.
你的提问错误很多,简单回答一下. 首先,中国的司法和立法系统都接受一个机构领导,那就是人代会,而不是政党. 其次,宪法不是一个执行的法律.对各种权力的保护要由其它法律来实现,而不是由宪法来保证的. 第三,违宪的法律说明和法律判例在中国还需要去努力发展,实现. 第四,宪法也是保护阶级关系和阶级利益的一个基础,而不是全部.以为“依法治国”就是社会主义政治/法律关系的全部是片面而幼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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