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监理行政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建设施工监理行政责任追究是怎样的?
行政责任追究。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二OO一年四月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有一种观点认为,政府部门不是生产组织者,仍要承担安全生产的行政责任,并认为工程监理单位,理应承担施工安全责任。这种观点理由欠充分:首先,监理单位是独立法人的企业实体,而不是政府的职能部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各级政府的基本职责,不是监理公司的基本职责;其次,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事故负责行政审批:如批准、核准、认可、注册,颁发证照等,而监理单位不具有行政审批职能。因此不具备承担安全生产行政责任的主体规格。
答:(一)追究行政责任的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即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的范围和程度。责任法定,是指只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才能成为确认和追究违法责任的依据。对违...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