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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咨询业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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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程咨询业存在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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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7 02:00:21
  •   1、以设计、研究为主体的企业(院、所)的定位。工程咨询企业在工程项目运作的关系链中,既不是业主,也不是承包商。以设计研究为主体的企业向工程总承包方向发展,笔者认为不妥。这类企业(院、所)转型为工程咨询企业,应以其高智力的服务,策划、设计和实施管理“交钥匙工程”,实现“设计—管理”一体化模式,对业主和社会负责,而不应是转型为工程总承包企业来达到上述目的。
      目前这类企业(院、所)中不少的也设立有监理子公司,但因母公司成了承包商,便把本应一揽子从设计到“监理”的合理程序被分割开了。 2、监理企业缺乏权威性。现在众多的监理企业仅仅是业主聘用的工程质量监督员,缺乏实际意义上的“工程师”的权威性。笔者所接触过的国际上的“工程师”,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
      他不需要承包商作出像我们现在这样繁多的“记录”和“报验”资料。“设计—管理”的一体化,工程竣工资料(竣工图)就很容易真实、明了地形成。“监理”缺乏权威性,究其原因,与所赋职责、业主环境和自身素质都有关系,但根本还是在于体制不当。 3、业主企业对工程咨询的积极性不高。
      现在仍有相当多的业主企业,处于非自愿地接受工程监理制度,于是暗地里出现“挂靠监理”、“阴阳监理合同”,或者大大限制着监理的作用。与其强制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不如推行“设计—监理”一体化的工程咨询模式,让业主真正感到省力、省钱、放心,从而引导工程项目建设建立“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模式。
       4、在工程承发包领域推行FIDIC合同条件,是与国际接轨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在这方面仍有较大差距,这与工程建设尚未普遍推行“业主—工程师—承包商”模式不无关系。然其内在因素,是经济效益和利益分配问题。凡企业在它有效的社会活动中,都应通过市场调节,取得合理适度的经济利益。
      现时工程设计费的取费标准,大体已被当事人各方认同,而工程监理费取费标准,尽管相关协会发了不少文件,试问有多少在执行?推行“设计—管理”一体化工程咨询模式,将设计费和“监理”费合并,通过调研暂订一个合理的取费标准,或许可较容易地被业主接受。

    好***

    2017-07-17 02: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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