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问知识人 爱问教育 医院库

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县有什么特殊政策?

首页

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县有什么特殊政策?

和其他省市县的区别体现在哪里?

提交回答
好评回答
  • 2004-08-18 09:05:3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1984年5月3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84年5月31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公布 自1984年10月1日起施行)
    序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民族区域自治是中国共产党 运用马克思列宁主义解决我国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 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 务权利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对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 民族关系,巩固国家的统一,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和全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都起了巨 大的作用。今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将在国家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
      实践证明,坚持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 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必须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民 族自治地方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努力发展本地方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为国 家建设作出贡献;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经济 和文化的发展。
      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 对地方民族主义。 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族人民和全国人民一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 泽东思想的指引下,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的发展,建设团结、繁荣的民族自治地方,为各民族的 共同繁荣,把祖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而努力奋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 第二条 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 区、自治州、自治县。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宪法第三章第五节规定的地方国家机 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和本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 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的自治机关行使下设区、县的市的地方国家机关的 职权,同时行使自治权。 第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必须维护国家 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第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领导各族人民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地方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有 权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从实际出发,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 益,发展社会生产力,逐步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继承和发扬民族文化的优良传统,建设具有民族特点的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不断提高各民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水平。 第七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的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 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 第八条 上级国家机关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并且依据 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努力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事业。 第九条 上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 、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 造民族分裂的行为。 第十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 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 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 第二章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和自治机关的组成 第十二条 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根据当地民族关系、经济发展等条件,并 参酌历史情况,可以建立以一个或者几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的自治地方。 民族自治地方内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乡。
       民族自治地方依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包括一部分汉族或者其他民族的居民区和城镇。 第十三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名称,除特殊情况外,按照地方名称、民族名 称、行政地位的顺序组成。 第十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区域界线的划分、名称的组成,由上级国 家机关会同有关地方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民族的代表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 请批准。
      民族自治地方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不得轻易变动;需要变动的时候,由上级国 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充分协商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五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 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各民族自治地 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组织和工作,根据宪法和法律,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或者 单行条例规定。 第十六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 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 根据法律规定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 副主任。
      第十七条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 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要尽量配备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实行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
      自治区主席、 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分别主持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 第十八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要尽量配备实 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

    匠***

    2004-08-18 09:05:38

其他答案

    2004-08-18 09:07:16
  • 生育、选举、升学

    1***

    2004-08-18 09:07:16

  • 2004-08-18 09:02:06
  •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其建立和组织均依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但又有别于一般地方国家机关。根据法律规定,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应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应尽量配备少数民族人员。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的同时,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利。自治机关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有权在不违反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很重要的是自主管理和安排地方性的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权利。为此,宪法规定,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在国家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的结合,政治因素和经济因素的结合,它的特点和优点是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民族地区的自治有机地统一起来。
      实践证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保证了少数民族人民当家作主、管理本民族内部的地方性事务,发挥地方优势,促进本民族的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的发展,又能保证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的大团结。 中国各少数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中,都形成了本民族独具特色和风格各异的文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政府始终把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作为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并采取了各种切实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国家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少数民族享有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政府对少数民族保持或改革本民族风俗习惯的权利加以保护;有计划地组织对各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进行抢救、发掘和整理;大力培养少数民族文艺人才,发展少数民族文艺事业;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等。
       。

