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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到期后怎样避免押金纠纷呢?

    一、交接房屋时履行交接手续,即在出租人收房和承租人退房时,双方均应仔细查验房屋及室内物品和附属设施,并通过交接清单将当时的房屋及物品状况、数量等予以明确,避免日后引发口水战; 二、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合理使用房屋,不按性质和用途使用房屋及物品造成损坏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发现房屋及室内物品损坏的,应及时告知出租人并通知其维修; 四、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如需安装附属设施等,应征得承租人同意; 五、出租人在准备退租时,应主动结清由其负担的各项费用。

  • 什么是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

    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当事人没有约定租赁期限或者约定租赁期限不明确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定期房屋租赁合同包括以下形式: (1)非书面形式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约定不明确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并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事实不定期租赁合同: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 签订涉外出租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1、合同条款的要求 合同条款要具体,阐述要清晰,避免歧义。 2、 租金支付方式的约定 对于租金的支付的方式,尽量要求房客在境内付款;如果选择境外付款,银行在转账时,无论金额大小都将扣除一定金额的手续费,这笔费用由谁负担一定要在合同中事先约定。 3、租赁保证金的约定 作为出租人,在将名下房屋出租过程中,面临的最大风险为房屋及其原有设备的损坏以及承租人不支付或不完全支付租金和其他相应费用。收取租赁保证金的作用即在于防范上述风险,保证出租人的利益。租赁保证金的收取及作用应于合同中明确约定,比如承租人有支付租赁保证金的义务,以及出租人有在承租人拖延支付任何应付费用达一定期限后,从上述租赁保证金中予以相应抵扣的权利。同时在合同中还应规定,承租人在出租人进行抵扣后,在规定期限内将租赁保证金补充完整,否则应就抵扣金额缴纳一定数量的滞纳金。 4、有关承租人提前退租或擅自解除合同条款的约定 在租赁合同中还应约定当发生类似于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根据合同约定中途退租(解除租赁合同),或擅自解除合同,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转租等重大事项时,承租人对出租人有提前书面告知义务。如果租赁关系是通过中介公司建立的,承租人仅将上述决定告知中介公司的,不视为出租人也已经同时知道该项决定。

  • 哪些行为出租人有权中止租赁合同?

    房屋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同时收回房屋。由此造成损失,由承租人赔偿:? 1.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租; 2.将承租的房屋擅自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将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结构或改变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积6个月以上的;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公有住房无正当理由闲置6个月以上; 7.故意破坏承租房屋的;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可以收回的。

  • 出租人主张解除合同有哪几种情形?

    (1)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收益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是什么?

    承租人解除合同的,主要有如下情形: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承租人” 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但是,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不能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条件是: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租赁物的毁损、灭失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租赁物毁损、灭失的程度已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但可否解除合同?我们认为,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但这既为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这种结果的,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 合同签定人去世了,租赁合同还有效吗?

    《合同法》第234条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间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根据该规定,房屋租赁期间,承租人死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但应具备几个要件: 1)所谓"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应当是承租人死亡时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人。因此如果主张权利的人是在承租人死亡不久搬入承租人房屋居住的,或是在承租人去世前曾经和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内共同居住,承租人去世时,已迁居别处,就不能作为"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 2)承租人的死亡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间。如果承租人死亡时,租赁合同的期限已届满。那么出租人当然收回房屋。若原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要求继续租用房屋,则应当与出租人以共同居住人的名义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继承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 房屋租赁合同未备案是否有效?

    1.《房地产管理法》第54条规定,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解释》第4条规定,当事人以房屋租赁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房屋租赁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 怎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1、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解除自双方当事人达自协议生效解除协议或在原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条件发生后时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通知到达对方时即解除。 2、对于法定解除,当事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通知对方的形式来得到实现。 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据此,只要一方有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另一方就可以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只要通知到违约方,合同即行解除。 3、因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违约而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则须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确认。

  • 我们在买二手房双方签约时应当明确违约责任,应注意哪些方面?

