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一。2011年7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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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7 月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 基数的规定调整为:(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 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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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 保护特别规定》中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 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 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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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并非长久享受,其享受期限限制如下:(1) 妊 娠 七 个 月 (含七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 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 妊 娠 三 个 月 (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一个半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4) 妊娠三个月以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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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 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生 育、产假等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因此,高薪女职工生育生活津贴低于产假前工资 的,由其生育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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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海市为例,失业女性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不再 享 受 《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生育补助金,但其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 费、住院医疗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 保险办法》的规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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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对于失业女性生育领取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各有规定。失业女性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或失业补助金期间生育的,根据《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规定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补贴,但她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药费、住院医疗 费等,超过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以上的部分,仍可按《上海市失业保险办法》的规 定申领医疗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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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已在定点医院刷卡结算生育医疗费用的参保企业(事业单位聘用)生育女职工 办事程序:1.参保人员提供《生育待遇审核信息表》(单位盖章)、《生殖保健服务证》、夫妻双方身份证、医疗机构出具的生育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医疗费用凭证(发票、出院小结)、结婚证,异地生育须先到医疗生育保险服务科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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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当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失业妇女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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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三、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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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年度指每年7月至次年6月)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产(休)假计发。用人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无法计算上年度在职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用人单位,以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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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不一。2011年7月,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调整为:(1) 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用人单位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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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生活津贴并非长久享受,其享受期限限制如下:(1) 妊 娠 七 个 月 (含七个月)以上生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2) 妊娠不满七个月早产的,按三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3) 妊 娠 三 个 月 (含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按一个半月享受生 育生活津贴。 (4) 妊娠三个月以下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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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调整本市现行有关生育保险政策的通知》(沪府发〔2011〕35号)规定:自2011年7月1日起,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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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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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有的国家又叫生育现金补助。沈阳生育险报销标准生育津贴的支付方式和支付标准分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支付标准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期限不少于90天; 二是,在没有开展生育保险社会统筹的地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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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的期限:符合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条件的生育妇女,按照下列期限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1.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按3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2.难产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3.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半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 4.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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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女职工生育时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发;女职工尚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以女职工生产或流产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低于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上一年度浙江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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