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可以,是违约行为,应该按你们的合同协议条款予以补偿、或赔偿。如果双方没有约定,你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裁决。法院会支持你的。 《赠人玫瑰手有余香,祝您好运一生一世,如果回答有用,请点“好评”,谢谢^_^!》
你只要翻主要的条款就行了,像地址,价格,买卖双方,其它可省略的.你中文的这本也要复印一下上传,人家看得懂的.你翻译么也是意思一下,我以前就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
甲乙之间买卖房屋的法律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交易行为不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故双方之间的房屋买 卖行为合法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 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该规定系管理性法律,该项规定旨 在规范房屋交易的管理,而非禁止交易,在性质上属于管理性规范,并不因此 影响合同效力。 实践中,无产权房屋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人们在生活中逐渐形成的一 个概念,其外延相当广泛,包括商品房、自建房、集资房、房改房、经济适用 房等。近年来,随着房价不断上涨,因购买无产权证房屋引发的纠纷也激增。 对买房人来说,购买无产权证二手房的法律风险远远高于购买有产权证的二手 房,付了房款却得不到房屋,或者付了房款却无法办理过户手续的现象屡见不 鲜。买房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规避风险: 1. 办理提存公证 提存公证对于二手房买卖双方都是很好的保证。提存公证起到了督促房屋 买卖双方按约履行合同的担保作用,同时,也为房屋买卖双方解决了产权证下 发前的付款安全问题,使交易顺利完成。 买卖双方携带各自的身份证明、房屋产权证、相应的购房款项到公证处办 理提存公证。买卖双方先行约定:买方预先将购房款存入公证处的专门账户, 卖方则开始办理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卖方可以凭借相应的 有效的证明文件向公证处领取购房款。如果卖方未能依约办理过户手续,买方 可以向公证处要求退回购房款。 2. 银行的资金托管 对于二手房买卖来说,资金的安全尤为重要。由银行出面对房屋交割款项 进行全程监督是一种很好的选择。进行二手房交易的买卖双方在交易时,可委 托银行对房屋交易资金进行托管,当合同履行完毕实现约定条件后,银行才根 据交易双方的授权,协助客户完成资金交割,而在这期间所产生的利息也归客 户所有。这样不仅有效地降低了交易风险,也使得二手房买卖交易更加顺畅 快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sup>7</sup>年修订)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 件的; (二) 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査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三) 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 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 权属有争议的; (六)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卖房,第三方善意取得,另一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本案是一起由妻子携假丈夫卖房而引发的纠纷。一般认为,夫妻家事代 理根据其法律性质不同,可分为日常家事代理和非日常家事代理。本案中, 乙所进行的登记卖房、接待丙看房、以甲的名义签订合同等一些列出卖房屋 行为看,在未取得甲授权的情况下,乙擅自以共有人名义处分不动产,其行 为已经超出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为无权代理。乙的无权代理行为构成表见 代理。从丙的行为看,丙主观上是善意的;另一方面,甲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 因此,乙构成表见代理,甲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卖房为由对抗丙的交房 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 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本案中主要涉及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与不动产登记之间的关系。不动产登 记是指不动产物权事项,在国家职能部门登记备案,使社会公众得知其权利状 态的行为。不动产登记是国家强化对不动产的管理,确认不动产诉讼归属重要 的根据。但是不动产登记并不意味着未经过户登记,不动产物权转移合同便无 效。事实上,不动产登记是物权行为,而不动产转移合同则是债权行为,登记 只能对不动产物权效力发生影响,不能对不动产转移合同的效力发生影响,当 事人依据转移合同,实施不动产物权登记行为,才能最终取得不动产物权,该 物权转移行为与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债权行为是相分离各自独立。本案中甲 虽然没有在合同上签名,但是始终承认该合同,且合同中甲乙双方就合同的标 的、价款、履行时间和违约责任均作出明确的约定,因此该合同是双方的房屋 买卖关系的书面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其合同效力是不以过户登记为要件的, 乙以未登记为由来说明该房屋关系无效是错误的。本案中甲、乙双方的买卖关 系是合法有效的,乙应当继续履行该合同,协助甲办理过户登记。乙拒绝履行 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 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 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 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 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根据北京市建委公示的《存量房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 买卖双方填写信息表时,需要对标的物进行确认,并明确价款、支付时限等内 容,随后进行网签。