    具体应该注意一下几点: 1、合同义务的履行时限必须是规定日期,尽量避免抽象的“之前”“之后”表述。 2、每项主要义务均应有违约责任,违约双方应该做出什么赔偿。 3、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应首选违约金,数额应考虑违约造成的损失,但以不超过总房款的20%为宜,因为违约金被认为过高时法院会依法调低,反而又处于不确定状态。 4、应约定如解除合同,买方支付占用房屋期间使用费用的计算方法是以及卖方承担买方装修损失的计算依据。 另外,守约方主张权利的成本如诉讼费、律师费也可约定由违约方承担。

  • 二手房交易合同签约前必须知道哪些问题?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这里主要是写清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地址、联系办法等,以免出现欺诈情况;双方应向对方做详细清楚的介绍或调查;应写明是否共有财产、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 二、标的 这里应写明房屋位置、性质、面积、结构、格局、装修、设施设备等情况;同时还应写明房屋产权归属(要与第一条衔接);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权利瑕疵;房屋的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交费关况。 三、价款 这也是很主要的内容,主要写明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如何申请按揭贷款;定位;尾款等。 四、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主要写明交房时间、条件;办理相关手续的过程;双方应如何寻求中介公司、律师、评估机构等服务;各种税费、其他费用如何分摊。 五、违约责任 主要说明哪些系违约情形;如何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定金、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责;担保的形式;对违约金或定金的选择适用问题。 六、解决争议的方式 主要约定解决争议是采用仲裁方式还是诉讼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双方同意采用仲裁的形式解决纠纷,应按照我国《仲裁法》的规定写清明确的条款。 七、合同生效条款 双方在此约定合同生效时间;生效或失效条件;生效或失效期限;当事人要求变更或撤消合同的条件;合同无效或被撤消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八、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条款 明确约定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的条件;上述情形中应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中止、终止或解除后,财产如何进行返还。 九、合同的变更或转让 在此约定合同的变更与转让的条件或不能进行变更、转让的禁止条件。 十、附件 在此说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如果可能,建议聘请专业律师起草、修订合同,这样效果比较好。

  • 二手房签约注意事项有哪些?

    1、选择中介公司保证其具有真实的资质与中介公司签订房产经纪合同前需要严明中介公司的是否是真实合法的。详细了解中介公司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同时也要看原房主的委托证明,避免被欺诈。 2、仔细核对卖方身份证或工商档案中的名称与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人是否完全一致,一个字的差别原则上都是不可以的,产权证上是否有共有人,如果有共有人,还需要共有人出具书面同意证明,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情况,也需要另一方出具证明,以避免纠纷。检查房屋的土地证,看两证是否齐全(有些房本是两证合一的);还要看清楚产权证是否已经被抵押和土地证上的土地使用年限; 3、合同中注明各种设施交验时间和费用承担时间 需要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各种设施和附属设施的交接时间,以及水电媒体费的划定承担时间。 4、约定明确的违约条款、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 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需约定违约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二手房买卖中违约条款比较重要,因为价格的变动可能出现卖家决定不履行合同的,违约条款可以对买卖双方进行约束,如果出现违约也可作为一种经济救济的法律依据。 5、购房者付款和双方过户的准确时间 购房合同中必须分别写明首付款交付、房产过户以及尾款交付的具体期限。其中的尾款交付期限有赖于房产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期限以及过户手续由哪方主办、哪方配合,必须事先确定并在合同中写清楚。 6、对于贷款无法办理下来的约定 对于贷款无法如约办下来的情况要尤其注意,这是导致最近一些二手房合同纠纷的主要原因。买房人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可以设立一个期限,如果由于客观原因到期未能办理按揭贷款,双方的解决办法。

  • 商品房屋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

    1.商品房屋租赁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用于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租赁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所发生的民事关系主要是通过租赁合同确定的。 2.因此,在租赁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并且以文字形式形成书面记录,成为出租人与承租人关于租赁问题双方共同遵守的准则。

  • 二手房签约常见陷阱有哪些?

    陷阱一:合同中的不可抗力 合同中经常会"不可抗力"者四个字。不可抗力经常针对的是不能如期交房,不承担责任的约定。所以购房者要注意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是否有明确的约定。 陷阱二:购买意向书摇身一变成买卖合同 很多中介为了达成合作,往往会以各种理由让购房者签订购房意向书,这里签字时一定要仔细查看各项条款,有的中介拿着《房屋买卖合同》告知购房者这只是意向书,购房者在购房目的还不明确时就签订了买卖合同,所以在没有看好或确定购买哪套房子之前,千万不要和中介公司签订任何文字上的文件。 陷阱三:避税而签订阴阳合同 “阴阳合同”是指除了签署一份实际成交价的合同之外,再签一个低于实际交易价的假合同,将假合同作为申报纳税的依据,以达到减少交税的目的。购房者不能因为为了减少甚至不缴纳交易中的税费和中介一起签订阴阳合同个,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时,购房者很难保证自身的利益。 陷阱四:卖房者并非房主本人 二手房交易中,经常出现房产证上的名字与卖房人不是同一个人的情况,因此购房者交出了定金并与卖房人签了合同,如果买卖生变,追讨定金也是费时费力的事。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就需要确认产权证归属问题,是否有共有人等。 陷阱五:中介好心帮着购房者不看条款按指引签文件 购房者经常在签合同时经常是被中介引导着签字,有时会因为受到催促购房者往往会不看条款二做填空题,却忽略了合同中的不平等条款和 “霸王条款”。

