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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转基因生物安全进行管理是保障转基因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与基础,只有在转基因生物安全性满足要求的情况下,才能保障其产品及加工品的食品安全性。
1个回答
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我国 X 寸在中国境内开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 产、力口工、经营和进出口活动,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200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业转基因 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依据《条例》,有关部门先后制 定了 5个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价管理办 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 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加工审批 办法》、《进出境转基因产品检验检疫管办法》,规 范了农业转基因...
一是转基因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生物安 全和生物技术相伴而生,生物技术的发展对安全管理 提出更高要求,2010年转基因作物种植面积达1. 48 亿公顷,比1996年增长86倍,一些新基因、新性 状、新方法、新产品不断出现,例如,耐寒、提高养 分利用率转基因作物,复合性状转基因作物等;安全 管理也是我...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 术规程和管理体系。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国际惯例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配规章,依法实施监督管理。1996年,农业部发布《农业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 工作,已经形成了一整套适合我国国情并与国际惯例 相衔接的法律法规、技术规程和管理体系,依法实施 安全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一是建立健全配套规章,依 法实施监督管理。1996年,农业部发布了《农业生 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国务院颁 布了《农业转基...
我国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技术支撑体系主要包括安全评价体系、检测体系和标准体系。安全评价体系农业部按照《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组建了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提供技术咨询。安委会委员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
第四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业转基因生 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 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负责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建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 议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部际联席会议由农业、科技、环境保护、卫生、外经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 成,负责研究、协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 问题。
第十一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 具备与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设施和措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 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并成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 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安全工作。
第十九条生产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应 当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 生产单位和个人申请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生产许可证,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并通过品种审定; ...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单位和个 人,应当采取与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控制措 施,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运输、贮存的安全。
第二十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列人农业转基因 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有明显的标识。 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 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 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 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应当重新标
第三十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用 于研究、试验的,引进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 出申请;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批准: (一)具有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资格; (二)引进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 的研究、试验; (三)有相应的安...
第三十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 申请之日起27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 请人。
第三十六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出口农产品,外方要 求提供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的,由口岸出人境检验检疫机构根 据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转基因农产品信息,进行检 测并出具非转基因农产品证明。
第四十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 查,应当予以支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 执行职务。
第四十一条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 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 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iv级农业转基因 生物研究或者进行中间试验,未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 告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研究或者中间试验, 限期改正。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 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由国 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研究与试验,限期补办审 批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 水产苗种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制作、保存生 产、经营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职权,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批准,擅自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进口,没收已进口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 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 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假冒、伪造、转让或者买卖农业转基因生物 有关证明文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 职权,收缴相应的证明文书,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研究、试验、生产、加 工、贮存、运输、销售或者进口、出口农业转基因生物过程中 发生基因安全事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许可证、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或者核发许可 证、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 管理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十四条销售列人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植 物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转基因生物及其制品,应当有明 显的标识。列人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由生产、分 装单位和个人负责标识;未标识的,不得销售。经营单位和个 人在进货时,应当对货物和标识进行核对。经营单位和个人拆 开原包装进行销售的,...
第十六条国内生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其标识由生产、 分装单位和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申请,经审查认可后方可使用。 提出前款申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及其制品经营许可证; (二)有相应的安全管理、防范措施;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