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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关于工伤保险津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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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帮忙,关于工伤保险津贴的问题

劳动者为一工厂内退职工,内退手续完整。后原工厂又反聘劳动者,但是未签定相关协议,仅为口头协议。
后劳动者在返聘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大腿粉碎性骨折。原工厂已承认其工伤,并发放了其工伤保险津贴和内退工资。
一年期满后,原工厂以该职工不能同时享受内退和工伤津贴为由拒绝发放工伤保险津贴,只发放内退工资,现劳动者已出院,但仍在恢复治疗期间,需等到今年10月才能取出固定钢板。在此期间,无劳动能力。

我想请问,原工厂这种拒绝发放工伤保险津贴的行为是否合法?劳动者是否可以继续享受工伤保险和内退工资?

希望大家可以帮忙解答,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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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评回答
  • 2008-04-30 13:38:53
      一年期满后,要继续领取工伤津贴,必须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才可以,否则是没有的。
        内退全称应叫“内部退养”或者“内退内养”或者“离岗退养”,这严格来说并不是真正的办理了退休手续,只是在单位内部的一种近似退休待遇的办法,办理内退的人员可不在单位工作,但每月可从单位领取一定数额的内退费,不过这些人的社会保险并没有终止,而是由单位继续在社保中心缴纳,一直到到达退休年龄条件后正式办理退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y***

    2008-04-30 13: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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