  • 新房认购签约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检查开发商的“五证”、“两书”是否齐全 五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两书:《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使用规范的合同文本 采用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标准房屋买卖合同文本。 注意合同文本中补充协议的内容 注意查看合同及补充协议上双方所填写的内容中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对等。 注意合同中的空白条款 开发商交给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往往有很多空白的地方。购房者在当时一定要寻问清楚,以免为开发商日后作弊提供了条件。 签合同,先交定金 有些开发商,签订合同前要求购房者先交定金,还只给购房者一个收条。因此,购房者一定要注意房屋买卖的付款方式是否规范,在合同中对付款的数额、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 交房日期故意模糊不清 购房者在签订合同时,避免用一些“水电气安装后、质量验收合格后”等模糊的语言,一定要将交房日期准确无误的规定为“某年某月某日”,并注明开发商不能按时交房所需承担的违约责任。 注意约定违约责任 包括:签约后购房者要求退房;开发商卖房后要求换房,不按期交房;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质量不符合要求;办理过户手续时不符合规定和约定;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时不能再继续购房等(例如,国家颁布新的房产政策) 签约时注意房屋质量问题约定 签约时,认真推敲《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两书的内容,并将质保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 房屋租赁标准合同范本是什么样的?

    房屋租赁合同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合同法》及其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制定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甲方同意将自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屋______平方米出租给乙方作为住宿场所。 二、合同签订时,乙方应一次性付给甲方押金______不计息,因甲方原因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缘故而中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一次性无息退还。 三、甲方将上述套房交付给乙方使用后,乙方必须在开始计租之日起按月应付的租金按合同元宝的日期向甲方交纳。水电费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四、租赁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合同计租之日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开始。租金每月为____________。 五、合同期间,乙方保证爱惜好套房内的一切屋子结构及其装修饰物,不任意破坏,造成破坏的愿意修复原状并费用由乙方自付。 六、乙方承认在交付使用本套房时,本套房完好无损。租赁期满也必须完整无损交付给甲方。租赁结束时,乙方如需续租,须提前壹个月与甲方协商,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租赁期满时,乙方应及时退出家具、用品等,如未及时退出,则由甲方任意处理,乙方无异议。 七、租赁期间、安全问题由乙方完全自负并遵守楼纪楼规,不得影响邻里休息或在本租房内进行从事违法违纪或危害社会公德之事。 八、乙方不得擅自将房屋的全部或部分出借、转租、顶让或以其他变相方法交由他人使用。 九、违约责任: ①乙方未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擅自不租的,甲方有权没收其押金全部了,甲方示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擅自不租给乙方的,甲方除退还给乙方全部押金之外,另补偿乙方壹个月租金。 ②乙方须依约交付租金,如有拖欠租金,则甲方可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拖欠日起按日加收5%,拖欠时间达_________以上的甲方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有权追收乙方所欠租金及滞纳金。 ③租赁期间,如一方确有特殊原因要求解除合同时,须提前壹个月通知对方,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支付壹个月的租金作为违约偿金。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一、补充条款: 甲方(签订):乙方(签字): 代表: 身份证号: 住址: 签订日期: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 二手房交易合同签约要注意什么?

