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金 一顶要少交 我的经验 呵呵 还<br/><br/><br/><br/><br/>有一顶要找一个房东人好的 不要以为 房东和你见<br/><br/><br/>面次数少 人好不好无所谓 知道不 房东坏 住得可真是<br/><br/>闹心
当然可以,你要是签合同,这个是必须要看的。不过看样子你租的是不是所谓的私房啊。 <br/> <br/>你这个叫群租,目前是非法状态,你看房产证他肯定没有,一般没人把自己的房子分割的,大多数是二房东
我是房产中介,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对你来说可能也是唯一的方法:打110! <br/> <br/>不停的打110,让派出所来解决,说别的都不实际也用不上! 订金要回来了加分 <br/> <br/>问题补充: <br/>如今110就是做这个事情的!相信我。
您好!中介行业都是实行他们的行规.他们收取定金也是为了保证双方的利益.一般都在看房后签约前收取.只看房收看房费用就可以了.<br/>他们收取一般都是定金.看房完之后立即签约,按照我的理解是不需要交纳定金的.<br/>在签约时,一定要让业主出始其产权证和身份证,并让中介公司做担保.
现在说其他都没有用了,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和中介协商,让他们在免费帮你找一套房子,你租金就暂时别交了,把已经交的租金住完,想办法把押金要回来,最好不要去闹,那样不解决问题的。<br/>“甲方(我们)无违约行为,乙方(就是中介)擅自终止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两个月租金作为赔偿”如果要是合同上真的有这样的条款那么就可以要到赔款,但是你现在的情况不符合这条约定,因为你现在住的好好的,没有任何人赶你走,业主只是在那样说,也还没有真正的去执行,就算是执行了也要等到他和中介签的委托合同到期以后才行。你如果想要去折腾是不划算的,费时费力,最终什么结果还不知道,想要从中介要钱...貌似不太容易,俺以前就算干中介的。中介本来就是空手套白狼的。<br/>第一:房东卖房和你租约没有相关的,业主可以带租约卖的。除非是新买家要求业主给空房的。如果业主很中介的合同没有到期,业主要赶你走的话,也不关你的事,是业主和中介的事,让他们去协调,要是中介要终止合同那么他就违约了
前面说什么“之前在网上,我找到一个个人出租房的,看好了,但是由于我的房子到期还早,所以没有当时定租。”都是借口,像你这种不珍惜别人劳动,得了便宜还卖乖的人就别装什么弱势群体了。老老实实交中介费,该多少就多少。中介堵上你家门,你报警也没有用,这属于经济纠纷,不动手打你警察就不会管。想不花中介费就别找中介,找了就给人钱,这么简单的道理不用说自己都应该明白。别说什么潜在的人身攻击,就是以后给你找麻烦也是很简单的事情,别觉得自己读过书知道法就能把自己武装到牙齿了。对付你的这样的办法多了去了,还用打你?别把自己当盘菜,呵呵……
一般中介都会收看房费,看房过程中会让你签字确认类似“一经中介,不论你是否通过中介与房主签订合同,均需支付若干中介费的的书面承诺”,我估计你多半应该是签字了。这个问题对不对的不好讲,我是这么看的: <br/>1、从法律上讲,一旦你签字确认了,你们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支付中介费属于你的合同义务,所以,中介找你要钱还是有法律依据的; <br/>2、从行业特性上看,一般人可能对中介行业的此种作法比较反感,从内心深处难以接受或者是对中介非常反感。