    1***

    2004-08-18 09:02:06

  • 2004-08-18 08:59:44
  •   国家对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采取的特殊政策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实施以来,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取得很大成绩,贫困地区的农牧民收入明显提高,未解决温饱的人口逐年下降。据统计,1995年,民族八省区共解决400多万人的温饱问题,占全国同年解决温饱人口的80%。
      1996年解决了558万人的温饱问题。但是,由于历史、自然、社会等原因,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仍然相当突出,扶贫攻坚任务十分艰巨。   少数民族地区的贫困问题有其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少数民族地区不仅贫困面大,而且贫困程度最为严重。从贫困面的分布看,列入“八七计划”国家重点扶持的592个贫困县中,少数民族贫困县有257个,占43.4%。
      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地理环境封闭,经济基础薄弱,社会发育滞后,扶贫攻坚的难度较大。为保证如期完成扶贫攻坚目标,国家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除了享受一般贫困地区的优惠政策外,还采取了一些特殊的扶持优惠政策:   (1)放宽了少数民族贫困县的扶持标准。
      1986年,国务院确定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的标准是:一般贫困地区1985年全县农民人均纯收入150元以下,但对革命老区和民族自治地方县放宽到200元(牧区300元)以下。全国通过放宽标准而列入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有62个,其中,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51个,占82%。
         (2)在扶贫资金、物资上向少数民族贫困县倾斜。对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银行贷款规模和化肥、柴油、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的安排优先给予照顾。国家新增加的农业投资、教育基金、以工代赈、温饱工程等扶贫资金和物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分配比例应明显高于其他地区。
      据统计,1995一1997年三年间,国家对民族八省区共计安排142亿元扶贫资金,加快了民族地区的脱贫步伐。   (3)实行优惠政策。放开国家计划外农、林、牧、矿产品的销售;允许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积极兴办适合当地资源优势的中小型企业,经审批允许根据当地的特点和优势对国家的产业政策作某些补充;继续减免贫困户的农业税,对没有偿还能力的贫困户所欠的扶贫贷款,适当延长其还款期限,停止逾期罚息,并允许停息挂帐;尽量减少贫困县购买国库券任务,对贫困户免国库券;核定贫困县上交税收基数,超收全留等。
      对民族贸易企业继续实行低息、低税,对民族贸易企业经营的农副产品和少数民族生产生活必需的工业品继续实行价格补贴。扶贫信贷部门对解决群众温饱确有成效的农林牧开发项目,视其生产周期,在还贷期限、自有资金比例等方面放宽贷款条件,尽量简化贷款手续,保证贷款资金随扶贫项目实施进度及时到位。
         (4)国家在安排“以工代赈”资金时,将中、西部地区和少数民族贫困地区作为投放的重点。通过实物投入的方式,使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础条件得以改善,为脱贫致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据统计,从1995—1997年的三年间,国家对民族八省区共投入以工代赈资金50亿元,占全国以工代赈资金总数的41%。
         (5)加强牧区的扶贫工作。我国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有草原45亿亩,占我国草原总面积的90%以上,占少数民族自治地方总面积的49%,我国的六大草原基本上都在少数民族自治地方。1987年,国务院召开“全国牧区工作会议”,制定了牧区扶贫的有关政策措施,落实了每年5000万元的牧区扶贫专项贴息贷款,确定了27个重点扶持的牧区贫困县(其中26个县是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将牧区的扶贫工作纳入到全国扶贫工作的整体规划之中。
      同时,国家有关部门也积极扶持牧区建设,从1986年到1993年,中央和地方仅投放在内蒙古、新疆、青海三省区的“防灾基地”建设资金就达53458万元,帮助这些地区进行以水、草、料、棚、饲料加工、牧民定居为主要内容的牧区基本条件和基础设施建设。1995一1997年,国家对牧区草原建设各项补助专款共计42680万元,极大地促进了牧区的经济发展。
         (6)设立“温饱基金”。针对国家当时重点扶持的141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的特殊问题和困难,为了帮助他们尽快解决温饱问题,国家从1990年开始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由国家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按项目管理。自1990年至1993年,共安排温饱基金21286万元,实施扶贫开发性项目221个,这些项目覆盖了141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中的117个县,占82%。
      这些项目的实施,使30万贫困群众解决了温饱,有100万贫困群众不同程度的增加收入,促进了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1994年,《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开始实施,“温饱基金”的使用范围从141个少数民族自治地方贫困县增加到257个,资金规模也相应增加,从1990年的4500万元增加到1997年的l亿元,从1990年至1997年,温饱基金共计安排54035万元,实施项目563个。
      “温饱基金”的设立,极大地改善了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基础设施和基本生产条件,促进了当地支柱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有效地带动了少数民族贫困群众解决温饱问题。(7)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民族地区的扶贫工作。中央统战部、国家民委联合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利用自身的优势,开展智力支边活动,帮助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培训人才、制订规划、进行项目论证和咨询、提高项目管理水平等,重点联系广西的左右江地区、贵州省的黔西南州和毕节地区,帮助这些地区解决了许多扶贫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提高了少数民族贫困县干部的科技素质,为促进贫困地区的脱贫致富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

    1***

    2004-08-18 08:59:44

类似问题

换一换
  • 民俗传统 相关知识

  • 文化艺术知识
  • 文化艺术
  • 文化艺术问题

相关推荐

正在加载...
最新资料 推荐信息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热点检索

  • 1-20
  • 21-40
  • 41-60
  • 61-80
  • 81-100
  • 101-120
  • 121-140
  • 141-160
  • 161-180
  • 181-200
返回
顶部
帮助 意见
反馈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