    一戒:客户未及时确认房主的真实身份。 按照正常的交易流程,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前首先需要检查签约主体的真实性,对于客户而言,最主要是要核实房主的身份,以防止有些不法之人假造房主身份证和房屋产权证进行欺诈,一旦签了合同,很容易落得“财房两空”。 因此鉴定业主证件的真实性和业主身份的真实性是签订买卖合同的首条戒律,在此经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由其在中间验证双方的真实身份、确认房屋产权无纠纷,对双方行为进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的杜绝交易主体性的风险。 二戒:合同中未明确付款和过户时间。 在交易流程中,由于买卖双方都具有一定的规避风险意识,形成了“卖方不愿先过户,买方不愿先付款”的交易现状,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买方会将房款分为首付和尾款,这两部分在不同时间段支付给房主,并且买方的注意力会放在“交钱后何时可以过户”的问题上,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付款时间、金额以及过户时间,并且将违约责任注明。 因此,卖方可以明确买方的付款时间,买方尾款的支付时间取决于房产过户的日期,可以保证房产交易的顺利实施。 三戒:合同中未明确买卖双方违约责任。 多数消费者对于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能够重视,但是并不能保证将之一一落实到字面合同上,虽然双方在订立合同时,主观上都希望能够履行义务,顺利完成交易。但因为房产交易复杂且金额较大,因此有时会出现意想不到的状况,而导致违约行为的产生。 为了能避免以后出现扯皮现象,需要在签署合同时就明确写清双方的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约金的偿付金额和时间。例如,对于业主而言,为了保证购房款的及时获得,建议业主可以在合同中加入“买方在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卖方在实际交房之日起)________日内向卖方(买方)支付违约金”的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最终落实。 四戒:房屋遗留问题不明确。 欠费被暂时“雪藏”日后成为买方的额外成本,这是买方所应关注的房屋本身附属问题,属于“房屋交付”中的重要条款,以何时点作为水、电、煤气、物业、供暖等各项费用的交接时间,时点的明确是清晰划分责任的关键,同时如果是公房交易,对于物业、供暖等费用的缴纳时间和标准,原房主的单位是否有些既定要求和更改,卖方需要做出的配合和买方需要签署的协议等,都应在合同中明确写明;避免暂时“雪藏”的欠费日后成为买方一笔额外的成本,但是因为合同中没有具体条款约束,很容易导致纠纷。 五戒:买卖双方与经纪公司签订三方合同时未明确代理费金额。 随着中介市场的不断完善,消费者逐渐认识到信誉好的经纪公司能切实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并让消费者做到最大程度的省心和放心。通过经纪公司交易的二手房比例在逐年增加,因此经纪公司的代理费越来越受消费者的关心,而市场上存在经纪公司代理费收取不明确的问题,主要表现是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只写其占总房款的比例,而并没有明细单,这中间就会存在信息的不对等,最终损害的是消费者的利益。买卖双方应该坚持让经纪公司写明代理费金额,做到透明交易,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的权益。 六戒:认为麻烦、没有必要,不重视使用补充协议。 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如果遇到合同条款不明确,或需要进步约定时,要在合同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或在合同后统一添写附加条款,将合同中对双方的意思表示写明,会减少后续阶段因意思含混而造成的不便与麻烦。 目前二手房交易中主要是使用相关部门发布的标准合同文本,但是在具体的交易案例中,可能涉及到一些特殊情况,因此有必要签署额外的补充协议,但是有很多消费者认为使用补充协议太麻烦,没有必要签订并且轻信对方的口头承诺,一旦出现违约现象,而又无据可依,只能自认倒霉;因此重视使用补充协议也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的戒律之一。 以上就是二手房交易签约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几大问题,希望上述内容能帮助大家正确的规避风险,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 签订租赁合同应该怎么做呢?

    有合适的租房者了,商议好房租价格,怎么交房租,什么时间交,使用多长时间,怎么维修房子等详细事宜,产生的税费怎么缴纳,其他突发因素如:房屋若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并一一写到书面合同上,并定好违约责任; 办理工商登记 商议好,签好合同收取租赁费,领着租房者到水、电、物业等负责人处说明,在每月的什么时间需要及时缴纳上述费用;若如期不缴纳,水电物业等负责人会电话通知房东;带着房权证复印件等材料协助租房者办好工商登记等;若办好了上述工商登记等事宜,营业出现违法现象时一般与房东无关; 办好备案登记 完成上述程序后,和租房者一起带着房权证、租赁合同、身份证明等当地房屋租赁办公室办理租赁备案登记,领取租赁证书; 缴纳租赁税 因出租房屋获得了房租收益,不要忘记缴纳产生的租赁税。 注意事项 租赁开始后要依法办理租赁备案登记,领取租赁证书。

  • 签定租赁合同时容易出现哪些法律问题?