因此,网签的内容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对双方 具有法律约束力。 自行成交网上签约及办理转移登记流程: 1. 买卖双方达成成交意向,并就合同条款协商一致。 2. 买卖双方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并持房屋所有 权证和身份证件等到网签服务窗口申请网上签约。 3. 窗口工作人员将信息表有关信息录人网签系统,打印合同第一部分内 容(1〜4条),交买卖双方核对确认。 4. 窗口工作人员将《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打印的合同第一部分和印刷 版的第二部分)、《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 行划转声明》、《转移登记申请书》和《办理转移登记服务指南》交给买卖 双方。 5. 买卖双方根据约定填写买卖合同第二部分相关条款内容,并在一式四 份的合同上签字或盖章后,合同依法生效。 6. 买卖双方持《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纳税)》及其他相关材料到地 税部门办理纳税手续;补交土地出让金或土地收益等价款;并按《办理转移登 记服务指南》持有关材料到权属登记窗口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7. 权属登记部门审核合格后,发放房屋所有权证。 网上签约完成后,在北京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首页“存量房网签查询”栏目,凭买卖双方签约时设定的密码,可查询房屋签 约情况及转移登记办理进度。买卖双方未达成交易、合同中买受人或资金划转 方式变化的,当事人应按照预先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对 网上信息注销的期限与方式的约定,到服务窗口办理网上信息注销。网签其实 是为了让房地产交易更加透明化,网签起到很好的监督作用,以防“一房 二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 标的; (三) 数量; (四) 质量; (五) 价款或者报酬; (六)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 违约责任; (八) 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本案中,这套争讼房屋登记在乙的名下,乙才是这套房屋的合法产权人。尽管乙与丙是父子关系,但是,在没有取得房屋产权人乙授权的情况下, 丙私自出卖乙的房屋,买卖房屋合同的法律效力待定。如果乙知道此事后对合 同进行追认,合同有效。乙不同意其子丙出售这套房屋,也就不能对合同进行 追认,房屋买卖合同自然是无效合同。因此甲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 持,甲可以向丙追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案表明,购买二手房,一定要与真正的房屋产权人签订合同,如果与代 理人签订合同,必须要求其提供产权人的公证委托书或授权书,这样才能有效 降低交易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 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 方式作出。
本案属于典型的未经共有人同意处分共有的不动产,买受人能否善意取得 的案件。本案中,丙作为房屋共有人出卖房屋,其他共有人乙主张其无权处 分,因此这涉及到对买受人善意的考察。本案中,丁购买该房虽支付了对价, 但他并非善意购买。丁虽然主张基于其与丙的同学关系,乙对该房屋买卖的情 况是知情并认可的,但是丁没有证据证明其购买该房征得了房屋其他共有人乙 的同意。丁无证据证明该事实,即不能证明其善意购买房屋,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由此可以认定,丁购买该房并非善意,那么,该房屋买卖合同 应被认定无效,乙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对于丙持有房屋原始购买合同及票据原件的事实,因丙系房屋共有人之 一,其持有上述材料符合常理,且不动产,不能仅凭“持有”推定“所有”。 对于撤销权的行使问题,乙系在得知丙与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一年内提起诉 讼,且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乙在此之前对房屋买卖知情,故乙撤销权的 行使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试行)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 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 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 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我国法律并未强制规定不动产共有人须全部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或权属证 书,所以婚姻关系使得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无法反映房屋的真实权属 状况。在以房屋为标的的不动产买卖中,就交易习惯来说,在房产证上共有人栏缺额的情况下不能苛求甲尽到周详的查询义务;其次,甲从交易当日起占有房 屋至提起诉讼,已经接近一年,第三人丙作为房屋共有人不可能不知情,但是 丙却一直未提出异议,应可推定出卖房屋为乙与丙的共同意思表示。甲与乙非 特定亲近关系,不存在甲与乙恶意串通损害丙利益的可能。此外,乙既出具收 到房款的收据,又交付房产证,显然不属于租房交易。因此,应认定甲为善 意,出卖房屋为乙与第三人丙之共同意思表示。在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系双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买受方为善意,出卖房屋系房屋共同共有人之共同意 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或可撤销情形。判决确认该协议合法有效,维护了诚 实信用原则,保障了交易安全,维护了社会公平,实现了实质正义。