但中介行业收取中介费用是其行业存在的一般与必要条件,符合行业惯例,也就是一行有一行的谋生手段,所以收取中介费符合行业操作习惯; <br/>3、从法律实务上讲,一般不会因为千把块钱起诉你,你就是不给,中介除了法外手段外,也只能在道德层面谴责你。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中介费是不可能要回的,最多让中介帮你再次找房子时,优惠一点中介费。 一般租房合同有违约条款:违约金一般是一个月的租金(也是押金的数值) 如果春节后走,你就付2个月的租金,但同时要回押金,并要求房东支付一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 至于说 剩下的约期的100%的钱作为违约金,似乎不合常理。
想在什么区域找房子,如果靠近大学一般都不在市中心区,单纯为了吃饭的问题不是很划算吧,在大学吃饭必须要买饭卡,让不让外边的人吃不清楚。
举证难,说穿了没交钱以前当你是上帝,交了钱或者签合同后当你傻子,没看清合同就签主要责任在你,一切都按合同走的,你实在气不过可以找媒体帮忙,签合同前一定要看清楚
当时有人住,就匆匆忙忙看了下,也是我粗心没有先检查房子就交钱了,后面他们说违约就违约,说不能转租,转租就违法。话说我现在有异议难道就算我违约了,押金.中介费都不退啊
这样的行为不触犯法律也就是说不是违法行为。在行业内部,你这种行为叫做私单吧,被公司发现,会让你赔偿,然后开除。
一般中介都会收看房费,看房过程中会让你签字确认类似“一经中介,不论你是否通过中介与房主签订合同,均需支付若干中介费的的书面承诺”,我估计你多半应该是签字了。这个问题对不对的不好讲,我是这么看的:<br/>1、从法律上讲,一旦你签字确认了,你们之间就形成了合同关系,支付中介费属于你的合同义务,所以,中介找你要钱还是有法律依据的;<br/>2、从行业特性上看,一般人可能对中介行业的此种作法比较反感,从内心深处难以接受或者是对中介非常反感。但中介行业收取中介费用是其行业存在的一般与必要条件,符合行业惯例,也就是一行有一行的谋生手段,所以收取中介费符合行业操作习惯;<br/>3、从法律实务上讲,一般不会因为千把块钱起诉你,你就是不给,中介除了法外手段外,也只能在道德层面谴责你。<br/>希望对你有帮助!<br/>如果你确信没有给中介签过任何字据,那恭喜你跳单成功,至少从法律上讲,你可以不支付中介费了。
一般房屋的产权性质 都是在买卖的时候才会产生关系 租的话 基本上没有问题 但是你的担心也不是多余的 毕竟什么事情都可能发生 .既然是通过中介走的 那在租房的时候肯定要签一份租赁合同 在合同备注上写明 你担心的问题 和如果出现这种问题的赔偿 就可以了 这份合同是三方 中介方起到的作用是第三方 .也就是在甲乙双方出现纠纷的时候 做为第三方见证人 做见证 .房产公司也不会知道这个房子以后会不会有问题 .这和他们是多大的公司到没有关系. 所以 还是在合同的备注上写明担心的问题比较好 . 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有这种问题的. 不过 如果您很担心的话 就写在合同上 即时没问题 但也求个安心 希望我的意见能够帮助您
当然得要先看地段,我个人觉得还是自己上网查找,与个人房东直接联系、约好、看房,我就是这样做的。对中介有戒心!
写了不含税,税就不由出租方出,一般都是租户去开。拿业主的房产证,身份证复印件。
二房东和大房东之间签的可转租协议,最好不要理会那个东西,你就当不存在,最好要和大房东重新签定一份租房协议,以防止以后产生纠纷!如果要考虑到二房东和大房东签的合同,建意一定要和大房东签合同,可以考虑在签合同时三方都在场,把具体的合同条款要注明.