    1、对租赁标的物约定不明确,尤其是对租赁房屋的数量(合同约定租赁面积和实际租赁使用面积的误差,决定着租金的少退多不补。)和质量(房屋租赁前后的状况,决定着交付房屋前后的修缮义务。)约定不明确导致的纠纷; 2、对租赁房屋的使用用途约定不明确,承租人对租赁房屋进行超负荷、掠夺性的任意使用,致使租期届满后租赁房屋的租赁状况堪忧,甚至无法继续合理使用

  • 房屋租赁合同的范本是怎样的呢?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乙方承租甲方管理的上列房屋作为_________使用,双方议定遵守事项如下: 房屋座落:_________区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___号 房屋使用面积:_________平方米 一、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住宅法律和本市房屋政策、法令的义务。 二、房屋租金数额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_______,乙方应于_________日前交清。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甲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欠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四、甲方根据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安全、正常使用。甲方维修房屋时,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阻碍施工。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乙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甲方负责赔偿。 五、甲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乙方应按期迁出,其居住房由甲方解决。如乙方籍故拖延不迁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对乙方承租的房屋进行翻建大修后,乙方有优先承租权,但事先应签订协议。 七、乙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楼梯间、门道、走廊等公用房屋和设施,乙方应爱护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损坏。 八、乙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甲方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九、乙方退租房屋时,应于七日前通知甲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照租约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十、乙方承租甲方代管、托管的房屋在发还原主时,甲方得终止租约。 十一、乙方承租的房屋因国家建设,特殊需要必须腾让时,甲方得终止租约。乙方所需房屋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二、本租约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有效。一或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议解决。 十三、其他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代表人(签字)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 门市房屋租赁合同是什么?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将位 市房一间,租赁给乙方经营餐饮服务。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该房屋租金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需在签订协议当天一次性全额交付租金。 第二条 在房屋租赁期间,该房屋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水费、电费、电话费、上网费、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费、卫生费、取暖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第三条 乙方不得随意改变房屋结构及设施,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和装修或设置对房屋结构影响的设备,需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投资由乙方自理。退租时,除甲、乙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原状恢复或向甲方交纳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第四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本合同终止后第二天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房屋转让、转借他人; 3.擅自改变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4.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六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乙方全额交付租金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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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房须知

  • 究竟房屋漏水到底是谁的过错?

    其实导致房屋漏水的根本原因,是业主对防漏环节不重视所致。在购买新房时,业主就应当着手起检漏工作。房屋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出具室内检验报告,然而开发商几乎无人愿意出示,这就给房屋上下排水和防漏埋下了隐患。所以,业主在房屋装修前应当先检查房屋的防漏设施是否合格。其次,入住后装修不过关也会引发渗漏问题。装修过程,砸墙、开水槽、铺线路时,很可能破坏房屋原有的防水层,导致漏水。在新建的楼房中,卫生间和厨房地面的防水层如已按规范完成,只要防水层不被破坏,一般不会出现渗漏问题。但不少房屋在装修中,往往会因增加了洗浴设施或进行水路改造,而导致原有的防水层被破坏。因此,装修后必须对防水层进行修补或重新做防水施工。尤其在更换卫生间原有地砖时,要先用水泥砂浆做地面找平工程,再将地面完全清洁干净后,做防水层,这样可避免防水层因厚薄不均而造成渗漏。

  • 新房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呢?

    1、保险退保手续不要忘在购房者办理按揭贷款时,银行一般都会要求买家为其购房上保险,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到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2、违约金就高不就低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全部的,差额部分由开发商继续赔偿。如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开发商则直接按违约金来赔偿。 3、定金双倍退还根据《合同法》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不可同时适用。若是购房人的原因导致退房,开发商有权不退还定金;但若是开发商的责任,购房者可获得双倍赔偿。 4、办房产证前退房更省事业主是在房产证办完之前办理退房手续,如果拿到房产证后装修房屋时或在其他情况下发生问题需要退房,通常需要一个较长时间的鉴定过程,然后走诉讼之路,拿到胜诉证明后办理退房手续,过程较复杂。