本案中,甲将涉诉房屋以低于市场价格卖给其弟丙,承租人乙没有优先购 买权。甲将房屋卖给自己的弟弟;甲曾亲自询问乙是否购买该房屋,乙当即表 示不会购买;丙属于善意购买且已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据此,甲将房屋卖给 丙,承租人乙主张优先购买权,法院不会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 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即所谓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虽然丙买了房子,但根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丙在乙租期未满的情况下 仍不宜强行要求对方腾房,丙可以与对方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 定,租赁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 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如果乙起诉丙要求继续履行原租 赁合同,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一) 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二) 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三)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四) 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二十九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 的效力。 第二百三十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 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时,承租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要分两种情况,如 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超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可以分割,出租人 又是分割出卖,承租人只能就承租部分的房屋主张优先购买权,对超出承租范 围的房屋部分不能主张优先购买权。如果出卖房屋超出了租赁房屋范围,而超 出部分与租赁房屋部分不可分割,或虽可分割,但出租人不分开出卖,是整体 出卖。出租人出卖的房屋只要涵盖出租房屋,即使出卖房屋超出了出租房屋范 围,是整栋房屋,承租人即享有优先购买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 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 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需要注意:2009年颁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 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将出租人通知承租人 的时间规定为十五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 意见》 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 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 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三)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本案是一起因农村房屋买卖引起的纠纷,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宅基地使 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这种权利具有主体的特定性。不能 随意处分。宅基地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之间流转,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 员无权取得。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居民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 对于无效的买卖协议,自始无效。因买卖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无法 返还的折价赔偿。对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买受人可以 要求卖房人赔偿房屋添附部分的价值损失和对于买受人信赖利益损失的赔 偿,全面考虑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该请求应该得到 法院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 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二、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实施管理 (十)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 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此案例非常典型,对处理类似的法律纠纷有着极其重要的借鉴、参考价 值。本案中,甲乙双方争议的要点是这套涉诉经济适用房的产权归属。因为购 买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无购买资格的甲在征得符合条 件的乙同意的情况下,以乙的名义购买了经济适用房,并实际占有、使用了该 房,应认定甲为实际购买人,甲享有房屋所有权。由于实际购买人甲行使了本 应由乙享有的购买权利,故应给予乙合理补偿。在日常生活中,“借名买房”的事件经常发生。有的人因为不具备条件而 “借”具备条件的人买房的;有为隐藏财产而借名买房的;有因规避法律而借 名买房的,等等。无论出于何种动机进行“借名买房”,这种行为都存在着很 大的法律风险。