这种房屋就是目前比较典型的利用集体土地开发的小产权房,国家已经禁止这种行为了。所以你最好不要买。国家法律保护的只是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证房屋。所以,建议你最好不要去赶这趟混水,花钱不讨好。
可以总公司拟文,对开办独立核算的项目,总公司会有下发各部门的通知,或总公司主管部门的报告,文中间应有利用总公司场地的表述,这些文件可作证明用。
2003年单位改制,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房屋拍卖给了别人.我起诉至法院,法院认定我是使用人而非承租人(没有租赁合同),不享受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请问法院的认定对吗? 法院的认定没错。因为,单位分你一套住房(有会议记录),没给房证,也未签租赁协议,在居住期间你只交纳了暖气费.证明你单位在当下的情况下,没有给你设定一个用益物权,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单位的房屋拍卖给别人时,你没优先购买权。
伪造出租屋合同骗取公积金是严重的诈骗行为,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会被记录在征信系统里,进囚也是有可能的,诈骗银行,罪可不轻,想好了再做,再说你开的发票虽然也是正规的发票,当这属弄虚作假,虚开发票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两罪并发,还能不进囚,那真是法律的笑话了。
基本上没有什么不同都是写明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交费时间、税费由谁交纳、违约责任等就可以了。 但是商业由于要经营,要投入的东西比较多,如装修、家俱,如出租方违约会给商家造成很大的损失,所以一般要签的细一点,甲方主动违约的责任要高一点。还有就是如商业用途比较多,比如说餐厅就要在合同中写明这个商业是可以做餐饮的,如办不下手续(甲方原因)怎么办等。
支取公积金是由单位按照公积金中心的有关规定去办理的,你的方式不符合规定。
当然没有过诉讼时效哦,时效应该从开发商通知无法交房之日起计算两年,而不是签合同之日! 一般开发商签的合同都是“南京条约”,对业户相当不利,如果贷不下来款,一般都是要求你分期来付款,这一点很难挑到他们的毛病,估计你只能接受 现在不在预售状态很正常,只要你买的时候在就行了 如果办不下业产权证,你可以起诉他 现在如果你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本楼超高的话,可以拒绝付款,要求他提供不超高的证明,这叫履行合同的“不安搞辩权”。对此他起诉你,你不付款也有明确的依据。 看你文中的意思,现在好象是已交房并住进去了,是吗?你只要静观其变就行了 还有的是房产商都有可能“涉黑”,不要和他们吵,更不要威胁打之类的,只要坚持自己的观点就行了!
一、房主不卖房给买主X是否违约? 房主不违约,买方违约。因为买方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合同。 二、房主通过注销原有产权证而办的新产权证是否合法? 不合法。明知房产证毅然存在,却寻找一个借口,又办了一个新证。“(房主当时把证抵押在中介手中时是签过字的)”这里说的抵押是一种担保物权,但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债权,现在房主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履行了等待买方签订合同的义务,即预合同义务,买方没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买卖合同,因此,预合同义务消灭,房方收回房产证才是正常的做法。 三、如果有其它人想购买这套房子是否会有后患? 没有后患。
买方未按约定时间付首付款属违约在先,卖方可据此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定金罚则,卖方可以不返还已收的定金。由于买卖合同已经解除,中介应将房产证归还产权人,卖方补办新证是不得已而为之,也是示意中介拿着不还也是白拿。 如果有别人想购买那要看产权人的意愿。没有产权人的签字同意产权归属转移不了。
一、我现在跟此承租人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们的转租合同有效。 在我国合同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只要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就是有效的。 本案中,你与大型商场的租赁合同,在你与商场之间是一个法律关系,你与承租你的那一个人则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两个法律关系之间不发生冲突。况且,商场是允许你转租的,只要通知和备案就可以,所以,你具有转承租的权利,也不存在没经其同意时商场享有解除权的法定事由。 二、我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他的要求是否合理? 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你与转租人之间的合同是有效的,因些,你们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现在你没有按照你们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间一年履行义务,单方面要求解除你的转包合同,应当是违约行为。你不但要承担违约责任,而且还应当将没有履行期间的转让费退还给那个承租人。 “此承租人现在以我跟他签订合同的日期超过我的有效期为由要求我补偿他的转让费,”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请问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是否合理???在法律上B应怎样为护自己利益?? 尽管你说得很复杂,其实这事很简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的规定, A这样提出收回山塘当然不合理。2002年初,A与B是兄弟,A与B商量,想转让山塘给B做,并要求B只要给2700元人民币给A,就把山塘转让给B。B认为与A是兄弟关系,只是要求A在纸条上说明:收到B转让山塘款2500元。然后A签名。