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黑龙江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实施细则是怎样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快发展全省养老服务业,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规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条件和权限、受理和决定、许可管理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暂停实施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2014年第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设立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决定、监督检查及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城乡公办、公建民营、民办养老机构,光荣院以及为老年人提供居住照料和医疗康复服务的医养结合型服务机构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七条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八条鼓励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老年人提供物质帮助和志愿服务。
答:一、 民办公助政策 对符合资助条件的民办非企业性质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申请一次性建设补贴或运营补贴。 (一)一次性建设补贴。对按标准建设、依规定运营的新增...详情>>
答:报名基本条件: 1、本人救助的流浪猫狗;只接受救助的流浪猫狗报名,不接受遗弃家养宠物的行为(如自己宠物没有绝育生下的猫狗也视为家养宠物,不接受报名。) ...详情>>
答: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都可以间断,再次缴纳保险费以后,和你以前缴纳的保险年限累计相加合并计算。 1、98年7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满10年...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