如果没有办法 可以咨询一下律师看看能不能 起诉,如果可以 可以起诉一下 ,用判决书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时间会托的比较久
如果只是口头协议而没有在合同上注明的话,那恐怕是赔偿不了了。既然是朋友,就不要计较那么多了。 <br/> 既然你说是为彼此考量,就不要计较那么多了,也可能她现在确实是有事情,不方便呢,这样的话,让她觉得欠你一份情不是更好吗?如果你认为吃亏或觉得她不够朋友,那以后不来往就是了,也不用太纠结的。只是你这个赔偿绝对是要不到的。
只要买方把剩余的钱交给卖方,那就是买方的房子,不然就是卖方的!
1、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二人关系存在期间的话,若是夫妻之间一人以个人名义负债买房,那房屋的按揭贷款的负债应该由夫妻双方共同来承担。离婚了,该负债仍然需要夫妻二人共同来负债,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也是可以由其中一方来进行偿还的。 2、离婚前的房屋产财产是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3、房贷还清后,如果夫妻一方想要归属权,那可以协商解决,另外一方来补偿。如果双方都想要房屋的归属权的话,那么夫妻双方就要竞价,谁的竞价搞,那么房屋的归属权就归谁。 4、一般来说,房管手续只要一人(协议取得房屋产权的那一方)去办理即可,无需另一方配合。如果在离婚协议中规定一方要补偿另一方资金才能获得房屋权属的,在办理房管手续时需提供资金转账证明。
1. 信用卡连续三次(或两年内累计六次)逾期还款。 2. 房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3. 车贷月供累计2至3个月逾期或不还款。 4. 贷款利率上调,仍按原金额支付月供,产生欠息逾期。 5.睡眠信用卡,激活后不使用也会产生年费,若不缴纳就会产生负面的信用记录。 6. 信用卡透支消费、按揭贷款没有及时按期还款。 7. 为第三方提供担保时,第三方没有按时偿还贷款。 8. 欠账等经济纠纷也会影响信用记录。 9. 水、电、燃气费不按时交款。 10. 个人信用卡出现套现的行为。 11. 助学贷款拖欠不还款。 12. 手机扣费与银行卡扣费挂钩,在手机停用后没有办理相关手续,因欠月租费而形成逾期。 13. 被别人冒用身份证或身份证复印件产生信用卡欠费记录。
1、 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明,比如身份证、户口薄等; 2、 被赠与房屋的产权证明; 3、 合法有效的赠与协议公证书; 4、 房屋登记表和平面图; 5、 登记申请书; 6、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 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 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 5、委托书。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 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 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 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随着房价的不断攀升,按揭贷款成为了越来越多的购房者的必需的资金来源手段之一,而房贷利率的不断走高,购房者的还贷压力持续增加,面对各家银行推出的层出不穷的按揭产品,借款人怎样选择合理的按揭贷款银行呢? 首先要考虑银行贷款利率的下浮幅度。目前各银行对首套房都按基准利率下浮30%执行,但对二套房按揭贷款认定的标准不一。 如购买过多套商品房,只要把之前的房贷结清,有部分银行也认可其为首套房。贷款时可以比较多家银行的利率政策,争取享受基准利率下浮30%的利率下限。 其次,要想获得低利率,还可以考虑利率的浮动方式即调整频率。目前大部分银行约定,如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各银行将在下一年的1月1日对贷款利率进行相应调整。也有少部分银行允许客户按借款日浮动,即遇人民银行基准利率调整,贷款利率在放款每满1年后再进行调整。由于我国目前利率处于底部区域,未来有加息的预期。利率调整的周期越长对房贷者越有利。 另外,有一个容易被贷款人忽略的地方是贷款费用。在办理商业贷款时,一般会产生贷款合同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费、贷款合同工本费、评估等费用,总金额达几千元。目前也有不少银行部分或者全额免去上述费用,因此,贷款人应多家比较后再选择。 在贷款成本方面,对于按揭贷款目前各家银行贷款利率趋同,在这种情况下在相同的贷款期限内,贷款成本主要表现为银行对提前还款及调整还款方案等方面的规定。借款人应选择在提前还款方面无违约金,提前还款金额起点低并且可以调整还款方案的银行(如可以在客户还款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将等额本息的还款方式变更为等额本金的还款方式或缩短还款期限等)。 在贷款服务方面,借款人应选择手续简便,操作简单的银行。在受理贷款时可以为借款人提供周到的贷款咨询和办理服务,能够提供网上银行、短信提示服务,特别应选择可同时为借款人提供综合性的个人理财服务和增值服务的银行。 若办理按揭住房贷款,一般首次申请购买住房,可以根据个人收入等各方面条件享受人行基准利率下浮20%-30%的利率优惠。具体申请手续各个银行都有相关要求;另外,不同银行的房贷产品不尽相同,甚至同一家银行在不同时期内也会有不同的产品推出。如果新产品更划算,可以通过转按揭实现不同产品间的转换;由于公积金贷款含政策性补贴的成分,利率要比商业贷款低,且很少有波动。因此,能使用公积金贷款比商业贷款更划算。除了在选房、买房、贷款时作出正确选择外,更需要一个乐观的心态看待房子。
银行放贷学问挺多,每年都要按照固定额度来。年初额度充足,放贷容易,优惠也足;年终和年底都是结算期,额度卡的紧,用完了谁也贷不出。 能贷多少要看房子价值评估,二手房猫腻多。想多贷,申请评估价高一点。如果房子太老,不如买个远点的纯新房,贷款额都按售价算。 还贷款,要量力而行。别只盯着利息算来算去,衡量一下自己家庭收入水平和前景,取个中间值就好……