  • 退房情形以及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退房情形以及退房注意事项: 1、开发商延期交房即合约定的交房日期已到,但是业主们却迟迟得不到开发的入住通知或者房子不具备入住条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开发商经购房人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的,购房人就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实践中我们经常碰到这样的合同条款:合同中规定开发商的交房时间,每逾期一日,开发商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月或六个月,购房人可以要求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已付房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这种违约金约定过低,所以购买期房的购房者一定要对开发商信誉有所考量 2、开发商未经过购房人同意私自变更设计开发商在变更设计之前必须经过购房人同意,否则开发商就构成违约,购房人有权退房。 3、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若交房时房屋的实测面积与签约时的暂测面积的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 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这里要注意,合同中如对面积误差的处理方式有相反约定的,按合同处理。 4、开发商开发手续或者资质不全导致合同无效开发商证件不全属于违法操作,与买房人签署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由于是无效合同,开发商应当返还购房人交纳的房款。 5、房屋质量导致严重影响使用也可退房依照司法解释因房屋质量问题已经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可以提出退房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6、房子存在抵押或其它经济纠纷等情况若开发商出现一房两卖或一房多卖、 或者卖房前后私自将房屋抵押,造成购房者购房目的不能实现。这种情况下业主可以要求退房。

  • 房屋交房手续有哪些呢?

    一、通知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二、验收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三、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四、签署房屋交接书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 具体有哪些情况导致退房纠纷呢?

    一般而言,由于以下原因常常导致购房者提出退房: (一) 广告宣传营销言过其实;很多开发商在前期销售中为了吸引购房者来看房,往往在广告宣传中会语言很华丽,比如什么几A级幼儿园入住,什么黄金海岸,什么皇家园林设计,这些往往言过其实,给购房者一个很大的虚假承诺。而一旦房屋交付使用,广告中的海景房和江景房等美好的景象却无影无踪,使购房者无法从“美好梦想”中一下回到现实,于是“愤而退房”。 (二)售楼员的口头承诺成为“空头支票”很多购房者购房有一定盲目性所以一般比较相信置业顾问的描述。她们因经济利益的驱动为了促使购房者尽快签订合同,以拿到高额的售房提成,对很多没有的配套进行默许或者作出口头承诺。等房屋交付后购房者肯定会很失望进而退房。 (三)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房屋在交付使用后,有的的房屋出现渗水、脱皮等质量问题时,这对于新房业主来说往往难以接受。这类问题往往不能得到开发商及时解决时,一气之下,要求退房。 (四) 物业小区管理混乱。开发商出售房屋前,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要先委托好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但在实践中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实际上是一家人,物业公司人员的从业资格大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因此前期物业管理质量普遍较差,导致业主不满意而提出退房。 (五)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此类一般出现在期房中。商品房的开发建设周期较长,期间又较多地受各方面因素尤其是资金的影响,开发商往往迟延交房。而当购房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后迟迟不能入住时,很容易提出退房。 (六) 房产证迟迟办不出;房产证的办理期限是开发商无法控制的,因为这要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即使在开发商手继齐全的情况下购房人积极配合,因政府主管部门的原因不能及时办出房产证的情况也大量存在,还有一些开发商本身因各种原因不能完成初始登记,使办理产权证的条件不具备,甚至有的购房者购买房屋产权问题导致落户不成,这样关系到购房者切身利益的产权证迟迟办不出来,导致购房者退房。 有时,因客户自身的原因,也会导致退房纠纷的发生: (1) 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工作调到外地或出国定居而提出退房; (2) 分期付款或按揭贷款的购房客户,在还款过程中,因出现意外的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余款而提出退房; (3) 因房价下跃而提出退房。

  • 预售商品房开发商可以擅自变更设计吗?

    不可以。建设部发《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十四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形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房人。买房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房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房人的,买房人有权退房;买房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将上述规定写入合同,并且同时规定,买受人选择退房的,出卖人须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双方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应当与出卖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 交房一定要先房屋确权吗

    有一种情况,你买了房子,开发商证件不齐全,到时候你房子的房产证都办不成。

  • 房屋漏水怎么补漏

    建材店有70块一桶的补漏胶

  • 房屋顶面漏水该怎么维修?

