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是房东你也这么做,谁也不想房子闲着,等你快走再找下家哪有那么巧,刚好有合适的
各有各的好处农村的房子大住着舒服,城里的方便应为都是在城里生活现在,不能说谁的好只能说各有所长
找个呗,搬了就好了。毕竟那是人家的房子,她有权给你住,也有权卖。
哈哈,我见着你要带人看房子租房,还以为宝妈要上班,但其实全职妈妈才是一份真正全面的工作,得有脑力跟体力,宝妈加油!
夫妻一方卖房,第三方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本案是一起由妻子携假丈夫卖房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 理根据其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家事代理和非日常家事代理。本案中, 乙所进行的登记卖房、接待丙看房、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等一些列出卖房屋 行为看,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擅自以共有人名义处分不动产,其行 为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为无权代理。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 代理。从丙的行为看,丙主观上是善意的;另一方面,甲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乙构成表见代理,甲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卖房为由对抗丙的交房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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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还可以,你可以参考这些租房信息,祝你出租顺利。http://zu.yz.fang.com/house/s31-kw?????/
生活用品. <br/>比如:你平常在家要用的那些东西和你女友平常在家用的东西. <br/>如果要自己弄吃的. <br/>就要有个电磁炉,锅碗瓢盆. <br/>还有个挂衣服的简易衣柜. <br/>打扫为什么的用品. <br/>床上用品.什么枕头啦这些的不用我说你也知道了. <br/>还有油盐酱醋,米啊.这些的. <br/>基本就这些...最好买几双拖鞋 <br/>有人来你们那玩也不至于弄的太脏
一般中年人对男孩子的印象基本是要比女孩子的卫生状况差一些,女孩子给人的感觉就是爱干净。<br/>如果你很担心女朋友受骗,可以找一处两居室的屋子,你搬进去和女朋友同住,这样你会放心一些。<br/> 所谓雄性竞争优势,指的还是赚钱养家,竞争结束之后,打扫做饭还是该女人来做的。但如果竞争没完成,那为女人多付出一些也没啥。
集体签约既省钱又省时间,购房人的信息可以共享,请律师的钱可以共同承担,也能造成房地产商的心理压力,增强购房人的谈判本钱,不失为一种好方法。 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两个方面。集体购房签约需要集体的团结,不能自说自话;也不能排除房地产商会收买集体购房的谈判代表;同时谈判代表的素质和谈判水平决定着所有参与者的命运。为了防范风险,我建议参加集体购房的购房人对代表的委托应限定权限,委托代表进行谈判,把最终决定签字权留给自己。 还想强调一点的是,对普通购房人来讲,签合同不可能面面俱到,更不要指望房地产商能同意他自己都无法解决或预测到结果的事情。买房就是买房,不要做不切合实际的幻想。要明白房地产商无权强迫购房人接受任何条款,购房人也无法强迫房地产商接受任何条款。如果房地产商不接受购房人的要求,购房人能做的只有不买这个房地产商的房。在整体房地产市场由卖方市场转变为买方市场前,很多不合理但又不违法的问题,单靠购房人个人的力量能改变的不多。 所以,无论采取何种签约方式,关键问题还是所选中的签约对象,也就是房子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