先简单介绍一下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是借款人用一定的抵押物作为物品保证,向金融机构取得的贷款。抵押物通常包括有价证券、国债券、各种股票、房产以及货物的提单、栈单或其他各种证明物品所有权的单据。贷款到期,借款者必须如数归还,否则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作为一种补偿。 房产抵押贷款顾名思义就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下的房产作为担保物,向金融机构申请用于合法合规用途的人民币担保贷款。 不能就是说,借款人将自己或他人(如亲属、朋友、同事)拥有所有权的房产作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该贷款可用于各种消费用途,如装修、买车、出国、旅游、留学等,也可用于各种资金周转和经营性用途的。但是不能用于购买房屋。
目前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能接受抵押的房产包括: 商品房、公寓、二次交易并已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已购公房、满五年的经济适用房和可上市交易的央产房等。 如果简单归纳成一句话就是“能够顺利上市交易买卖过户的房产,都可以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但需要注意的就是也会有一些情况导致你的房子不能办理抵押贷款,比如房产的房龄,如果房龄太老,比如在1980年以前建造的房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能会不接受。 办理房产抵押消费贷款,先保证你家房子不是以下几类: 第一类:经适房未满五年 回迁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或者是纯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的政策,未满5年的话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银行同样无法取得他项权利证,所以不能办理抵押消费。 第二类:没有房产证的小产权房 对于小产权房产而言,如果居住人没有取得房产证的话,对房产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即不能对房产进行处置,所以这类房产就不能上市交易,无法到建委做抵押,更不可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 第三类:无购房合同的已购公房 已购公房中有两种情况不能办理抵押消费贷款,其中一种便是无法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的已购公房。因为如果在购房合同中有原单位有优先购买权的条款,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所以银行就无法操作抵押消费贷款。 第四类:无上市证明的央产房 已购公房中无法办理抵押消费贷款的另一种是不能提供央产房上市证明的央产房,因为这样的房产不能够上市进行交易,银行无法取得他项权利,即银行没有了抵押权,所以无法操作这项业务。 第五类:房龄过老的二手房 房龄太久、户型太小的二手房,往往不具备抵押贷款资质。大多数银行对于抵押的房产有较为严格的规格要求,综合来看,面积≤50平米,房龄≥20年的房产,银行会认为较难变现,较难进行抵押贷款。当然,如若该房产在较为主要的城市功能区域,也有部分房产可另当别论申请获得贷款。 第六类:产权关系不清的房产 如抵押人进行抵押的财产,表面上是一人所有,但实际上是与他人共同开发的房地产。银行在对于产权关系不明的房地产申请抵押时,首先会查清权属关系,涉及共同共有或共同开发的房地产,办理抵押登记时,不但要求权属确定,并且必须征得全体权利人或共同开发人的书面同意,并将所有权利人的书面同意存档、同时报抵押登记管理部门。 第七类:未结清贷款的商品房
根据协议约定,“e拍贷”目前支持住房、商铺及商住两用房。协议签订后,市三中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拍卖房产时,对于工行可提供贷款的房产,在拍卖页面上特别标注“可贷款”。有贷款需要的竞买人可在竞拍前至银行进行贷款预申请,竞拍成功后按照银行贷款要求向法院支付首付款并提出正式贷款申请。经银行贷款审批同意后,由法院、银行及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放贷手续。此外,贷款网拍信息也将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北京法院网、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三中院官方微博、法官个人实名微博等一并发布。 根据“e拍贷”的操作流程,有贷款需要的竞买人可在竞拍前至银行进行贷款预申请,竞拍成功后按银行贷款要求向法院支付首付款并提出正式贷款申请。经银行贷款审批同意后,由法院、银行及买受人共同办理房产过户、抵押、放贷手续。
1、 要了解房屋的产权是否合法,并且要保证五证齐全; 2、 首先要进行房屋评估,这个环节需要专业的评估公司来进行; 3、 去房屋所在地办理继承公证,如果通过会领取到继承公证书; 4、 接下来要进行房屋测绘,测绘完成后会领取到测绘成果及房屋测绘图; 5、 继承人需要带着上述资料去办理继承登记手续,这个由当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负责; 6、 补交其他需要的资料。
是指赠与人把属于其所有的房产无偿的赠送给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的行为。一般来讲,房屋赠与民事行为的确定,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即房屋赠与合同或房屋赠与书、受赠书须进行公证,房屋赠与当事人(赠与人、受赠人)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过户手续。按照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给直系亲属或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包括与原来贷款银行之间签订的商业性购房贷款《借款合同》原件; 2、当地房地产登记部门出具的房屋所有权证; 3、 贷款余额证明或原贷款还款清单,此证明需要原贷款银行盖章方可生效。 4、 材料齐备后,即可到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出商转公贷款的申请。