    顶面漏水是家居维修中遇到的常见问题,首先要弄清 漏水的部位和水源,再依次解决。1. 楼顶漏水:住宅顶部一般都有一层隔热层,这层空 间涂刷有防水涂料.仔细检查楼顶的防水层是否有缺陷. 如果实在检查不出来就应该重点重新涂刷一边,基本可以 解决楼顶漏水问题。2. 厨房、卫生间漏水:多半是楼上住户的防水层在装 修时被破坏了,水直接渗透水泥楼板漏下来,这种漏水会 有延缓.第一天的水会在第三天才漏到楼下来。这就需要 与楼上住户商议解决,拆除瓷砖、水泥,重新检查漏水的 源头,如果是水管破裂就要更换,如果是防水层被破坏就 要重新修补。3.排水管破裂漏水:每家每户都有排水管通过. PVC材料的排水管在穿过墙体的时候受到楼板和墙体的挤 压会造成破裂,需要使用PVC填补胶,这并不麻烦。

  • 房屋漏水怎么解决呢?

    这种情况,要想找到水源的话需要看现场。 但是,有两种方法不用看现场也能解决你家渗漏水的问题。 1、高压注浆。高压注浆主要是针对钢混结构的房屋的。楼板,一般来说,不是钢混的,就是预制板的。你家房子还没装修,那应该不会是预制板的了。(7层的房子,现在应该不会有人用预制板来搭楼板了。。。) 2、如果渗漏的范围不大,凿开进行倒置式堵漏吧。 至于判断水源,在没看现场的情况下,只能这么分析: 1、与你在一层的邻居屋面水渗到你楼上客厅中间,那里现浇板有裂缝,漏到你家; 2、你楼上卫生间靠近客厅,卫生间不是下沉式的,原先做防水时没处理好,导致水往四周渗,通过裂缝渗到你家客厅。这种情况可能性不大。卫生间漏水导致你家客厅中间滴水的话,那他家卫生间用水也太多了。。。 以上两种情况,你可以看看你楼上家的立面墙,最下方的涂料是否有起鼓、脱落或潮湿的迹象,当然,这些迹象也不是肯定就有的。 3、地热、水管等暗管漏水。 针对房屋漏水,尤其是农村平房漏水这种较为常见的问题,上文不仅为大家分析了原因,还给出了详细专业的操作步骤和应对措施。

  • 房屋交房的手续包括哪些?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 房屋交房的手续有哪些?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 房屋交房手续有哪些?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 房屋交房手续有哪些?

    1、通知   开发商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后,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对房屋进行验收交接。开发商约定的收楼时限一般在收楼通知书寄出30天内,按有关规定,如购房者在约定时间内没有到指定地点办理相关手续,则一般被视为开发商已实际将该房交付买家使用。   2、验收   购房者应根据购房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房屋工程质量及配套设施一一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同时,不要忽视对房屋产权是否清晰进行核验。   验收时,开发商应主动向购房者出示建设工程质量检验合格单和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开发商不出示的,购房者可以拒绝验收,由开发商承担责任。   3、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根据《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等相关法规,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法规规定,《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对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可以作为商品房预、出售合同的补充约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开发商不提供的,购房者可以拒签房屋交接书。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所委托的单位;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对住宅的结构、性能和各部位(部件)的类型、性能、标准等作出说明,并提出使用注意事项。   4、签署房屋交接书   购房者对房屋及其产权进行检验,认为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应与开发商签订房屋交接书;对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做好记录,要求开发商签字,直至开发商的房屋完全符合交房标准,再签署房屋交接书。

  • 房屋交房应注意什么?