(B就自己拥有这纸条)另外A要求B要先支付200元山塘租给村委村长,然后A先把山塘的承包合同愿文转交给B。 由此可见,A与B的转让是他们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显而易见。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协议成立并且生效。当A与B 交完钱和转让合同时,合同已经是实际履行。 A请司法人员判说B现拥有的山塘是不合法的,原因是B与A在转让合同时,没有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所以不生效,示以A转让给B的山塘合同作费。要求B现签字把山塘归还给A。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转包的只是要求经发包方备案,而不是得到全村人员签名决定同意。所以,那是所谓的司法人员的自我解释,没有法律效力。 B应依为护自己利益,只要谁敢侵犯其承包权的,就以他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的权利,B一定会赢的。
签约就是签合同,你合开发商之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我国房地产实行备案制度,你和开发商签订合同之后,要拿到房管部门登记备案,这就是备案。 备案之前和备案之后,如双方就合同履行达不成一致,或一方违约。那么双方或一方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要到房管部门撤销登记。解除合同和撤销备案不是一个意思,但是是有联系的。 办理按揭就要在合同办完备案后才可以放款的。炒房人是看不出来的,除了吵房号的,一般炒房和普通买卖没什么区别,只是低买高出。 开发商做假问题,正规的有合法证件的,一般不会做假,但哪个地方都有做假的,这个问题就不好说了。
建国初,甲有房屋四间,将其两间典当给乙,此后乙一家一直居住在两间房内。到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法院达成调解协议:房屋四间产权属于甲,对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 后该房拆迁,国家分别安置甲乙各一套住房,同时甲获得了拆迁补偿。房管局与乙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发放了《公房租赁证》。后甲把安置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安置乙的住房都申请房管局登记到自己的名下。乙把房管局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登记行为。 请问:拆迁安置权是一种什么权利?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是否侵犯了乙的拆迁安置权?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本案中,建国初,甲有房屋四间,将其两间典当给乙,此后乙一家一直居住在两间房内。到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介于我国建国后并没有典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到了2005年才由商务部、公安部,以2005年第8号令颁了《典当管理办法》) 1993年,甲乙因房产问题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也不能不受理,因此,q我们注意到,法院在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是"定争止纷"的有效方法, 诉讼调解是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人民法院才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只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产生法律效力。从而,调解协议中的“房屋四间产权属于甲,对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也仅仅是在双方当事人中产生法律效力,不涉及到第三人的问题。由此可知:“乙享有拆迁安置权”的约定,便在双方当人中产生了约定的债权。后来该房拆迁,国家分别安置甲乙各一套住房,同时甲获得了拆迁补偿。房管局在没有与甲取得产权调换的情况下,直接与乙签订了《公房租赁合同》,发放了《公房租赁证》的行为,侵犯甲的因拆迁而得补偿物权的期待权。所以甲才能把安置自己的一套住房和安置乙的住房都申请房管局登记到自己的名下,这是甲行使物权的应有行为。在甲享有物权而乙只享有与乙之间的债权冲突中,物权的对世效力大于债权的对人效力。 综上所述:现乙把房管局诉之法院,要求撤销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法院应当以甲乙在人民法院调解书中约定的“乙居住的两间甲享有拆迁补偿权,乙享有拆迁安置权债权”只是在甲乙之间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债权的相对性,认定房管局的登记行为没有侵犯了乙的拆迁安置权,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可以在网上查一下资料,或者您遇到具体的问题再问一下阿,这样太笼统了点
居委会的行为不合法。 在其与你签定承租合同时,双方均为民事主体,所签合同受民法保护,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其后,你响应该居委号召,在居委批示同意开工建设了房屋,该批示表明,作为甲方,他同意了你的建设行为。此行为是在30年租凭期限内,你都有权享有该房屋的使用权和处置权。 现在居委会的行为,与先前的租凭合同和其后的批示相矛盾。且不符合合同约定。属于违反民法和合同法。 居委会所称的以前领导班子签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不符合合同法。 建议你找居委会的上级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保留初始的合同和批示,必要时,可以到法院起诉。
民法的原则是,非禁则可。但不得有欺诈行为。如承租三个月,转租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