诸如权属有争议的,共有房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等等,大致有七种。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不能办理抵押登记的房产主要有: 1、权属来源是限制抵押的(包括福利房、微利房、私人建房等); 2、根据城市规划,市区政府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3、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 6、法律、法规或市政府规定禁止抵押的; 7、除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利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它集体土地使用权。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但如果在离婚判决或离婚协议(民政局备案)中已经约定了房屋归属的,可以不再办理析产公证; 2、办理抵押权银行规定的事项;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大约10个工作日,各区略有不同); 4、到房管局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手续( 各区时间不同),并缴交50元登记费; 5、领取新房产证和他项权证。
一、谨慎选择中介 办理二手房转按揭时可能会涉及到中介,但是由于中介的素养不一,在选择的时候需要谨慎一些。有些中介不告诉买方需要缴纳的具体费用,只告知一个所谓的全部费用,但其实要高出实际费用很多,这样说辞模糊的中介还是不要选择的好。还有在签订代理协议时,要看清条款,挑出合同中的“霸王条款”,以防上当受骗。 二、做好评估工作 二手房交易的重要一环是须对交易房屋进行评估,高了卖不出去,低了将遭受损失,所以要认真做好评估工作。此外,银行放贷时是采用合同价和评估价取得的原则,取两者之间的低值乘以贷款成数,即为房产的最高贷款额度,所以评估与最高贷款额有直接关系,需多加注意。 三、选好贷款银行 各银行服务特色不尽相同,贷款品种也有所差别,如果借款人选择常见的房贷产品,就要综合各银行网点数量、还款的便利程度和工资发放银行等条件来选择,选择的银行会影响到二手房转按揭的办理进度,所以应多多注意。 四、注意证明还款能力 二手房转按揭贷款流程中应出示收入证明,并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如果买方一个人的收入不足以还得起月供,则可以夫妻双方同时开具收入证明来申请贷款,另外,还可以将大额存款、债券、房产等资产拿来作为收入证明,以此证明自己的还款能力。 五、明确合同约定 二手房转按揭的流程中需要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其中的一些细节问题需要注意,比如合同主体、权利保证、房屋价款、交易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签订日期等等问题均应全面考虑。在交易的最后环节,买方可预留一部分房款,在房屋交接完成后再支付,这样可以提高卖方履行交房义务的主动性,以便将来如期如约履行
1、须获取原借款行同意 如果卖方出售的房屋是正在按揭中的房屋,那么他之前一定是已经进行了抵押,所以,当房屋发生第二次转让时,一定要征得抵押权人,也就是原借款银行的同意才可以,所以买方需要注意向卖方核实清楚这点。 2、注意签署规避条约 在第二次交易意向达成后,银行向买方发放贷款与房屋产权过户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差,此时便存在着交易风险。所以,买卖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应注意签署规避该风险的条款或附件,避免在发生纠纷时,责任追究不清楚的情况发生。 3、注意房屋的贷款限制期限 如果卖方出售的房屋是按揭贷款购买的已购公房,那么买方的贷款年限将受房龄的制约,贷款年限最长应该不超过20年,当房龄超过30年时,银行将不再批准放贷。所以,交易双方应注意已购公房再次交易时所受到的贷款限制是多少年。
(一)买卖双方经过商谈选择之后达成合意,签订买卖合同,并事先确认买方有无还贷能力。 (二)在银行同意买方贷款的情况下,选择申请同行转按或者跨行转按。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卖方还贷不满一年的,通常会选择同行转按或者同支行转按的方式;但是如果卖方还贷已经满一年,那么久可以选择跨行转按的方式进行。 (三)买方向银行申请转按并提交相关材料及支付相关费用,包括担保费用。银行通常都会指定其认可的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为该笔提前发放的款项承担担保责任。即在为买方放完贷款后,如果发生卖方违约或者买方违约,导致该房屋无法成交,则由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向银行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卖方需向银行、担保公司或者中介机构签署出售承诺书,而买方需向银行出具担保委托书。 (四)在转按揭申请通过银行审核后,且银行确认可以去还贷的当日,买方申请贷款的银行所指定的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携带相关款项共同办理还贷手续。 (五)办理完结还贷手续之后,由担保公司或者中介机构为卖方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事项。 (六)办理完结注销抵押手续,双方与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一起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七)担保公司或中介机构代为领取房产证,在做完抵押登记领取到他项权利证书后交给买方。
1、赠予双方到公证处办理赠予公证手续,领取赠予公证书 2、申请人到测绘所办理面积测绘或转绘,领取结果 3、申请人到征收契税窗口办理完税手续,领取完税证明 4、申请人备齐资料到收件窗口申请赠予登记 5、收件人员收件立案受理,缴交登记费,核发《房地产申请登记回执》 6、办案人员对资料进行审核,通知申请人到发件窗口领证 7,申请人凭登记回执到发件窗口领取《房地产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