    一、先验收后交房 某些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到法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开发商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把房屋交给了购房者,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其所谓的交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已构成实际上的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验收房屋流程可分为书面验收和现场验收两部分,书面验收包括查验房屋可以交付的文件(如:竣工备案表、交付许可证、实测面积数据等),收取《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意里面的交房日期)。特别提醒读者,开发商必须提供省建设厅统一新制订的《新建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 现场验收具体内容包括: 1. 所交付的房屋是否是您所购买的房屋,其结构设计是否和原图相符; ? ? 2.房屋质量是否合格、门窗等是否与合同的约定相符; ? ? 3.水电气等附属配套设施是否按合同到位; ? ? ?4.其他合同中约定的项目做得如何。验房中若有任何一项不符,均可拒绝签收并在交接记录上如实记载,最好将拒收理由书挂号寄给开发商。而对于配套设施缺失或缩水和违反规划的问题,可联络其他购房者共同要求开发商补做或赔偿,因为单个购房者就共同配套提出异议或要求往往势单力薄。必要时可联合向主管部门投诉甚至提起诉讼。 二、明确开发商收取的费用 交房时购房者缴交一些费用是难免的,如购房尾款、物业管理费、装修保证金(不能直接向业主收取)、装修垃圾清运费等。对于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开发商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已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购房者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现实中有的开发商为促销而根据购房者的要求承诺不同的物业费标准,有的对不同消费群采取不同收费标准,由于购房者是单个与开发商订立合同,往往不知道别人的交费标准,作为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服务而言,同样的服务不同的收费,对交费单价高且不知情的购房者构成了价格歧视。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口头承诺低标准物业收费但没有书面协议,交房前后与物业公司签署收费标准高于口头承诺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前期管理)。建议:对于价格歧视可以向物价部门投诉或者直接诉讼或仲裁以要求价格标准一致,对于物业费上涨,如果能收集到充分证据证明开发商曾经作的口头承诺(如合法录音等),可以要求开发商遵守承诺或补贴差价,如果举证不能,只好尽快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公司。目前,交房时购房者对公共维修基金的缴纳争议也比较多。 三、警惕协议陷阱 一些开发商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或疏于防范而设置圈套,在办理交接时要求购房者签署对购房者不利的协议或条款。本市就曾发生过开发商在补充协议中主动支付部分违约金,并写明“双方不再主张其他违约责任”等类似要求购房者放弃权利的文字。对于此类协议,需提请购房者注意:协议一旦签署,就具备法律效力,放弃的权利也难以再追回。交房是开发商根据合同和法律应履行的义务,在没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开发商没有权利提出新的交房条件,购房者对此类协议或条款有权拒绝签署。

  • 房屋交房应注意什么?

    开发商在约定交房期仍达不到法定的交房条件,或房屋或配套存在质量瑕疵,为了转嫁风险,规避责任,利用购房者急于收房入住的心理,要求购房者先签收钥匙,签署“入伙协议书”,然后再进行验房。一旦购房者没有防范而与开发商办理交房手续,不但今后难以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还常常造成房屋或配套设施的质量瑕疵和保修维修的责任不明。开发商虽然按合同约定时间把房屋交给了购房者,但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不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由于交房时不具备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的交付条件,其所谓的交房不能产生法律上的交付,购房者有权拒绝交房,开发商已构成实际上的逾期交房,应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 退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退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房;一种是提前退房。 按照合同约定时间退房,当租房约定时间将要到期,需要退房时,租客需按合同规定的时间通知房东,尽可能的恢复房屋原来的面貌,主动结清各项费用,与房东协商搬出时间。租客租完房子后,在进行交接时,发现房屋内设施有损坏,房东要求赔偿,发生冲突怎么办?退租时发现屋内设施有损坏,首先应该查看设施损坏是正常使用造成的设备老旧、磨损,或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还是因为人为因素、故意损坏。若是非故意损坏,房东理应谅解,自行修理、更换。若是租客故意损坏,是租客的原因,则应和租客协商,由租客进行赔偿。若是发生冲突,双方都应静下心来,协商解决,若是协商不了,则应按照租房合同,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发生肢体冲突,造成严重后果。在与房东完成后的房屋交接之后,房东应将押金退还给租客,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提前退房即当时间并未到达合同上约定的租赁期限,而租客需要提前退租时,需要依据租赁合同上的条款进行赔偿,合理退租。若是合同上没有提前退租相应条款,此时应分清提前退房原因。若是因工作调动、家庭原因或者有其他情理之中的理由时,租客可以自主和房东进行协商退租,双方互相谅解,请房东退还房租和押金,将房屋转租。但是,若是租客因房屋条件问题,或者其他非合理性问题,租客无法租住到合同约定期限而强行退租时,租客应寻求法律帮助,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忌与房东发生冲突,需理性解决问题。

  • 房屋漏水检测怎么做?

    方法有: (1)阀栓听音法   阀栓跌间法是用听漏棒或电子放大听漏仪直接在管道暴露点(如消火检、阀门及暴露的管道等)听测由漏水点产生的漏水声,从而确定漏水管道,缩小漏水检测范围。金属管道漏水声频率一般在300~2500Hz之间,而非金属管道漏水声频率在100~700Hz之间。听测点距漏水点位置越近,听测到漏水声越大;反之,越小。 (2)地面听音法   当通过预定位方法确定漏水管段后,用电子放大听漏仪在地面听测地下管道的漏水点,并进行精确定位。听测方式为沿着漏水管道走向以一定间距逐点听测比较,当地面拾音器靠近漏水点时,听测到的漏水声越强,在漏水点在上方达到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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